离婚时对方拖着不肯给房产折价款,该怎么办?
判决书上那一行"支付房屋折价款若干元"写得很清楚,可对方拿到判决后杳无音信,电话不接、上门不见,说的最多一句是"房子在我名下,钱没有"。这时候难道就只能眼睁睁看着?其实能做的动作还有很多,从申请执行到限制高消费,再到最终的强制处置,每一步都有明确的法律通道。下面这个案子,讲的是怎么把纸面上的钱变成自己账户里的数字。
案件介绍
A某与B某均为上海市居民,二人于二〇一三年四月登记结婚。二〇一八年七月,双方在徐汇区购入一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八十八平方米,成交总价七百万元。首付款二百八十万元由婚后共同存款支付,余下四百二十万元以A某为借款人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贷款期限三十年。二〇一八年九月,房屋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权利人登记为A某一人,共有情况载明单独所有。此后房屋一直由夫妻二人共同居住,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人的女儿出生。
二〇二四年五月,A某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女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B某同意离婚,但主张房屋应归A某所有,由A某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
二〇二五年三月,法院作出判决:准予离婚;女儿由A某直接抚养,B某于每月十五日支付子女抚养费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房屋归A某所有,该房屋项下尚未归还的按揭贷款由A某负责清偿;A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B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三百二十万元。
判决生效后,A某仅在两个月内支付了六十万元,此后便以各种理由推诿,一会儿说资金周转困难,一会儿说房子还没卖掉拿不出钱。B某多次催讨无果,A某甚至放话说"这套房子我名下的事,你要钱去别处问"。二〇二五年七月,B某向徐汇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法院依法向A某发出执行通知,并启动财产查控:冻结并划拨了A某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十余万元,扣划了其工资账户中的部分存款,将A某及其名下企业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同时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系统中作出记录。执行法官调查发现,A某名下除争议房屋外,还有一辆近年购入的家用车辆,以及一间沿街商铺的出租收益权。据此,法院依法对车辆启动评估拍卖,对商铺的租金收入依法提取。
拍卖车辆所得价款十二万元,扣除执行费用后发还B某;商铺租金提取到一部分后,A某仍以各种借口拖延。执行法官再次找其谈话,A某表示愿意配合,但希望分期付款,希望B某能够体谅。在法院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方案,由A某分三期付清剩余折价款二百六十万元,首期款项支付后B某配合办理房屋过户,同时A某以其另一处住房为剩余款项设定抵押担保。
裁判结果与理由
本案涉及两个阶段的裁判或者处理,先说前一个阶段。
第一层,房屋与折价款的判定。案涉房屋系婚后购买,虽登记在A某名下,仍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分割。考虑到房屋由A某实际居住使用,其又是承担剩余贷款的一方,法院酌定房屋归A某所有,由A某向B某支付折价款三百二十万元。三百二十万元这个数额,略高于房屋净值的对半,理由是A某在获得房屋的同时承接了全部剩余贷款清偿义务,其负担更重,折价补偿相应上浮。这个判断建立在查明的事实之上:房屋市场价值八百八十万元,尚欠贷款本金二百六十万元,净值六百二十万元。
第二层,判决生效后的强制执行。A某部分履行后拒不履行剩余债务,B某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分三类:一是对财产的查控与处分,冻结划拨存款、拍卖车辆、提取租金收入;二是对自身行为的约束,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三是对履行方案的引导,在被执行人提出合理方案时组织双方和解。需要明确的是,房屋已经判决归A某所有,B某对房屋不再享有份额,其请求的是折价款,房屋本身不因A某欠钱而重新回到分割程序中来。
第三层,和解之后的担保安排。分期付款本身并不违法,关键在于有没有可靠的保障。本案和解方案里,A某以其名下另一处住房为剩余款项设定抵押,B某在企业征信与产权记录上先行核查该房产权属,确认无查封无抵押后办理抵押登记,首期款到位后先行办理房屋过户。这种先查、先押、后办的结构,把双方的风险都压到了最低,也让履行有了实际的抓手。
法官裁判思路解析
拿到判决却拿不到钱,是执行阶段最常见的困境。执行法官想的从来不是"谁对谁错",而是"这个人的财产在哪里、能不能变现、能不能阻却他继续享受"。
法官和执行法官最先看的,是执行依据本身有没有硬伤。第一是判决书有没有明确给付金额与履行期限,写"折价款若干元""尽快支付"的,执行时会被卡住;第二是给付义务的承担主体是否正确,是A某个人还是家庭共同签署;第三是房屋归属与折价款给付这两项是否在同一份文书里相互衔接,避免出现"房子判归一方、钱却找不到给付方"的割裂;第四是剩余贷款清偿责任是否一并写明;第五是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等附属负担的分担是否清楚。这五项有问题,执行立案都可能被驳回。
执行阶段的内心裁量标准,可以概括成一句话:先查财产,再加压,最后给台阶。先查财产,就是通过查控系统把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社保、网络账户过一遍;再加压,就是限制消费、失信曝光、拒不支付的强制措施;最后给台阶,就是在被执行人提出合理方案且申请执行人认可时,促成和解或者执行和解协议。很多当事人只看到最后一步,于是一进门就要求和解,反而失去了前面两样筹码。
法院对这类纠纷的倾向性态度,可以归纳成三条。其一,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必须维护,被执行人以"我没钱""房子卖不掉"为由抗拒履行的,不会被采信,有财产不履行与没有财产履行是两回事;其二,承认当事人之间协商分期付款的空间,但会附加严格的担保与违约后果,绝不接受无保障的口头承诺;其三,对规避执行的行为态度鲜明,包括转移财产、假借他人名义持股、恶意设置租赁、虚假交易妨害执行,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
哪些情形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也值得记下来。以"房子已经判给我,所以我不用再给钱"为由对抗执行的,不予支持;以"折价款没约定支付期限"为由主张履行期未到的,不予支持,判决已生效即产生强制执行力;主张"我欠的是前妻的钱,不能执行我其他财产"的,不予支持,除法定豁免财产外均可执行;以"对方也没全额付房贷"相抵销的,属于新的争议,另案处理,不能在执行中执行抵销;还有一类是双方事先口头说好"再多给点就不追究了",事后又不认的,口头约定难以举证。
执行阶段法官的重点发问方向,通常集中在几个问题上:你当前收入状况如何、主要资产在哪里?除了这套房子还有没有车、股票、公司股份、租金、保险:?有没有正在进行的诉讼或者对外债权?为什么不履行生效判决?愿意接受什么样的担保方式分期履行?这些问题看似在逼问,实际上正是打开局面的入口。
同类案件的裁判底层逻辑,是把"给付判决"和"强制执行"当作一条连续的时间线来处理。判决阶段解决的是应否给付、给多少;执行阶段解决的是能不能给付、怎么才能给付成功。二者关心的事实不同,但目标一致:让胜诉的一方真正拿到钱。很多当事人把全部精力花在打官司上,却对执行阶段的规则一无所知,结果就是赢了官司、输了日子。
法律分析
孙青律师提示:本案的核心问题只有一个——判决生效后对方拒付折价款,申请人可以走哪些法律路径。答案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则支撑。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一条解决的是判决阶段"应付多少"。判决作出并生效之后,给付义务即具有强制执行力,义务人不履行,权利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是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基本起点。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针对的是更严重的一种情形: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A某在诉讼前后若存在把存款转移到亲属名下、虚构债务、低价处置财产等行为,B某不仅可以主张少分,还可以在发现之后另行起诉请求再次分割,请求再次分割的诉讼时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从发现之日起算。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在这里的意义是提醒:房屋权属的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房屋已经判决归A某所有,但在办理过户登记之前,登记状态并未改变。对B某而言,这意味着两件事:其一,不能因为A某欠付折价款就自行阻止办理过户,也不能以对方未付款为由单独扣着房本;其二,可以通过设定抵押、提存价款或者申请法院执行的方式,把付款与过户的先后次序固定下来,避免对方既拿不到钱又拖着不过户。
有一点要特别提醒: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白纸黑字写明了折价款的数额与支付时间,那么这份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一方不付,另一方可直接依协议起诉要求履行,不必再经过分割之诉。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当事人以为"离婚协议签了就完事",实际上协议里的每一条给付条款都是可以起诉的依据。
通俗地讲,这套规则可以翻译成三句话。判决生效后对方不给,最直接的动作是申请强制执行,而不是再次起诉;强制执行能给的不只是钱,还有限制高消费与失信曝光这类只要脸上不好看,却最有效的压力;分期可以谈,但必须拿担保来换。
完整证据链搭建指南
执行阶段的证据,重心与诉讼阶段完全不同。诉讼阶段证明的是"我应得多少",执行阶段要证明的是"对方有财产、有履行能力、有规避执行的嫌疑"。围绕本案事实,可以从三个层次来搭建。
必备证据,是申请执行的材料基础。已经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原件,用来明确给付义务与期限;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送达回证或者邮寄送达凭证,用来证明判决已生效并开始计算履行期限;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与送达地址;执行申请书的书写要注意写明请求执行的金额、范围与已履行部分。这几样缺了,立案就会受阻。
补强证据,用来指向被执行的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用来查明对方名下还有没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开户与流水信息;工商登记中的持股比例;社保与个税缴纳记录;房产出租的租赁合同与租金收取凭证;保险公司保单的现金价值;对方在外债权与正在进行的诉讼情况。这一层材料决定执行能否真正推进,越具体越有用。
辅助证据,用来证明规避执行或者促成和解。执行过程中与对方的沟通记录,用来证明对方明确表示拒付;对方在社交场合炫耀消费、高消费的公开信息,可作为限制高消费的佐证;双方就分期方案往来的聊天记录;对方曾书面承诺付款却未兑现的书证;子女抚养费、医疗费等迫切支出凭证,用来说明执行的紧迫性。
有两类材料不但没用,还可能反过来伤到自己。第一类是自行扣押对方财物、撬门、换锁、停水电这类私力救济,不仅不能实现目的,还可能构成新的侵权甚至违法,反而让自己从有理变无理。第二类是没有核对权属就主张对方名下房产已属于对方,或者反过来以"房子还没给我"为由拒绝办理过户,这些主张在法律上都不成立,白白浪费执行时间。
收集与固定的四个动作值得反复做。判决生效后不要拖,申请执行的期间涉及两年这一时限,早立案早查控;发现对方有新的财产线索,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执行法官并附证据;所有与对方的沟通尽量在可核对的聊天平台进行,电话通话要有意识地留下录音;对方提出任何付款承诺,都要求其以书面形式确认,包括金额、期限与担保方式。
特殊情形
有些细节,普通人很容易忽略,但到了法庭上足以改变结果。
第一种情形是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给付方以"没拿到房本"为由拒付。此时要分清两件事:房屋权属已经在判决中确定归取得方,办理过户是取得方的义务,不能成为拒绝付款的理由;反过来,取得方也可以要求付款与过户同步进行。稳妥的做法是把条件写清楚,比如以付款为过户的对价,或者先办理抵押再分期。
第二种情形是给付方在诉讼前后已经把财产转移出去。比如把存款转到亲友账户、把车辆过户给亲属、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出让资产。此时单纯申请执行已经拿不到财产,正确的动作是尽快申请财产保全,并另行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同时主张对方少分或者不分。
第三种情形是给付方失联或者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缺席判决;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但这并不等于债务消失。日后一旦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第四种情形是双方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后又反悔。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不履行,或者原判决恢复执行的条件已经成就的,权利人可以直接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不必重新起诉。这一条要写入和解协议,写清楚何种情形属于不履行、何种情形下直接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第五种情形是折价款与子女抚养费、房屋贷款纠缠在一起。给付方往往主张"房贷还没还完、孩子抚养费要按期给,所以折价款缓一缓"。对这些主张,法院一般会分项处理:抚养费属于刚性支出,按期足额;折价款可以分期,但要有担保与明确期限,两者不能混同,也不能因此无限期拖延。
诉讼败诉避坑实操要点
这类案子吃亏,原因高度雷同,几乎可以数出六条。
第一,判决里没写清给付金额与期限。有的判决书写"折价款依法确定""酌情支付房屋补偿款",数额与期限都不明,申请执行时会反复被要求补正。正确做法是在诉讼中就把数额、支付期限、逾期责任一并写进诉讼请求,并请求法院在判项中明确。
第二,错过申请执行的时限。正确做法是判决生效后及时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这一点没有例外,拖过去就可能被驳回。
第三,庭上说了不该说的话。比如"房子归我,钱的事以后再说""反正我名下没房子可执行的只有这一套",这类表述容易成为对方抗辩与执行阻却的材料。正确做法是只回答法官的发问,不作未经核实的陈述。
第四,自行采取私力救济。扣押对方财物、撬门、搬东西、断水电,都可能让自己陷入被动。正确做法是全部通过法院执行渠道主张,任何强制措施由法院实施。
第五,忽视财产保全的时机。正确做法是在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在发现对方转移财产的迹象后立刻申请,保全越早,执行越顺。
第六,错过时间节点与证据固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评估申请;执行阶段发现对方转移财产的,应当尽快固定证据并考虑另行起诉请求再次分割。这两个时限一旦错过,补救成本会成倍上升。
风险提示
房产分割涉及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与证据组织都相当专业,条文看似简单,落到具体案件里却千差万别。本文所引案例系基于真实裁判逻辑改写的示意案例,情形与细节均有调整,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案例仅供参考,切勿直接套用。法律纠纷细节决定成败,盲目起诉极易造成不可逆损失。
本文由孙青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撰写,仅供普法交流之用
关于作者:孙青律师|房产纠纷律师|专注各类房产、婚姻家事的一审、二审、再审、抗诉和申诉案件的争议解决及非诉服务 介绍: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十余年执业经验,代理案件累计超过300件。核心业务领域涵盖房产纠纷、婚姻家事、继承纠纷、商事争议等,尤其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和非诉案件。社会职务:浦东新区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特邀调解员 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上海张江公证处遗产管理人 上海徐汇区商联调解中心调解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