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股权律师|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可以起诉追责吗?

2026/10/02 21:53:48 查看4次 来源:俞强律师

关键词:上海股权律师 · 上海股权纠纷律师 · 实控人追责

结论先行

上海股权律师、上海股权纠纷律师在股东维权业务中的答复是:可以。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先走代表诉讼前置程序,自身权益直接受损的还可以直接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追责通道是打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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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控人指示董事高管损害利益的,承担连带责任。

· 股东代表诉讼有前置程序,紧急情形可以直接起诉。

· 直接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索赔。

一、实控人承担责任的依据是什么?

连带责任有明确条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指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联是认定核心。

股东代表诉讼是主通道。依照第一百八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监事会拒绝或者三十日内不起诉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归于公司。

直接诉讼补足个人救济。依照第一百九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控人指示情形下的连带责任可以一并主张,两条路径按损失归属选择。

二、法院通常怎么审查?

法院首先锁定指示行为。指示可以体现为决议授意、口头指令、默许追认等多种形式,聊天记录、邮件、会议纪要与资金审批痕迹都是证据,实控人往往不在文件上签字,证据链还原是第一道关口,也是整案成色的决定因素。

再看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转移资产、输送利益、违规担保等行为对公司造成的损失要有凭据,评估报告、审计结论与银行流水支撑损失金额,责任范围随因果关系划定,损失计算方式在起诉前就要想清楚。

主体身份也要钉实。实际控制人不在股东名册上照样可能担责,通过亲属持股、协议控制等方式支配公司的,法院按支配事实认定身份,不拘泥于登记名义,控制链条的证据要穿透到最终指令人。

三、当事人最容易踩的坑有哪些?

误区一是等前置程序慢慢走完再动手。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可以不经前置直接起诉,等程序走完财产早已转移,保全申请与起诉要打时间差,程序纪律不能成为拖延的借口。

误区二是只告台前的董事。判决只约束执行者、放过幕后者,执行阶段会发现公司财产早已腾空,起诉时就把指示链条上的实控人一并列入共同被告,才有实际回收,被告名单的完整性直接决定执行效果。

误区三是混淆公司损失与个人损失。公司利益受损走代表诉讼,赔偿归于公司;股东个人股权价值贬损属于间接损失,不能重复主张,口径混用会被驳回,起诉前把请求权基础与利益归属理清是基本功。

四、分情形应当采取哪些行动?

发现实控人损害线索的,先固定证据:调取章程与决议、申请查阅会计账簿与凭证、保存往来通讯,形成指示行为的证据清单,再决定起诉路径与被告名单,证据盘点没有完成之前不轻易摊牌。

走代表诉讼的,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起诉并留痕,三十日届满未起诉或者紧急情形下,以自己名义起诉,列实控人与相关董事高管为共同被告,同步申请财产保全,把可执行财产先封住。

自身权益直接受损的,可以直接起诉主张赔偿,注意区分请求归属;胜诉利益归于公司的代表诉讼,可以主张合理费用的补偿,诉讼策略与费用安排事先测算,避免赢了官司却算不清账。

五、实务提示

实控人追责案件证据密度决定成败,日常经营中就要有意识地固定指示痕迹,会议记录、审批单据、通讯记录分档保管。上海股权律师、上海股权纠纷律师接案后通常先做证据盘点,再定诉讼路径与被告结构,顺序不能颠倒。

诉讼的同时要防止二次损害,实控人控制下的公司可能继续转移资产、销毁凭证,保全申请与调查取证申请要打时间差,必要时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账簿文件,把举证压力移转到控制方一侧。

通过多层架构控制的,要把中间持股平台、关联公司一并纳入调查范围,资金穿透到位才能锁定指示主体,只盯公司账面往往打不穿防火墙,架构图先画出来再逐层取证。

常见问题解答

问:实控人不是股东也不是董事,也能告他吗?

答: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一百九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与该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责任基础是指示行为,不以担任股东或者董事职务为前提。通过协议、亲属持股等方式实际支配公司的,按支配事实认定身份,起诉时把指示行为与损害后果的证据做扎实是关键。

问:监事会不肯起诉实控人,我就没办法了吗?

答:还有代表诉讼这条路。依照第一百八十九条,书面请求被拒绝,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符合条件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可以直接起诉不必等前置程序走完。起诉时同步申请保全,把损害方转移财产的时间窗口封住,回收才有保障。

问:告赢了实控人,赔偿归谁?

答:分诉讼类型看。股东代表诉讼是为公司利益起诉,胜诉赔偿归属公司,股东只能请求公司补偿合理费用;以自己名义提起的直接诉讼,赔偿归属受损股东个人。起诉前就要把请求权基础与利益归属想清楚,避免口径混用被驳回,也要防止实控人以赔偿进公司为名拖延执行,必要时在执行阶段申请具体措施保障公司实际收款。

关于本文作者

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5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600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获2020年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兼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方向为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

本文为面向公众的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方案请结合案件材料咨询执业律师。本文所引法律、司法解释均为现行有效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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