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基于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
自洗钱入罪后,很多当事人的第一反应是“钱本来就是自己的,怎么又构成一个罪”
这个问题问得直接,但确实问到点子上了。过去按照传统理解,上游犯罪的人自己处理犯罪所得,通常被认为是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会单独再定一个洗钱罪。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情况变了。简单说,自洗钱就是上游犯罪的行为人自己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行为。为什么要把这个行为单独拎出来定罪?因为洗钱不只是把钱藏起来,它切断了资金与上游犯罪的关联,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还可能助长后续犯罪。杭州这边近几年也在强化对洗钱犯罪的打击,我们团队近期就研究过类似案例,涉及用他人账户接收违法所得的定性问题。
不是所有“用别人账户收钱”都叫自洗钱
很多家属会担心,家里人只是借用了朋友的银行卡收了一笔钱,是不是就构成洗钱罪。这个不能一概而论。法院在判断是否属于自洗钱时,核心看的是行为人有没有实施使犯罪所得“表面合法化”的清洗行为。比如,仅仅是把钱放在那里、藏在家里、换个地方存放,或者日常花掉一部分,没有改变资金的性状和本质,通常不认定为洗钱。但如果是通过他人的账户接收违法所得,再取现、转账,制造出资金与本人无关的假象,那性质就可能不一样了。我们团队在分析这类案件时,第一步会先把资金流转的每一步拆开,看哪一步真正改变了钱的性质,哪一步只是上游犯罪的自然延续。
关键界限:收款环节算不算洗钱,要看上游犯罪什么时候既遂
这里有一个实务中很容易混淆的点。在贩卖毒品这类犯罪中,毒品实际转移给买方时犯罪就已经既遂,行为人有没有拿到钱不影响既遂成立。所以,用他人账户接收毒资的行为,不属于上游犯罪构成要件的一部分,可以单独评价为洗钱。反过来,如果某个犯罪以财物交付、取得为既遂要件,那么利用他人账户接收犯罪所得就属于犯罪目的的实现过程,一般不再单独评价洗钱,只有接收之后进一步转账、取现等掩饰行为才可能单独构成洗钱。这个区分对辩护方向影响很大。作为杭州的刑事律师,我常说,案件到了检察院阶段,必须先把上游犯罪的行为节点和资金流向对应清楚,才能判断洗钱罪还有没有辩护空间。
自洗钱与他洗钱的区分,以及共犯认定上的细节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同样是用了别人的账户,怎么区分是行为人自己在洗钱,还是账户提供者在帮忙洗钱。法院通常会看账户的实际控制人是谁,以及账户提供者与上游犯罪行为人之间的财物关联性。如果说账户提供者只是朋友关系,双方不存在共同使用账户进行生活收支的情形,那么行为人主观上利用他人账户改变资金性质的故意就比较明显。至于事前合谋的情况,如果他人只是按照指示操作,没有实质影响洗钱计划的制定过程,一般不认定为上游犯罪的共犯。这个问题我们团队内部也曾反复讨论过,因为共犯和洗钱罪的边界有时确实很细,需要结合聊天记录、取现方式、资金走向等综合判断。
刑事案件的黄金辩护期非常短暂,尤其是在杭州。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洗钱罪或相关上游犯罪的指控,不确定下一步该怎么办,可以把情况告诉我。作为专注杭州本地刑事案件十八年的律师,我能帮你判断当前最有利的选择。与其自己猜测,不如把材料带过来,我们团队先帮你做一次全面的案情梳理,弄清楚现在处在哪个阶段、下一步该往哪个方向走。
从这些入库案例里能看出,洗钱罪的认定越来越精细,但这不意味着没有可争取的空间。恰恰因为规则细了,哪些行为不该被评价为洗钱、哪些环节属于上游犯罪的延伸,反而有了更清晰的辩护坐标。当然,每个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都不一样,没看到具体材料之前,谁也没法给出准确判断。
常见问题
家人用别人账户收了毒资,会被定贩卖毒品罪和洗钱罪两个罪吗?
有可能。贩卖毒品罪以毒品实际转移为既遂,用他人账户接收毒资的行为若具有掩饰资金来源性质的效果,可以单独评价为洗钱罪,最终数罪并罚。
只是把犯罪所得存在别人卡里,没有取现转账,算洗钱吗?
单纯的持有、藏匿或改变存放场所,未改变资金性状和本质,通常不认定为洗钱。是否构成自洗钱,关键看有无实施使犯罪所得表面合法化的清洗行为。
自洗钱和他洗钱怎么区分?
主要看账户实际控制人是谁以及账户提供者与上游犯罪行为人之间的财物关联性。他人仅提供账户、未实质参与洗钱计划制定的,一般不认定为上游犯罪共犯。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
- 《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洗钱罪的修改内容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