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上海股权律师 · 上海股权纠纷律师 · 股权冻结
结论先行
上海股权律师、上海股权纠纷律师在执行对抗案件中的答复是:要分事项看。股权被冻结后,转让、质押等处分行为受到限制,但公司增资、分红并不当然禁止;以增资稀释被冻结股权对抗执行的,效力会被否定,已冻结股权对应的分红可以被冻结提取。冻结的效力边界以禁止擅自处分、维护执行债权为轴心,越线安排都会被穿透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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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冻结限制处分,不当然禁止增资分红等公司行为。
· 借增资稀释冻结股权对抗执行的,不生效力。
· 冻结股权对应分红可被提取,公司不得擅自支付。
一、冻结的效力边界如何划定?
冻结的对象是被执行人的股权处分权能。股权被冻结后,转让、设定质押及其他处分行为受到限制,擅自处分的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登记机关同步限制变更,处分冻结股权的交易无法闭环完成。
公司治理行为不因股权冻结而整体停摆。股东会表决、公司增资、利润分配属于公司机关的行为,冻结针对的是股东个人财产而非公司本身,治理与经营照常推进,只是不能成为规避执行的通道。
效力边界的判断标准是是否损害执行。凡是以稀释冻结股权价值、转移股权收益为目的的安排,无论包装成增资、重组还是分配,都会被穿透评价,保护执行债权是划定边界的轴心原则。
二、增资与分红分别怎么处理?
增资稀释有对抗执行的边界。公司决议增资导致被冻结股权比例下降、处置价值随之下滑的,法院通常认定该稀释安排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处置时仍按原有权利状态核算处置价款,稀释归于无效。
分红属于股权的收益权能。股权被冻结后,其对应的股息红利可以一并冻结,公司不得向被执行股东支付,已经支付的被认定为转移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追回,收益冻结的效力延伸到后续分配环节。
送转股与增资类权益一并纳入。执行实践中,冻结的效力通常及于股权的派生权益,资本公积转增、送股等变动后的对价同样纳入冻结范围,试图通过资本运作改变财产形态的路基本被封死。
三、当事人最容易踩的坑有哪些?
误区一是以为冻结只锁转让不锁收益。公司趁冻结期突击分红、把资金转给被执行股东的,构成协助转移财产,公司可能被追加承担责任,分红支付前的冻结状态核查是财务的必做动作。
误区二是把增资当成稀释执行的妙招。通过向他人增资把冻结股权的比例摊薄,处置价值随之下滑,法院按稀释前的比例核算执行价款,增资部分的商业损失由公司与新股东自己消化,算盘落空还添新债。
误区三是其他股东以为事不关己。增资决议把全体股东卷进责任评价,参与决策的股东与董事可能因协助规避执行而被追责,冻结期间的资本运作先做执行合规审查,再走决议程序,顺序不能颠倒。
四、分情形应当采取哪些行动?
申请执行人一侧,盯住公司异动。发现被冻结股权的公司启动增资、分红或者重组的,立即向执行法院报告并申请处置,要求追回违规支付的分红,必要时对公司与受益方一并主张,把穿透执行做实,压缩转移财产的时间窗口。
公司与守规股东一侧,动作之前先查册:任何资本运作前核对股权冻结状态,涉冻结股权的安排先取得执行法院的意见,程序上把合规确认留痕,避免好心推进治理却撞上协助规避执行的认定。
五、实务提示
冻结状态是动态信息,处置资产、对外签约前应当查询最新的查封冻结情况。上海股权律师、上海股权纠纷律师为企业做执行合规时,通常把冻结核查列为重大事项决议的前置程序,逐次留档。
执行和解是化解此类僵局的常见出口,被执行人以其他财产置换、部分清偿换取解冻,公司治理与经营安排随之松绑,和解协议要把解冻条件、置换财产与期限写清,防止二次僵局。
涉及上市公司股票的冻结还有减持、大宗交易等特殊规则,处置节奏与价格形成受监管约束,执行方案与交易所规则的衔接要提前设计,盲目推进可能导致处置程序反复,回收周期拉长。
常见问题解答
问:公司在我股权被冻结后强行增资,新股东进来了,我怎么办?
答:稀释安排不能对抗执行,权利状态可以争取恢复认定。增资决议导致被冻结股权比例下降、削弱处置价值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报告,主张按稀释前的状态核算处置价款;决议程序存在瑕疵或者以规避执行为目的的,还可以主张决议不成立或者无效。证据上收集增资定价、认购对象与资金来源材料,证明安排的规避属性;执行处置被拖延的,申请法院尽快启动评估拍卖,处置落定后稀释争议一并清算。
问:冻结期间公司分红,钱能被划走吗?
答:能,冻结的效力及于股权对应的分红收益。股权被冻结后,公司应向该股东支付的股息红利可以由法院冻结提取,公司擅自支付的,构成对执行秩序的妨碍,已支付款项可以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处罚。公司一侧的合规动作很明确:支付分红前核查股权冻结状态,被冻结股东应得的部分留存待付并向执行法院报告;股东一侧则应当意识到,分红进不了个人账户,强行领取反而可能坐实转移财产。
问:被执行的股东想用股权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公司要配合什么?
答:公司配合的节点在程序与登记。以股权抵债或者变价成交后,法院出具裁定与协助执行通知,公司据此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章程修改与登记配合,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在司法处置程序中按规则处理。公司应当核对裁定内容与协助事项的对应关系,按通知办理并留存凭证;对抵债价格、税费承担等商业条款,属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的安排,公司按协助范围执行即可,不越界表态。
关于本文作者
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5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600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获2020年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兼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方向为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
本文为面向公众的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方案请结合案件材料咨询执业律师。本文所引法律、司法解释均为现行有效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