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刑事律师:骗取贷款罪入罪标准与关键辩护方向

2026/10/04 10:06:16 查看33次 来源:叶斌律师

本文基于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

骗取贷款罪的核心入罪标准变了吗

很多家属第一次听说骗取贷款罪,第一反应是“是不是只要贷款材料有一点不实,人就出不来了”。我理解这种担心,但法律上并非如此。刑法修正后,骗取贷款罪删除了“其他严重情节”这一兜底入罪条款,现在认定是否构罪,最硬的一条标准是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五十万元以上本金损失。注意,这里说的是本金,不是利息、罚息,也不是预期收益。如果借款人虽然资料有瑕疵,但一直在按时还本付息,即便贷款出现过逾期,只要银行最终没有实际本金损失,或者损失金额没有达到五十万,并且银行还没有走完催收和诉讼执行程序,按照法律就不应当轻易以骗取贷款罪来处理。我们在杭州办理类似案件时,第一步也是先把这个损失认定的事实基础打牢。

银行的放贷决定是否真的被欺骗了

骗取贷款罪要求欺骗行为足以影响银行的放贷决定,但实务中情况往往更复杂。有些贷款审批过程中,银行客户经理对客户资料存在瑕疵是明知的,甚至出于业绩压力主动指导客户调整资料,续贷、倒贷、以贷养贷的情况不少见。这种情况下,银行放贷并非因为中介或借款人的“骗”而陷入错误认识,而是基于自身的业务安排。也就是说,如果银行工作人员没有真正被误导,欺骗的因果关系就存在明显缺口。我们团队在分析这类案件时,会专门梳理贷款审批流程中的沟通记录和银行经办人员的具体行为,看中介在其中到底起的是帮助作用,还是仅仅是居间服务。很多当事人觉得“中介天然有风险”,但法律上是否构罪,关键要看主观上有无共同骗取的故意,以及留存下来的聊天记录、业务材料能否支撑这一判断。

损失数额与催收执行是必须审查的节点

涉及骗取贷款罪,家属最常问的问题之一就是“钱还没还上,是不是就认定损失了”。实际上,认定银行本金损失是否超过五十万,不能只看账面逾期。银行是否已经启动催收、是否进入诉讼和执行程序、借款人或担保人名下资产是否还可以处置,这些都是必须考量的环节。如果银行连诉讼执行都没有启动,或者资产处置尚未了结,直接认定损失超过五十万是不严谨的。从杭州本地案件的处理经验看,在侦查阶段就把损失认定和催收程序的时间线梳理清楚,直接影响能否争取取保候审。关于取保候审的具体条件,不同类型的案件标准也不一样,贷款类案件尤其看重损失是否确定、主观故意是否明显。

刑事案件最让人头疼的是信息不确定。尤其是杭州本地的贷款中介或者相关从业人员,如果涉及骗取贷款罪被立案,家属往往不知道该找谁问、该问什么。刑事案件的黄金辩护期非常短暂,在拱墅、西湖或者滨江遇到这类情况,与其反复猜测,不如把基础材料先整理出来,让有经验的杭州刑事律师帮你判断当前最有利的选择。法律上,违法行为不等于犯罪,但贷款中介行业在当前金融监管趋严的背景下也需要格外审慎。

常见问题

贷款中介被控骗取贷款罪,家属第一步做什么?

先了解是否涉及五十万元以上本金损失和银行是否已启动催收执行,这是入罪核心标准。同时保留业务沟通记录,尽早委托杭州刑事律师介入。

骗取贷款罪没有造成实际损失,还会被判刑吗?

如果银行没有实际本金损失,或损失不足五十万,且未完成催收执行,一般不应当以骗取贷款罪定罪,但仍需结合主观故意和因果关系综合判断。

骗取贷款罪涉案金额超过五十万,一定构成犯罪吗?

不一定,还要看银行是否真的被欺骗、中介是否有共同犯罪故意,以及帮助行为与损失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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