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刑事律师:出售富余票,税款损失如何认定

2026/10/08 10:42:35 查看10次 来源:叶斌律师

本文基于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

很多企业经营者不理解,出售富余票为什么在有的案件里被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的却被认定为逃税行为。简单来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核心不是“开了票”,而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功能去骗抵税款”。如果受票方拿票不是为了骗抵,开票方也不具有这个目的,那么即便有税款损失,也可能不构成本罪。去年我们团队刚好办理过一起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是公司出纳,经过辩护,检察院最终对当事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这让我对这类案件中的“税款损失认定”有了更具体的体会。

开票本身,不直接等于税款损失

出售富余票的案子,往往有一个共同特点:开票方本身有真实经营和真实进项。比如一家手机销售公司,购进货物时取得了进项发票,卖给个人消费者时没有逐笔开票,于是账面上留下了所谓“富余票”。后来公司把这些富余票开给另一家公司,收了几个点的费用。很多人第一反应是,国家税款肯定损失了。但从增值税的抵扣逻辑看,开票方销项减进项之后,如果本来就在进项额度内,开票这一下并不必然让开票方多缴或少缴税款。真正的问题在于,受票方拿到发票之后拿去做了什么。

受票方是否抵扣,才是税款损失的关键

我们团队在分析这类案件时,第一步不是着急下结论说构成什么罪,而是先把发票流转的每个环节拆开看。开票方把富余票开出去,受票方如果没有用于进项抵扣,而是作为成本票处理,那国家税款损失并没有因为这张发票发生。只有在受票方实际用于抵扣税款时,损失才真正出现。这个区分看似简单,但在案卷里往往被混为一谈。作为杭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我认为最需要向办案机关讲清楚的,就是损失发生的具体阶段和对应金额。如果受票方本来应当缴税,通过虚开的发票抵扣了一部分,那被抵扣的这部分才可能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挂钩。如果受票方只是少缴了自己本来应缴的税,可能属于逃税性质,而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损失,不等于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这也是很多家属感到困惑的地方:明明国家税款减少了,为什么律师还说可能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是以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功能骗抵税款为特定内容的。受票方如果没有这个目的,开票方也不具备这个目的,双方不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共犯。换个角度说,不是所有与发票有关的税款问题,都要落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上。有些行为可能涉及逃税,有些行为可能属于行政违规,定性不同,后果差别非常大。我们在办案中经常发现,起诉意见书把开票环节和抵扣环节混在一起算损失,这时候就需要把每一笔数字对应到具体行为上。关于取保候审的具体条件,不同类型的案件标准也不一样。

如果你或家人正因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被调查,尤其在杭州,眼下最要紧的不是自己反复猜测,而是尽快把发票流转过程、抵扣情况、真实交易背景梳理清楚。刑事案件的黄金辩护期非常短暂,我们团队处理这类案件时,通常会在第一次会见前就把可能的定性方向列出来,再结合当事人陈述逐步验证。你可以先把材料带过来,我们帮你做一次全面的案情梳理,弄清楚现在处于哪个阶段、下一步最有利的选择是什么。

常见问题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刑拘了,家属第一步做什么?

先不要托关系,尽快委托律师会见,了解发票流转过程和当事人具体角色。虚开类案件定性与损失计算密切相关,早期梳理清楚往往比后续补救更有用。

出售富余票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

要看受票方是否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接受发票。如果只是作成本处理,未实际抵扣,开票方也不具有该目的,可能不构成本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能争取不起诉吗?

如果证据不足、未造成税款损失,或当事人不具有骗抵税款目的,不起诉存在空间。关键在于损失阶段和主观目的的证明。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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