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否可以通过遗嘱进行继承?

2026/10/10 09:21:25 查看7次 来源:韩翔律师

老人去世后,农村老宅能不能写进遗嘱、留给某个子女,是很多家庭关心的问题。有人觉得宅基地是集体的,房子也不能随便立遗嘱;也有人认为房子是老人自己盖的,想给谁就给谁。这两种理解都不完整。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权利,遗嘱能处分什么、不能处分什么,需要分开来看。

下面信之源律所、韩翔律师给大家解答: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否可以通过遗嘱进行继承?

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不能继承,也不能通过遗嘱处分。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成员基于身份取得的一项用益物权,原则上也不能单独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是村民个人出资建造的合法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依法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处分。遗嘱中写“将某处宅基地上的房屋留给某某”,处分的对象是房屋所有权,不是宅基地所有权,也不是单独处分宅基地使用权。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继续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地随房走”。

遗嘱本身要有效,才能产生继承效力。自书遗嘱需要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和打印遗嘱需要两名以上合格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人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日期;录音录像遗嘱需要记录见证人的姓名或肖像及日期。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能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如果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份额,不能把配偶的那一半也写进去。处分了配偶份额的部分无效,这部分仍归配偶所有,或者按法定继承处理。

继承人的身份,会影响继承后的实际权利。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通常可以办理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如果继承人已经转为城镇户籍,或者不属于本集体成员,仍然可以继承房屋,并据此继续使用宅基地,但不动产登记簿上会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这类继承人可以占有、使用、修缮房屋,但一般不能翻建、改建、扩建。房屋一旦自然坍塌、灭失,宅基地使用权失去存续基础,集体可以依法收回。也就是说,城镇户籍子女继承的是“房子”,不是“地”,房子在,地还能用;房子没了,地就归集体。

如果遗嘱将房屋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比如孙辈、侄甥、朋友,法律上属于遗赠。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这个期限比遗嘱继承严格得多,错过可能丧失权利。

还有几种情形需要特别留意。房屋如果没有合法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筑,可能无法确权登记,遗嘱处分该房屋的效力也会受到影响。宅基地上房屋如果长期空置、坍塌,村集体可能主张收回。如果房屋面临拆迁,补偿款中房屋价值部分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对应的补偿部分则要看当地政策。多份遗嘱内容冲突的,以最后订立的有效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再享有优先效力。

概括来说,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通过遗嘱继承,但遗嘱处分的是房屋所有权,不是宅基地所有权或单独的使用权。继承人可以基于房屋所有权继续使用宅基地,但能否翻建、能否登记、房屋灭失后如何处理,取决于继承人的身份和当地政策。立遗嘱前,先确认房屋是否合法、是否属于个人财产、配偶份额是否已处理清楚;继承人非本集体成员的,建议提前向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咨询登记要求和后续限制。如有具体疑问,欢迎携带宅基地使用证、房产材料及遗嘱文本与信之源律所、韩翔律师一对一咨询。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