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定性

2026/10/10 14:29:08 查看7次 来源:湖南芙蓉(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导读: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都具有欺骗的特征,但在侵犯的客体、行为方式、法定刑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特别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文详细解析两罪的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诈骗罪,法定刑从三年以下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不等。

一、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核心区别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核心区别在于侵犯的客体和行为方式:

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同时也可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第二,行为方式不同。招摇撞骗罪的行为方式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欺骗的手段必须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是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欺骗手段没有限制。

第三,主观目的不同。招摇撞骗罪的主观目的是谋取非法利益,包括财物、荣誉、地位、待遇、爱情等,不限于财物;诈骗罪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仅限于财物。

第四,数额要求不同。招摇撞骗罪无数额要求,只要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除外);诈骗罪要求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第五,法定刑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诈骗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招摇撞骗罪的认定标准

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第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以下情形:

(一)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职务较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较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不构成本罪。

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进行炫耀、欺骗,谋取非法利益。如骗取财物、荣誉、地位、待遇、爱情等。

第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第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三、两罪的竞合与处理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可能发生竞合:

第一,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定性。如果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同时构成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对于法条竞合,一般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即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

但是,如果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按照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最高十年有期徒刑)明显偏轻,而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最高无期徒刑)更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应当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非财产性利益的定性。如果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的是非财产性利益(如荣誉、地位、待遇、爱情等),只构成招摇撞骗罪,不构成诈骗罪。

第三,冒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定性。如果行为人冒充的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冒充企业家、冒充名人等),骗取财物的,只构成诈骗罪,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四、辩护要点

结合卞良律师的实务经验,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的辩护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展开:

招摇撞骗罪的辩护要点:

要点一:没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行为人没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冒充其他身份(如企业家、名人等),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要点二:没有谋取非法利益。如果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为了炫耀,没有谋取非法利益,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

要点三:情节较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争取从轻处罚。

要点四:从犯认定。在共同犯罪中,对于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当事人,应当争取从犯认定。

诈骗罪的辩护要点:

要点一: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是民事欺诈,不构成诈骗罪。

要点二: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如果骗取的财物数额未达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

要点三:涉案金额的核减。逐笔核对资金流水,将不属于诈骗金额的部分予以核减。

要点四:此罪与彼罪的区分。如果行为更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主张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因为招摇撞骗罪无数额要求,且法定刑在某些情况下更轻。

五、案例分析:招摇撞骗而非诈骗

当事人钱某,冒充邵阳市某局科长,以帮助他人安排工作为名,骗取三名被害人共计8万元。公诉机关以诈骗罪起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卞律师接受委托后,经审查发现:第一,钱某确实冒充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第二,钱某骗取的财物数额为8万元,属于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标准(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三,钱某的行为同时构成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

卞律师提出,钱某的行为应当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而非诈骗罪。理由是:招摇撞骗罪是特别法,诈骗罪是普通法,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且本案骗取数额未达到特别巨大,按照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钱某构成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卞律师点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案件,定性不同可能导致量刑差异。诈骗罪8万元属于数额巨大,法定刑三年以上;招摇撞骗罪一般情节法定刑三年以下。辩护律师应当准确分析法条竞合关系,为当事人争取更轻的罪名和刑罚。

六、结语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核心区别在于侵犯的客体和行为方式。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构成招摇撞骗罪;使用其他欺骗手段骗取财物的,构成诈骗罪。对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法条竞合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准确分析,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定性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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