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涉嫌诈骗罪,会被判多久?

2026/10/10 15:00:24 查看11次 来源:许道龙律师


很多人是给诈骗链条"打下手"被卷进来的。这一篇讲链条的另一端,也是家属最常问的问题:家人自己涉嫌诈骗罪,会被判多久?

先看两组官方数据。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7.8万人,同比上升53.9%;2025年起诉6.9万人(68907人),有所下降,但仍处在高位。诈骗罪长期位居起诉人数前三:2024年起诉人数最多的五个罪名是危险驾驶、盗窃、诈骗、掩隐、帮信,五罪合计占起诉总数的一半以上。2025年,检察机关对缅北"四大家族"犯罪集团285人提起公诉,明家、白家犯罪集团23名罪犯被依法判处死刑。

这些数字背后是同一个问题:量刑到底怎么算出来。这一篇把规则讲清楚,也讲清楚哪些情节能把刑期往下拉。

一、第一把尺子:数额决定量刑档次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体数额标准由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划定:

档次

全国幅度标准

对应刑期

数额较大

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三年以下

数额巨大

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三年至十年

数额特别巨大

五十万元以上

十年以上至无期

幅度之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检察院结合本地情况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标准,报两高备案。这意味着同一个金额在不同地区的档次可能不同:例如"数额巨大"的下限,有的地区按三万元掌握,有的地区按十万元掌握——办案时必须以案发地现行规定为准,不能想当然。

电信网络诈骗是例外:2016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分别认定为三档,全国统一,没有地区差异——从严打击的态度就体现在这里。

还有一条对当事人不利的规则: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单笔几百元、上千元的"小额多次",累计起来照样能凑够一档数额。北京法院近期专门发布过"小额多次式诈骗"的普法提示,就是这个道理。

数额怎么认定,还有两条经常被忽略的规则。其一,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法释〔2011〕7号第六条)。其二,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以按被骗款物占在案财物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已获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第九条)。这两条与家属关系密切:前者决定当事人最终按哪一档起步,后者决定退赔的实际效果。

二、数额查不清的时候,靠什么定档

电诈案件的典型难点是:被害人在全国各地、窝点在境外,很多案件无法查明具体被害人,数额难以查实。法律为此设计了两条路径。

一是按数量和情节定档。法释〔2011〕7号第五条规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或者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数量达到上述标准十倍以上的,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也就是说,一条信息没骗到钱,也可能因为数量巨大而面临三年以上。

二是跨境案件的特殊规则。2024年6月,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七条明确: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本人及所在集团、团伙的犯罪数额均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三十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实是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

这一条在实践中分量很重。它对"时间"的计算也作了细化:从实际加入窝点的时间起算;确切时间查不清但能证明系非法出境的,从出境时间起算,合理路途时间应当扣除;当事人对路途时间提出合理辩解并查证属实的,应当采信。很多被诱骗出境的年轻人,恰恰是在这三十天上来回,这一条既是严厉的一面,也是辩护空间所在。

还要说明"犯罪窝点"怎么界定:它是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作案场所;为招募诈骗团伙而建设,或者入驻的主要是诈骗犯罪团伙的整栋建筑物、企业园区、产业园区、开发区,都可以认定为犯罪窝点。这直接关系到一个常见误解——"我只是在园区里做客服、做打字员,不知道是诈骗"。是不是构成犯罪,不取决于挂着什么招牌,而取决于是否明知自己在为诈骗活动提供直接帮助。

三、主犯还是从犯,差别可能以年计

同样进了一个诈骗集团,坐在同一个窝点里,判出来的结果可能相差好几年。决定因素在于地位作用。

先看集团本身怎么认定。2024年跨境电诈意见第四条规定:通过提供犯罪场所、条件保障、武装庇护、人员管理等方式,管理控制犯罪团伙实施跨境电诈、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抽成分红或者收取相关费用,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符合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组织者、领导者未到案或者因死亡等情形未被追究的,不影响犯罪集团的认定。

再看个人罪责怎么算。第五条、第六条给出了两条通道:无法查明被害人的,可以依据账户交易记录、通讯群组聊天记录等证据,结合供述综合认定犯罪数额;集团的犯罪数额,可以按其从犯罪团伙抽成分红或收取费用的数额折算。而当犯罪集团或团伙的数额已经查证、但个人具体数额无法查明时,应当综合考虑其在集团、团伙中的地位作用、参与时间、与犯罪事实的关联度,以及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准确认定其罪责。

这段话对家属的意义很直接:参与时间短、只做接听电话或拉群引流、没有参与分赃决策、听命于人的,与策划指挥、分成抽头、管理他人的,责任不在一个层面。相关意见同时要求,全面收集证据、准确甄别层级地位及作用大小,结合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区别对待,宽严并用——实务中大量"业务员""话务员"被认定为从犯,从而在量刑上明显从轻。

境外案件的辩护要点也集中在这里。当事人被带到窝点的时间、第一天做了什么、有没有培训与考核、有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有没有试图离开或求助,每一个细节都影响"是从犯还是胁从犯""明知程度有多深"的判断。家属手里往往留着关键材料:出境的聊天记录、招工话术的截图、当事人向家里求救的信息、转账流水。这些东西在立案前后立刻整理、固定,比事后回忆管用得多。

四、加重与从宽:法官手里那杆秤

先说加重。法释〔2011〕7号第二条列了五种酌情从严惩处的情形: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升格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意味着,接近档次线时,情节足以把刑期往上推一档。

2016年的电诈意见还补充了电诈案件特有的从重情形,包括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等。

再说从宽。法释〔2011〕7号第三条:诈骗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谅解;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这五项,几乎每一条都对应家属能做的事。

第四条还专门规定: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也应当酌情从宽。现实中的"亲戚之间骗钱",处理逻辑与陌生人诈骗完全不同。

2024年跨境电诈意见对政策把握作了更清晰的划分:对应当重点打击的犯罪分子,坚持总体从严,严格掌握取保候审范围,严格掌握不起诉标准,严格掌握从轻、减轻处罚或者缓刑的适用范围和幅度,充分运用财产刑;而对于主动投案、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查相关犯罪、抓捕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追缴涉案财物起到重要作用的,以及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和被诱骗或者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人员,坚持宽以济严,依法从宽处罚。

值得一提的还有两条:在境外实施犯罪的,主动或者经亲友劝说后回国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辩解在境外受胁迫的,办案机关应当对其提供的线索或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但如果期间能够与外界保持自由联络,或者被胁迫后又积极主动实施犯罪,一般不认定为胁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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