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审全胜|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代理建材买卖合同纠纷案终审胜诉

2026/10/10 21:18:44 查看16次 来源:俞强律师

近日,某建材贸易企业诉大型建筑企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迎来终审落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建筑企业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我方当事人全额货款及按年利率8%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全部获得司法支持。本案由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代理。

案情回顾

我方当事人系建材供货企业,与某建筑企业先后签订两份钢筋采购合同,由我方当事人向对方供应工程钢筋材料。合同及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付款周期:货物全部到场后两个月内付清货款;若逾期付款,则按欠付货款金额以年利率8%计取逾期利息。同时合同条款中提及,货款支付方式可包含银行/商业承兑汇票,持票方提前贴现产生的贴现息由持票方自行承担。

合同签订后,我方当事人依约完成全部供货义务,但建筑企业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累计欠付货款金额合计165万余元。经多次沟通催款未果后,我方当事人委托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对方支付全部欠付货款,并按合同约定标准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庭审交锋:对方以“供货方拒收商票”作为核心抗辩

一审庭审过程中,建筑企业对欠付货款本金金额没有异议,但拒绝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其抗辩的主要逻辑为:合同约定可以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支付货款,其已经通知我方当事人接收商业承兑汇票,因我方当事人拒绝接收商票、不愿自行承担贴现利息,才造成货款未能兑付,逾期责任应当由供货方自行承担,其不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即便法院认定需要承担责任,也应当大幅调低逾期利息计算标准。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合同原始约定付款方式为电汇,商业承兑汇票系增加的可选支付方式,并未变更、排除原电汇付款义务;同时建筑企业实际上并未实际出具、交付案涉商业承兑汇票。一审法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判决建筑企业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全部货款,并按照年利率8%标准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建筑企业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继续坚持前述抗辩理由,主张逾期系供货方拒收商票造成,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调低违约金或者发回重审。

俞强律师团队在二审中重点提出代理意见:合同增加商业承兑汇票作为可选付款途径,不等于债务人享有强制以商票履行债务的单方权利,并未否定电汇这一基础付款方式;债务人并未实际完成商票交付行为,其主张我方当事人拒收汇票造成付款不能,并无充分证据予以佐证;双方补充协议已经对逾期付款利息作出明确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应当遵照履行。

二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全部事实,明确指出:上诉人主张因供货方拒绝接收汇票导致付款失败,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二审作出终审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方自行承担。

案件启示

本案是建设工程供应链领域买卖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对建材供应商、建筑施工企业均具备实务参考价值:

  1. 买卖合同中约定“可以商业承兑汇票支付货款”,仅代表双方同意商票作为可选支付方式,不等于债务人有权单方强制以商票清偿债务,更不能以此直接免除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2. 若企业主张系相对方拒收票据造成无法付款,应当留存完整的沟通记录、催告凭证等证据;仅有口头主张而无客观证据的,司法实践中难以得到法院采信。
  3. 买卖双方通过补充协议另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系商事主体真实意思表示,在不存在明显过高情形下,法院尊重商事约定效力。

律师简介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商事合同、供应链买卖、建设工程相关争议解决,擅长处理货款追索、违约责任认定、票据与基础合同交叉类纠纷,为多家工贸、建材企业提供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

(注:稿件已对案件主体名称做脱敏处理,案件相关事实来源于生效民事判决书。)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