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程珊律师共同代理的某广告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经上海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律师团队精准抗辩,成功为我方当事人实现大幅减损,妥善化解多方主体交织下的商事服务合同争议,充分维护委托人合法商事权益。
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多方参与的广告投放服务合同纠纷。我方当事人(被告)与原告广告服务商签署《广告发布协议》,约定由原告提供广告投放服务,按月进行结算。合作过程中,案外第三方平台推出高额消费框架任务,该框架由原告与第三方平台直接签署框架协议,约定较高框架消费额度以及对应保证金、未达标扣罚规则。
合作前期,我方当事人向原告支付一笔65万元款项,转账备注为“保证金”,但双方签署的《广告发布协议》文本内部并未设置保证金相关约定。后续合作发生变化,自2024年7月起,终端广告主直接与原告建立合作关系,原、被告之间的广告协议实际不再继续履行。
合作终止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其一,要求我方当事人全额支付5、6月广告服务费合计285万余元;其二,按照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五主张高额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三,要求我方承担平台框架未完成带来的全部扣罚损失近60万元;同时主张由我方承担全部律师费、保全保险费。案件审理过程中,还追加终端广告主、第三方平台作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案件法律关系交错,涉及合同相对性、第三方平台框架责任认定、款项性质辨析、违约金调减等多重争议焦点。
办案难点与代理思路
接受委托之后,俞强、程珊律师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卷材料,整理微信沟通记录、合同文本、转账凭证、平台框架文件等全部证据,识别本案核心风险点: 第一,原告持有我方当事人出具的《说明函》,已经对两个月广告服务本金进行书面确认,本金部分抗辩空间有限; 第二,原告将其与第三方平台签署框架合同产生的平台扣罚损失,转嫁要求我方全额承担,而该框架协议系原告直接和第三方签署; 第三,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标准,折合年化利率较高,存在违约金被全额支持的风险; 第四,案涉65万元款项,转账备注写为保证金,但合同没有保证金条款,原告主张该笔款项属于框架保证金,不得抵扣广告欠款,如该观点被法院采纳,委托人将额外承担65万元的资金压力。
针对以上难点,代理律师确立分层抗辩策略:
- 厘清合同相对性,切割第三方平台框架扣罚责任:代理律师重点提出,案涉高额框架任务、保证金扣罚条款,系原告与第三方平台签署,并未纳入原被告双方《广告发布协议》正式文本。即便我方业务人员知晓框架事宜,重大风险义务不能仅凭业务沟通即强加给我方当事人,原告因未完成平台框架所遭受的扣罚损失,不应全部由我方承担。
- 还原款项真实法律性质,争取65万元抵扣欠款:结合转账背景、后续合作终止事实,代理律师论证,案涉65万元虽备注保证金,但原被告之间合同不存在保证金约定,该笔款项应当用于抵扣应付广告服务费,大幅压缩委托人实际应付本金基数。
- 请求司法调低违约金标准:结合本案实际,原告主要损失仅为资金占用损失,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五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法院参照LPR的1.5倍予以调整。
- 区分维权合理开支,否定保全保险费的赔付主张:保全保险费并非实现债权的必要支出,双方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该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该部分诉请应当予以驳回。
庭审过程中,代理律师围绕证据展开充分质证,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各方履约变化、第三人当庭陈述,向合议庭完整还原整个商业合作的来龙去脉,逐项驳斥原告的超额索赔请求。
案件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君澜律师团队绝大部分代理意见,作出判决:
- 将65万元款项抵扣广告服务费,判令我方当事人支付广告服务费220万余元,较原告诉请本金直接扣减65万元;
- 违约金不再适用日万分之五标准,调整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同时按抵扣之后的本金作为违约金计算基数;
- 针对原告诉请近60万元的平台扣罚损失,法院仅酌定支持5万元,驳回原告其余大部分平台扣罚索赔;
- 支持合理律师费,驳回原告保全保险费的诉讼请求;
- 驳回原告其余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承办律师俞强表示,本案是广告代理行业非常典型的商事风险纠纷。广告分销商为拿到平台优惠返点,经常会签署高额消费框架协议,随之带来保证金、未达标扣罚等风险。商业合作中,第三方平台框架带来的风险,应当明确约定在双方正式合同文本中,不能仅凭业务人员微信沟通,就将第三方合同项下巨额风险转嫁给合作相对方。企业开展广告分销业务,务必要厘清各方权利义务,对于平台框架、保证金、扣罚风险,应当落实到书面协议,提前做好风险隔离,避免后续产生巨额索赔。
注:本案稿件已对企业名称、案号等信息做脱敏处理,案件相关观点仅供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商事争议解决团队,长期处理广告传媒、服务合同、商事交易各类疑难纠纷,善于从复杂证据链条中抓取关键抗辩要点,兼顾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为客户争取最优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