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程珊律师代理的一起涉外基金投资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全部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委托人合法权益得到司法保护。
案情回顾
本案源于一起境外基金投资事件。原告经案外人介绍,认购境外某外汇投资基金,投资认购金额90万美元。后续原告完成部分赎回后,认为基金投资出现亏损。此后,原告取得一份《延期还款协议书》,便以此为主要证据,将我方当事人及介绍投资的案外人一并起诉至法院。
原告在诉讼中主张,原本的基金投资款已经协商转化为个人借款,案涉协议属于我方当事人的债务加入,据此请求法院判令我方当事人承担偿还本金、利息、逾期违约金、律师费等合计折合人民币700余万元的给付责任,以民间借贷作为本案请求权基础提起诉讼。
接受委托后,俞强、程珊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全案证据链条,厘清基础法律关系。庭审过程中,代理律师重点提出核心抗辩意见: 第一,案涉《延期还款协议书》不能证明双方达成将基金投资款转变为个人民间借贷的合意,案涉款项本源为境外基金投资款,并非个人之间借款; 第二,投资款转化为借贷关系,需要原投资法律关系消灭、各方主体明确达成借贷合意,本案并不满足该法定要件,基金本身并未参与协议签署,投资项下债权债务尚未完成结算确认; 第三,该协议文本不能得出我方当事人自愿加入他人债务的意思表示,原告依据民间借贷向我方当事人追责缺乏事实与法律基础。
法院裁判观点
经开庭审理,法院采纳我方代理律师的主要抗辩意见。法院指出,当事人以民间借贷起诉,应当提交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同时举证证明借贷合意真实存在。
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各方已经达成合意,将案涉基金投资款转化为个人借款,亦不能认定我方当事人构成债务加入;案涉境外基金投资的赎回、结算事实尚未查清,原告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还款,举证并未达到证明标准,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原告自行负担。法院同时释明,原告可按照真实基础法律关系另行主张权利。
律师提示
俞强律师提示:实务当中,不少投资者在基金投资出现亏损之后,会通过签署还款类协议,试图将投资风险转嫁给个人主体。投资与借贷法律后果截然不同:投资遵循风险共担、收益共享,民间借贷则到期还本付息。
若要将投资款转化为个人借款,必须要有清晰、明确的书面合意,确认终止原有投资关系,各方一致同意将投资款变更为个人借款。仅仅一份还款协议文本,如无完整的结算、转合意证据,司法实践中不一定会被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广大投资者参与境外基金投资时,应当充分识别投资风险,审慎签署各类协议,厘清协议主体、款项性质,避免后续发生重大争议。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团队,长期处理复杂民商事、涉外投资、基金类争议案件,擅长厘清复杂法律关系,多角度组织抗辩证据,为客户提供专业的诉讼代理法律服务。
(注:本案全部自然人当事人身份信息已做脱敏处理,案件事实来源于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