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遗嘱继承诉讼当中,经常会出现其他继承人口头对遗嘱真实性提出各种怀疑,提出诸多疑点,但并未拿出实质性反驳证据的情形。
法律不会仅凭主观猜测就否定一份形式完备的代书遗嘱。想要推翻遗嘱,质疑方需要提交对应的反证,而不能只靠主观推断。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程某4与吴某婚后取得一套房屋,二人先后订立两份代书遗嘱,约定案涉房屋由程某继承。被继承人相继离世后,程某提起遗嘱继承诉讼,要求按遗嘱继承房产。程某1、程某2、程某3收到传唤后未到庭,其中程某2、程某3提交书面答辩,从订立过程、老人认知水平、赡养情况等多个角度对遗嘱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没有提交实质性反驳证据。法院审查两份代书遗嘱,见证人也出庭作证,认定遗嘱形式合法有效。
案件结果
案涉房屋按照代书遗嘱,由程某继承所有;案件受理费由程某自行负担,公告费由程某1承担。
律师观点
一、代书遗嘱满足法定形式要件,且有见证人佐证,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代书遗嘱需要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全体人员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本案两份代书遗嘱均满足上述形式,还有见证人出庭作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按照遗嘱执行。
二、对遗嘱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质疑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当事人仅仅提交口头怀疑、主观推断,讲述相关背景故事,但没有书证、录音、鉴定等实质反证,不足以推翻现有遗嘱的证明效力,其抗辩意见法院不会予以采信。
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将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
继承案件中,被告收到法院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即便提交书面异议,也需要配套证据支撑;放弃当庭质证辩论的权利,要自行承担举证不能带来的不利诉讼后果。
律师提示:对遗嘱存疑应当积极收集反证,不能仅依靠主观推测。订立代书遗嘱尽量安排见证人出庭,完整留存订立过程相关材料。涉诉后应当积极参加庭审,消极不出庭容易承担不利裁判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