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再婚家庭的遗产继承,往往牵扯再婚配偶、继子女、多类财产,极易产生纠纷。尤其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混同出资购置房产如何划分遗产份额,常常成为各方矛盾焦点。
在本案当中,被继承人未留下遗嘱,家庭成员就房产、存款、股权、抚恤金等多项遗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最终诉至法院。法院结合证据对继子女继承资格、混同出资房产价值、多类财产逐项作出认定,该案对于再婚家庭继承纠纷具备较强参考意义。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与配偶属于再婚,各自带有子女,双方婚后没有生育共同子女。被继承人去世后未留下遗嘱。部分家庭成员曾就部分存款、房产办理继承公证。诉讼中,一方继子女主张与被继承人形成抚养关系,要求作为法定继承人参与全部遗产分割。
案涉争议财产种类繁多,包含婚后购置房产、多笔银行存款、公司股权、社保清算款、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其中案涉房屋由配偶出售其婚前房屋所得款项,叠加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资金共同出资购买。各方就继子女继承资格、房屋中遗产范围、多笔转账款项性质、各类遗产如何分配产生重大分歧,遂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进行法定继承分割。
案件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定该继子女并未与被继承人形成抚养关系,不具备法定继承人身份。被继承人母亲放弃继承,遗产由再婚配偶及亲生子女二人继承。 法院区分认定房产当中属于被继承人遗产的对应价值、夫妻共同存款、公司股权、社保清算待遇、抚恤金的分割方式,结合当事人之间已经发生的转账往来,最终判决房屋归配偶所有,由配偶向亲生子女支付房屋折价款;银行账户由配偶取得,支付对应折价款;亲生子女向配偶支付社保、抚恤金类款项差额;案涉公司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由再婚配偶享有四分之三,亲生子女继承四分之一,驳回当事人其余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第一,继子女获得继承权的核心是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抚养关系,不能仅凭公证文书当中的书面描述直接认定。抚养关系需要结合是否长期共同生活、教育抚养支出、生活就读地点等客观事实综合判断。仅有文书记载,没有实际共同生活、抚养的客观证据,继子女无法取得法定继承人资格。
第二,再婚家庭混同出资购置不动产,不能简单以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婚前个人财产出资部分归个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投入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遗产范围,分割时应当把婚前出资、婚后共同出资进行拆分,再计算遗产价值后在继承人之间分配。
第三,继承公证完成之后,继承人之间后续发生转账,并非当然按照公证书执行。法院会结合转账背景、款项来源、各方沟通情况,判断是否属于继承人之间达成的口头处分合意,已经自愿给付的款项,诉讼中要求返还,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再婚家庭建议尽量提前订立遗嘱,厘清个人与夫妻共同财产边界。办理继承公证前后,继承人之间转账务必留存书面说明,明确款项用途。继子女如主张继承权,应当提前收集长期共同生活、抚养照料相关证据,避免后续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