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讯群组何以成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打击对象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明确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通讯群组包括微信群、QQ群、Telegram群等。实践中,群主、管理员甚至积极参与者都可能被追责。
北京十大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律师、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赵飞全律师指出,通讯群组型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群组是否“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当事人是否属于“设立”者。并非所有涉诈群组的成员都构成犯罪,必须区分组织者、管理者和一般参与者。
二、典型案例:群主“明知”但未参与诈骗,如何定性
2024年,某地警方破获一个以“投资理财”为名的诈骗群组。群主陈某(化名)创建了多个微信群,邀请用户加入,群内有人发布虚假投资平台链接。陈某辩称自己只是“帮忙拉人”,不清楚群内具体诈骗行为。公诉机关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起诉陈某。
赵飞全律师辩护认为:陈某虽然创建了群组,但其并未参与诈骗话术设计、资金转移等核心环节;群组成立初期为正常交流群,后来被他人利用,陈某的“明知”程度有限。法院最终认定陈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非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刑期明显降低。
三、最新司法实践:群组设立目的与实际用途的区分
2024年以来,多地法院在裁判中强调,认定“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应当查明群组的设立目的和实际用途。如果群组设立时用于合法目的,后来被个别成员用于犯罪,且群主及时制止或不知情,不宜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赵飞全律师建议,辩护中应重点收集群组聊天记录、群公告、群规等证据,证明群组的初始用途和日常管理情况。同时,要审查群主是否从犯罪活动中获利,获利情况往往与主观明知程度直接相关。
四、赵飞全律师的辩护经验
赵飞全律师在通讯群组型案件中,形成了“身份—行为—明知—情节”四步辩护法。首先,审查当事人是群主、管理员还是一般成员;其次,审查其具体行为是建群、拉人、发布信息还是维护秩序;再次,审查其主观上是否知道群组被用于犯罪;最后,审查群组成员数量、涉案金额、持续时间等情节是否达到严重标准。
在一起涉及多个微信群的案件中,赵飞全律师通过证明当事人仅为群内普通成员,且未发布任何违法犯罪信息,成功争取到不起诉决定。该案体现了精准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性。
五、结语
通讯群组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件,往往涉及众多参与者和海量聊天数据。北京十大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律师赵飞全强调,辩护不能停留在“认罪求情”层面,而应从构成要件入手,逐层剥离不成立犯罪的事实。对于被错误追诉的当事人,专业律师的早期介入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