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不利解释"确实存在,但它不是"有争议就一定赢"的万能钥匙。《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双方有争议的,先按通常理解解释;只有条款存在两种以上合理解释时,才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也就是说,能不能用这条,取决于条款本身是否真的能被合理地读出两种以上含义,而不是取决于你觉得不公平。
一、法条到底怎么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表达的是同一条规则: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先按通常理解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进一步要求,解释合同要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合同性质与目的、习惯、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含义。
把这几条连起来看,"通常理解优先"是第一步,"不利解释"是兜底的第二步——顺序不能颠倒。
二、适用的三个前提,缺一不可
1.条款确属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预先拟定、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
2.经通常解释仍不能确定含义,即条款对同一事实产生了两种以上合理解释;
3.该歧义真实存在,不是当事人为了胜诉而刻意制造的"任意扩张"。
反过来说,如果条款文字清晰、含义唯一,法院不会因为"一方有争议"就强行套用不利解释。
三、它和"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是两回事
这是最常被混淆的一点。提示说明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针对的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是程序性要求:保险公司有没有作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有没有把概念/内容/法律后果讲清楚;没做到,后果是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不利解释针对的是"条款含义有歧义",是解释规则。两者可以并存,也可以单独成立:
•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但含义清晰、且已提示说明——你只能另找别的点;
•条款含义有歧义、双方对理解有真实分歧——即便它不属于免责条款,也可能适用不利解释。
•也有当事人同时主张两条:既说没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又说条款有歧义,让法院择一支持。
四、判例:什么情况下法院用了它
用了的(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2022〕豫16民终xxx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车损险条款既约定"暴雨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又在免责条款里约定"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赔。法院认为两条对同一事实作出了相互矛盾的规定,存在歧义,依第三十条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认定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2022〕鲁09民终xxx号(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是暴雨致发动机进水,法院认定暴雨责任条款与进水免责条款对同一事实相互矛盾,依第三十条作有利解释,且保险公司未就此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明确说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5〕黑12民终xxx号(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投保的百万医疗险中,"恶性肿瘤-重度"是否涵盖 CIN3(宫颈上皮内瘤变)存在高度专业性争议。一审依第三十条作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认定属于保障范围,判付保险金 30,110.93 元,二审维持。
•〔2025〕内09民终xxx号(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同一保单主险条款存在 A 款、B 款两个版本,保险公司拿不出送达证据。法院认为合同内容不明,依第三十条的立法精神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适用对己方更有利的 B 款,二审维持。
•〔2026〕皖18民终xxx号(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营运货车驾驶员在装货后为货物加盖雨布时坠亡,是否属于"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法院依第三十条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认定后续操作属于驾驶职责的自然延伸,二审维持。
没用上的(条款明确、无歧义):
•〔2025〕渝民申xxx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保险单明确载明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保险金额 3 万元,依《保险法》第十八条第四款保险金额即给付上限,法院认定"条款明确无歧义",不适用不利解释,驳回再审申请。
•〔2025〕吉民申xxx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条款释义已明确"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法院认为不存在两种以上解释,不适用不利解释;同时受益人应就"意外身故"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则担不利后果,驳回再审。
这两组对比很关键:用了的案子,法院都先找到了条款层面真实存在的"两种读法";没用上的案子,争议其实出在事实和举证上,而不是条款歧义。
五、别指望的滥用情形
•对专业术语已有规范定义的(如医学分类、保险金额的含义),条款一般不算歧义;
•双方对事故是否发生、损失多少的争议,是事实问题,不是条款歧义;
•"合同条款版本之间相互冲突"与"同一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是两个不同问题,不当然等同;
•条款解释规则里还有一条:若某种解释会使条款整体有效、另一种会使它无效,法院会优先选择使条款有效的解释——这一点并非单向有利于被保险人。
六、可以核对的材料与行动清单
1.完整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特别约定——先定位争议条款在文件里的位置和标题(责任范围?释义?责任免除?);
2.把支持你理解的其他条款找出来,看是否与争议条款对同一事实给出不同结论;
3.找同款产品的销售页、宣传材料、投保提示,看释义是否前后不一;
4.保留你与保险公司就"该条款什么意思"的往来记录(理赔沟通、拒赔通知援引的条款编号);
5.记录你首次发现"条款另有读法"的时间点;
6.先判断争议是"条款歧义"还是"事实/举证"——两者打法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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