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条款无效吗?

2026/10/13 14:53:33 查看20次 来源:炳瑞律师保险理赔团队律师

要分情况。法律后果是"不产生效力"而不是简单说"无效":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订立合同时要在投保单、保险单等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但这有个关键前提——它得先属于"免责条款"。写在"保险责任范围""释义"里的限制,不当然适用提示说明义务。

一、法条:提示与"明确说明"是两个要求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把义务拆成两层:提示(把条款摆到你面前、做到足以引起注意)和明确说明(把概念、内容、法律后果讲到你听得懂)。两者缺一,都可能让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细化:

•第九条:格式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以及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第十七条第二款所称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但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享有解除权的条款,不属于该款所称免责条款。
•第十一条:在投保单、保险单等凭证上,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认定履行了提示义务;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认定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二条: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责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可以认定其已履行义务。
•第十三条:保险人对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投保人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以其他形式确认的,应认定其履行,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第十条:把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事由的,保险人作出提示后,投保人等再以未"明确说明"为由主张条款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即这类情形只需提示,不需额外明确说明)。

二、决定性争点一:它到底是不是"免责条款"

这是整道题的胜负手。实务里保险公司常主张"这是保险责任范围条款/释义条款,不需要提示说明",这一抗辩有时成立、有时被否。请你重点看条款是"限缩责任范围"还是"在责任范围之外另行免除":

•被认定为免责条款的: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鲁06民终xxx号,认定驾乘意外险中免赔额及按比例赔付条款实质上限制了保险人赔付责任,属免责条款;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辽05民终xxx号,认定对"医院、治疗费、床位费、手术费"作出限定的条款实际缩小了承保范围,属免责条款;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1民终xxx号,认定特别约定把赔付限缩为"工伤所致意外事故",属免责条款。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鲁民申xxx号更是在再审审查中确认,比例赔付、免赔额条款可依解释(二)第九条认定为免责条款。
•被认定为责任范围条款的(反向案例):上海金融法院〔2024〕沪74民终xxx号,围绕"骑手综合保险"的保障期间约定,法院认为相关约定围绕骑手本职工作定义,条文无歧义、未不合理免除或减轻保险人主要责任,应认定为保险责任范围条款而非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无需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也就是说,"写着免赔额/比例赔付"容易被划入免责条款,但写在责任范围里、围绕承保内容作通常定义的限制,可能根本不需要提示说明。这一层判断直接决定你有没有牌可打。

三、决定性争点二:保险公司有没有举证证明

一旦条款被认定为免责条款,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解释(二)第十三条),且要同时满足"提示"和"明确说明"。司法实践里,保险公司举证不能的情形相当常见:

•〔2025〕鲁06民终xxx号: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订立合同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条款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不产生效力(公司即便主张电子投保设置了强制阅读弹窗,也未获支持)。
•〔2023〕鲁06民终xxx号: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投保人知晓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条款不产生效力。
•〔2024〕豫16民终xxx号:公司一、二审均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争议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2026〕内05民终xxx号:公司未举证证明已送达条款并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免赔额、比例赔付条款不产生效力,按保额赔付。

注意:条款不产生效力,不等于整份合同无效,也不等于保险公司一律全赔——它只是不能再拿这条免责条款来对抗你的主张,其余按合同和法律规定处理。

四、网络/电话投保的特别提示

现在大量保单是线上投保。解释(二)第十二条给了保险公司一条"以网页、音频、视频提示并明确说明即可"的通道,但前提是内容真的做到了"足以引起注意"和"常人能够理解",而且是否做到,举证责任仍在公司(第十三条)。反过来看,如果公司拿不出可回溯的投保过程记录(弹窗、强制阅读、音频留痕、确认页面等),主张"已经说明了"往往站不住。

五、可以核对的材料与行动清单

1.完整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特别约定——先定位争议条款的位置和标题;
2.投保时的全部痕迹:纸质签字页、电子投保截图、强制阅读弹窗、回访问卷、录音录像;
3.公司是否就"概念、内容、法律后果"作过解释的证据(公司负有举证责任,你可以据此要求其出示);
4.拒赔通知或核定理赔文件中援引的具体条款编号与内容;
5.对照条款判断:它是在"责任范围/释义"里作通常定义,还是另行限缩、减免责任;
6.注意区分:免责事由若属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解释(二)第十条),公司只需提示,不必额外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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