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下午因腹痛、胸痛到社区医院就诊,主任医师未做任何检查,仅听患者陈述后就开药输液,误诊为胃炎;当晚病情加重送市级医院,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医疗损害鉴定认定社区医院存在漏诊、误诊过错,法院判决社区医院承担50%责任、赔偿70万元。漏诊主动脉夹层破裂致死,社区医院为何要赔这么多?本文结合真实判例深度解析。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5日,患者主诉恶心、腹痛、双臂及后背痛,下午4时到某社区医院门诊就医。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对于腹痛且偶发胸痛的患者,未按照诊疗规范进行鉴别诊断,未进行相关的体格检查,误诊为胃炎予以输液治疗。当日21时,患者症状加重,家人将其送至市医院抢救,诊断为腹痛、主动脉破裂,予以相关检查及处理。21时10分患者呼吸停止,心率40次/分,予心肺复苏;21时25分无呼吸心跳恢复,继续心肺复苏;21时45分放弃抢救,患者死亡,未行尸检。因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家属诉至法院。
二、鉴定意见:社区医院存在漏诊、误诊过错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
1. 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社区医院对于腹痛且偶发胸痛的患者,未按照诊疗规范进行鉴别诊断,未进行相关的体格检查,亦未行血常规、心电图以及心肌酶谱等检查,仅予以输液治疗,诊疗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关注义务,存在漏诊、误治情形。
2. 未尽到告知义务。医方按照急性胃炎予相应输液治疗后,患者症状未改善,医方未告知患者需至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处理。
考虑患者临床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不能排除主动脉夹层破裂的可能性),最终死亡的发生系原发性疾病的不良转归,与自身原发性疾病之间存在关联性。但社区医院的过错行为延误了患者病情的及时诊断、治疗,使患者失去了可能的生存机会,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同等原因。
需特别说明:本案未行尸检,丧失了查明死因最准确、最有效的手段,死因系根据病情发展速度、病历材料及检查结果综合推定,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合理性。
三、法院判决:社区医院承担50%责任,赔偿70万元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结合鉴定意见,社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患者最终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同等原因,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患者最终死亡系原发性疾病的不良转归,与其自身原发性疾病存在关联性,也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社区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赔偿70万余元。对于社区医院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因鉴定人具有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法院不予准许。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解析
1. 漏诊漏查是核心过错:对腹痛且伴偶发胸痛的高危患者,未按诊疗规范做鉴别诊断和体格检查,未行血常规、心电图、心肌酶谱等必要检查,仅按胃炎输液治疗,直接延误病情诊断。
2. 未告知转诊加重责任:输液后症状未改善,医方未告知患者需至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处理,丧失可能挽救生命的窗口期,是过错的重要一环。
3. 未尸检不必然免责:死因虽据病历与病情发展推定,但医院未动员家属尸检、未履行告知义务并签字备案,同样构成过错(本案中该过错与死亡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4. 原因力为同等、各担50%:患者自身疾病凶险、发病急骤,属原发性疾病不良转归,故法院认定医患双方各承担50%责任,符合"同等原因"的鉴定结论。
5. 警示意义:基层及社区医疗机构须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对胸痛、腹痛等急危重症患者做好鉴别诊断,及时完善检查并充分履行转诊告知义务;患方应及时封存病历,借助专业律师与司法鉴定维护权益。
五、邓庆奋律师简介
邓庆奋医疗律师,现为广东才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副主任。在医疗纠纷领域执业11年,主攻全国各地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广东医科大学(医学)及中山大学(法学),具备医学与法学双专业背景。
邓庆奋律师融合医学病理剖析与法律要件解构,依托"医疗过错三维分析法",以三维度系统评估诊疗过错行为,从指导取证到案件分析、调解、诉讼等全环节代理,经验丰富。执业期间获多项专业认可,包括人民调解专家库成员、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市律师协会优秀委员、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医疗事故专业站首席律师等荣誉。
邓庆奋律师立足广东,执业范围以珠三角为核心,辐射全国,累计代理全国各地医疗案件数百起,覆盖广东、广西、湖南、江西、浙江、福建、贵州、四川、河南、安徽、湖北、陕西、山西、山东、河北等省份,具备跨地域处理重大疑难医疗纠纷案件的实务能力。
如您正面临医疗纠纷,欢迎联系邓庆奋律师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