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DNA证实发生过性关系,若全案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仅有被害人单方陈述,强奸罪不能成立。醉酒不等于当然构成强奸,定罪须排除全部合理怀疑,遵循疑罪从无原则。即便 DNA 证实发生过性关系,但是全案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仅有被害人单方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应当适用疑罪从无原则,强奸罪不能成立。
一、案情概括:
陈某某和一群朋友聚餐喝酒,被害人段某洁受朋友邀约到场共同饮酒。聚会结束之后,众人将醉酒的段某洁送回她的家中。同行的其他人离开,陈某某没有离开,留在被害人住宅内,二人发生性关系。事后被害人醒来,发现身体异常,和陈某某协商二十万元赔偿,协商破裂之后才报警。
公诉机关以强奸罪、故意伤害罪两项罪名起诉陈某某。
强奸部分指控:被害人醉酒无意识,陈某某趁其醉酒实施强奸。
案件证据与疑点
1、DNA 鉴定能够证实二人确实发生了性关系。
2、但是案发现场只有男女二人,能够证明 “违背妇女意志” 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本人的陈述。被告人始终辩解双方是自愿,女方主动。
3、多名证人证实喝酒过程二人有拥抱、举止亲密。监控显示被害人回到家中的时候可以自主行走。
4、被害人自述发生性关系全程无意识,但是案发之后很短时间就恢复清醒;事后没有立刻报警,而是优先和被告人谈二十万元赔偿,谈崩之后才报警。
5、没有物证、伤情、伤痕,证明存在暴力、胁迫行为。
法院梳理多项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不能确定发生性行为当时被害人是否完全丧失意识、是否真实自愿。根据刑事诉讼疑罪从无规则,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标准,强奸罪指控不能成立。
二、一审重审判决结果:
指控陈某某犯强奸罪,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强奸罪无罪;
三、湖州律师普法——以案说法
1、发生性关系≠等于强奸,DNA 只能证明发生性行为,不能证明 “违背妇女意志”。强奸罪成立必须要证明性行为是违背妇女真实意愿。仅有性关系的物证,缺少违背意愿的佐证,不能定强奸罪。
2、醉酒不等于当然构成强奸。要看醉酒程度:是完全丧失辨认反抗能力,还是只是饮酒之后意识尚清楚。如果证据不能证实被害人已经完全丧失意识,就不能直接推定强奸成立。
3、刑事诉讼疑罪从无原则:定罪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全部合理怀疑。如果案件存在多种可能性,无法完全排除被告人辩解,就应当作出无罪处理。
4、被害人报警时机也会作为综合考量情节:案发之后先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再报警,该情节不能直接证明诬告,但是会结合全案其他证据,作为法官审查判断事实的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