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师,我们把钱退了,能不能不判刑或者少判几年?”这是一般财产型刑事犯罪案件家属委托律师时被问到最多的问题之一。退赃退赔的时间窗口、退多少、何时退等如何与定罪量刑紧密结合起来,分享以下经验。
一、分清楚:退赃和退赔不是一回事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把“退赃”和“退赔”混着说,但在法律上,这是两个不同的行为,操作路径和从宽效果也不一样。
退赃,退的是犯罪所得。通过犯罪直接获取的赃款赃物,本身就不是合法收入,法律要求一律追缴,主动把这部分交出来,就是退赃。
退赔,赔的是被害人的损失。赃款被挥霍了、花光了、找不回来了,用自己的合法财产赔给被害人,把窟窿补上,这是退赔。例如:盗窃机器设备上的模块销脏后还导致该机器不能使用,停产损失。赔偿损失才叫退赔。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特别是在诈骗、盗窃案件里,被害人有名有姓、损失清清楚楚,退赔的重点是把被害人的损失补上,顺便争取一份谅解书。而在帮信罪、掩隐罪、非法经营罪等这类案件中,被害人往往是不特定的电诈受害人,钱主要上缴办案机关,重点就变成了主动退赃的态度和数额。因此,方向不一样,做法就不一样。
二、退赃、退赔的法定上限在哪里:有30%到40%的从轻量刑幅度
退赃退赔的从宽幅度,不是律师随口说的,而是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白纸黑字确定下来的。
根据现行规定,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数额及主动程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湖州刑事律师李广健提醒:退赃退赔不是孤立的从宽情节。 如果同时具备自首、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多个情节,从宽幅度可以叠加。根据相关规定,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但叠加不是简单相加,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退赃退赔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也就是说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已经按认罪认罚给了30%以下的从宽,就不能再单独就“认罪”这个行为重复计算。
还有一个关键的“法定闸门”——三年以下是硬杠子。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可以宣告缓刑的对象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注意这里指的是判决确定的刑期,不是罪名的法定刑幅度。所以即便案件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档位,只要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把宣告刑降到三年以下,缓刑的前提就成立了。
举一个具体的例子:一个诈骗案,基准刑原本在五年左右,如果当事人全额退赃退赔,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即减到三年半左右,如果再叠加认罪认罚(假设减少20%),在量刑计算规则下,最终宣告刑完全有可能落到三年以下,进而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这就是退赃退赔在量刑辩护中的真实分量。
三、2026年新司法解释:积极退赃的认定规则变了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这个解释对退赃从宽制度做了一个重要完善。
根据司法解释,犯罪分子具有下列三类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积极退赃”:全部退赃;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且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被查封、扣押、冻结;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对实际分取的赃款赃物已经全部退缴,并自愿继续退缴赃款赃物。
这个规则的意义在于:它把“积极退赃”从一个模糊的裁量概念,变成了有明确标准可循的认定规则。特别是第三类情形——共同犯罪中,只要退缴了自己实际分取的部分,并愿意继续配合退缴,就可以认定为积极退赃,这对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从犯、普通参与者来说,是一个重要的辩护空间。
同时,该司法解释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执行,退赃从宽的规则也相应统一适用。这意味着,民营企业内部职务犯罪案件的退赃辩护,从此有了更明确的规范依据。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司法解释明确“亲友代为退赃视同本人退赃”。家属代为退赃,在法律上不构成对当事人退赃意愿的否定,这一规则回应了实务中大量存在的“家属想退但担心不算数”的顾虑。
四、什么时候退最合适:时间窗口决定从宽幅度
退赃退赔的时机,直接决定从宽幅度的大小。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尺度是:
(1)公安阶段立案/刑拘初期主动退赔: 体现真诚悔罪、降低社会危害,从宽幅度按上限考量,是黄金窗口期。
(2)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退赔: 在认罪认罚基础上积极退赔,可以显著优化量刑建议,是争取不起诉或缓刑的关键阶段。
(3)法院审判阶段被动退赔: 经释明、催促后才退赔,从宽幅度大幅缩减。
(4)判决后退赔: 一般不影响已确定的主刑,仅对财产刑执行、减刑假释有辅助作用。
湖州南浔律师李广健提示:很多家属把退赃退赔当成“最后一步”,等到开庭前才匆忙凑钱。但实际上,在合适的时机退,法律评价越高,谈判筹码越多。在侦查阶段主动退赃,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就会考虑“无社会危险性”这一因素,有可能直接不批捕,不批捕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回家,这远比少判几个月刑期的意义大得多。
湖州南浔律师李广健提醒:退赃退赔不能盲目操作。在一些案件中,过早退赃可能被办案机关解读为“认罪”,如果案件本身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退赃退赔反而可能固化不利局面,退不退、什么时候退、退多少,需要在律师对全案证据进行评估后再做决定。
五、退赃、退赔的律师操作经验与策略
要点一:区分案件类型,确定退赃方向。在诈骗、盗窃等有明确被害人的案件中,退赔是争取谅解书的前置条件,应当优先操作。在帮信罪、掩隐罪等被害人分散的案件中,退赃的方向是向办案机关上缴违法所得,重点在于展示主动退赃的态度和数额。在职务犯罪案件中,2026年新司法解释的三类“积极退赃”情形提供了明确的认定标准,辩护时应当对照适用。
要点二:注意从重情节对退赃效果的削弱。抢劫、严重暴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即便退了赔了,司法机关掌握的从宽幅度也会从严,不会照着上限给。在辩护中,需要客观评估退赃退赔在这类案件中的实际减刑空间,避免给当事人不切实际的预期。
要点三:退赃退赔与罚金的关系。退赃退赔和罚金是两个独立的财产性判项。退赃退赔影响主刑量刑,罚金影响的是附加刑。有些当事人认为“退了赃就不用交罚金了”,这是错误的。但在量刑协商中,积极退赃退赔的态度可以作为请求从轻判处罚金的酌定情节。
要点四:不能退赔的替代方案。当事人确实没有经济能力全额退赔的,可以提供部分退赔、分期退赔的方案,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体现悔罪态度(如书面道歉、积极参与调解等)。法院在决定从宽幅度时,会综合考虑赔偿能力,不能因为客观上无力全额赔偿就否定其悔罪态度。但对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特定罪名,不积极退赃、不协助追缴赃款赃物的,依法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在减刑假释时会受到限制。
要点五:退赃不等于免罪。退赃退赔是量刑情节,不是定罪情节,它不能改变犯罪构成,不能消除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在辩护中,应当把退赃退赔放在量刑辩护的框架内,而不是寄希望于通过退赃来实现无罪。如果案件本身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辩护的重心应当首先放在定罪层面,退赃退赔是下一步的工作。
六、律师办案心得
退赃退赔到底能减多少刑?法律给的答案是明确的:最高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叠加赔偿谅解可达到40%以下,叠加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多个情节,总从宽幅度可以达到60%以下。 2026年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了“积极退赃”的认定标准,让退赃从宽的操作更加规范、可预期。
但法律给的是“天花板”,不是“保底数”,实际能减多少,取决于退赃的时机、主动性、数额,以及案件的犯罪性质、是否有从重情节等多个因素的综合考量。
对于当事人和家属而言,最重要的一点是:退赃退赔是一个需要专业判断的法律决策,不是简单的“花钱买刑”, 什么时候退、退给谁、退多少,每一个选择都可能影响最终的量刑结果,在做决定之前,找一位靠谱的刑事律师做全案评估,比匆忙掏钱更明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