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很多夫妻在商量财产安排时,会走到"把一个人的名字从产证上去掉"这一步。有人觉得去掉就成了对方一个人的,有人觉得去掉只是走了个形式。两种理解差得很远,到了法庭上,结果可能天差地别。
下面这个案子,讲的是一对夫妻在婚姻中途办理去名、一年后就要离婚的故事。去名这个动作到底改变了什么,判决说得很清楚。
案件介绍
A某与B某于2019年9月登记结婚,均为上海市居民。结婚前,A某名下无房产,B某名下有一套小型公寓,婚后由双方出租,租金收益用于家庭开支。
2021年6月,A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某小区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18平方米,成交总价760万元。首付款380万元中,200万元来自A某婚前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来自婚后双方的共同存款;剩余380万元以A某为借款人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期限30年。同年8月登记为A某、B某两人共同共有。
2023年4月,A某与B某协商办理去名手续。双方签署一份《房屋权属变更协议》,载明涉案房屋归A某所有,B某自愿放弃该房屋的相应份额,并签署了放弃份额声明。同月,双方共同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B某的名字从权利人中去除,房屋权利人变更为A某一人,共有情况栏由"共同共有"调整为"单独所有"。办理过程中,登记部门要求双方分别签署询问笔录,确认系自愿申请。此后房屋一直由A某居住使用,贷款亦由A某按月偿还。
2024年12月,B某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并主张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自己已从权属登记中去除,但份额并未消灭,要求确认其享有折价款,同时主张当初签署变更协议时存在被迫的情节,请求撤销该协议。
A某则辩称,双方已经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产证上只有自己一人的名字,B某不再是权利人,房屋应认定为个人财产;B某请求撤销协议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属于无理主张,不同意分割。
裁判结果与理由
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准予A某与B某离婚;案涉房屋归A某所有,剩余按揭贷款由A某负责清偿;A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B某支付房屋折价款120万元;驳回B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的说理分作三层。
第一层,去名改变的是登记形式,不是财产性质。案涉房屋签订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办理登记均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某名字从产证上去除,只是把共同共有的外观变成单独所有的外观,对内而言,双方之间原有的财产权益并不会因为一次登记变动而凭空消失。法院首先确认了这一点。
第二层,去名行为的性质需要看清楚,它更像处分而不是赠与。双方签署的《房屋权属变更协议》写明房屋归A某所有、B某自愿放弃份额,这属于对婚后共同财产的处分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尚未转移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给予目的;一方已经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的,离婚诉讼中协商不成的,如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相关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数额。本案双方自2019年结婚至起诉时,婚姻关系存续五年有余,共同生活时间较长,A某也不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等重大过错,故法院未支持A某关于房屋已归其个人所有的主张,而是将房屋判归A某,酌定由A某向B某支付折价款120万元。
第三层,B某主张撤销协议未能成立。其主张签署时受到胁迫,却未提供任何证据,也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撤销,法院不予采纳。至于份额,法院考虑首付款中200万元来源于A某婚前存款、房屋由A某居住使用、贷款由A某偿还,同时考虑B某虽名义上去名,但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仍有相应权益,在净值450万元的基础上酌定折价款120万元。
法官裁判思路解析
这类"去名之后又要求分割"的纠纷,法官的判断有自己的一套路径。搞清楚这套路径,比争论协议有效无效有用得多。
法官最先看的,是三样东西。第一是房屋的登记信息与登记变动记录,要看权利人是谁、共有形式如何、什么时候从共有变成单独所有,以及办理变更时提交过什么材料。第二是婚姻关系的存续时间,从登记之日起算至起诉之日,这段时间直接决定法院平衡双方利益时的偏向。第三是购房合同、付款凭证与还贷流水,用来还原最初的出资构成。此外,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放弃声明、登记部门的询问笔录与聊天记录,也是重点翻看的材料。
法官的内心裁量标准,可以概括成一句话:先定性,再溯源,最后看谁住。先定性,就是先判断房屋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这一步几乎在开庭前就能有初步结论;再溯源,就是回头看钱是谁出的、账户是谁在控制;最后看谁住,就是看房屋实际由谁使用、贷款由谁偿还、子女由谁照看。三步走完之后,一个大致的比例就成型了。
法院对这类纠纷的倾向性态度,这些年越来越清晰。其一,不会让登记形式凌驾于财产性质之上。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决定的是对外交易安全的那一层,夫妻之间的权益分配适用的是夫妻财产制。其二,对婚内作出的权属安排保持尊重,但尊重的是协议内容本身,而不是协议带来的免责效果。其三,对以去名为手段变相转移财产的行为高度警惕,一旦查实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的情形,会在分割时直接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
哪些情形法官一般不予支持,也值得记下来。主张"产证没我名字所以我没份"的,不予支持;主张"我已经签了放弃份额声明所以一分不要"的,通常也不予支持,因为共同财产制下放弃份额的意思表示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还有救济空间,单纯的沉默不构成有效放弃;以"去名时是被逼的"为由反悔,却拿不出证据或者未在除斥期间内申请的,一般不被采纳;还有一种常见误区,是认为只要先去名就能把财产锁死,实际上这种做法在审查时反而会引起法院对转移财产的警觉。
庭审中法官的重点发问方向,通常集中在几个问题上,当事人提前想好答案会省力很多:这套房子是什么时候买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支付的日期能提供出来吗?去名手续是什么时候办的、当时有没有签署书面协议?签署协议时对方说过什么、有没有录音或者聊天记录?房屋现在由谁居住、贷款谁在还?双方婚后的家庭开支主要来自哪张卡?这些问题没有一个是刁难,它们恰恰是法官搭建心证的路径。
同类案件的裁判底层逻辑,说到底是把三个层次分开。对外关系上,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保护的是交易安全,这是对第三人而言的;对内关系上,夫妻之间享有的是基于身份产生的财产权利,这是对彼此而言的;协议层面,婚内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共同财产制,但约定的内容与登记状态都要接受审查。三种规则各司其职,不必强行统一。
法律分析
孙青律师提示:本案的核心问题只有一个——婚后购买的房屋办理去名之后,离婚时还能不能要回来份额。答案有点反直觉:能,而且不看你名字还在不在本子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案涉房屋买在2021年,双方2019年结婚,购房时间落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因此推定为共同财产。这里的推定很强,要推翻它,得拿出相当扎实的证据证明它属于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列举的个人财产情形,比如一方的婚前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很多人看到这一条就认定"去名了就等于变了",这是对法律关系的误读。登记解决的是对外公示的问题,也就是第三人能否放心信赖这个权利状态;夫妻之间内部到底有什么份额,适用的是夫妻财产制,不是物权登记的那一套规则。所以产证上只剩一个人的名字,不等于另一方对这个房子没有任何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处理的是房屋在婚内发生权属转移的情形,其中第2款针对的正是"已经转移登记"的情况:如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数额。本案法院正是沿这一思路处理,既没有把房屋全部判给A某,也没有机械地让A某支付一半。
该条还有第3款,是去名一方最该记住的一条: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的,可以请求撤销。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有除斥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法院一般不再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则规定了分割的总原则: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财产的具体情况"这几个字,给了法院综合裁量的空间,这也是为什么同样是去名房,不同案件的分割结果未必一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还提供了一个本地参考: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这个思路在实务中仍作参考。
通俗地讲,这套规则可以翻译成三句话。婚后买的房子,不管产证写几个人的名字,默认是两个人共享的;去名只是改了登记的外观,改不了财产的性质;真想彻底撇清关系,靠的不是把名字去掉,而是一份内容明确、履行到位、能经得起审查的书面约定。
完整证据链搭建指南
去名类房产纠纷的胜负手,往往在起诉之前就已经决定了。证据不是到了法庭上临时想办法收集的,而是从买房那天起就该有的意识。围绕本案的事实,可以从三个层次来搭建。
必备证据,是缺了就可能直接改变结论的那几样。结婚证的原件或复印件,用来证明婚姻关系的起始时间;商品房买卖合同,用来证明购房行为发生在结婚之后;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用来证明权利人与共有形式的变动过程;去名时签署的协议、放弃份额声明以及登记部门的询问笔录,用来证明当时的真实意思;房屋的还贷明细与还款账户流水,用来证明婚后还贷的金额与资金来源。
补强证据,是在必备证据存在但说服力不够时把它们钉死的那一层。首付款中婚前存款部分的转账记录与账户余额截屏;婚后共同存款的明细,用来证明180万元共同出资的来源;购房前后双方沟通去名事宜的聊天记录与通话录音;房屋装修、家具添置的费用凭证;共同生活的照片、出行记录与子女出生证明。
辅助证据,是让法官形成心证更顺畅的那部分。物业费、水电煤、宽带等以房屋为名登记的缴费凭证;邻居、物业、中介的证言;房屋评估报告或同小区近期成交价,用来锚定房屋现值。这类证据不决定定性,却能影响折价款的具体数字。
有两类材料不但没用,还可能反过来伤到自己。第一类是手写便条、口头承诺、没签字的所谓分房协议。这类材料在没有对方确认、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证明力极弱,一旦被对方抓住,反倒会让法官怀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第二类是为了凑证据临时去找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带有明显的人证痕迹,通常不被单独采信。
正确的收集、固定与保存方法,可以总结成四件事。买房时的合同、发票、收据、付款凭证一次性扫描存档,原件妥善保管;银行流水不要只在手机银行里看,要到柜台打印带公章的版本,或者用银行官方渠道下载;聊天记录不要只截屏半句,要把上下文完整导出,连同对方的头像、昵称、时间一并保留;涉及金额的往来尽量通过银行转账而非现金,转账时备注清楚用途。至于去名这件事本身,办完之后把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再打一份留存,是最要紧的一步。
特殊情形
有些细节,普通人很容易忽略,但到了法庭上足以改变结果。
第一种情形是房屋本身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如果这套房是A某婚前全款购买、婚前登记的,后来双方协商去名又加回B某,性质上属于赠与;此后B某再主张去名,处理规则与本案不同。同样,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又去名的,也要回到赠与撤销的规则里去判断,而不是简单地按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种情形是去名时约定了补偿。有的夫妻办理去名时同时约定,一方给予另一方若干万元补偿并分期支付。这属于附条件的安排,一方未按期支付的,另一方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口头说的补偿最麻烦,最后往往落不到实处。
第三种情形是去名之后又复婚。如果双方在去名后再度结婚,这段婚姻存续期间内发生的财产关系,会重新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已经完成的去名行为未必自动失效,但结婚这一事实会让法院处理时更加谨慎。
第四种情形是房屋存在尚未归还的贷款。去名不等于债务一并转移,剩下的按揭贷款仍与房屋绑定。法院通常会把房屋归属与贷款承担一并处理,避免判决后贷款无人偿还、房屋被银行处置。谈判时不要只盯着折价款,还要把贷款谁来还写清楚。
第五种情形涉及债务。如果房屋设定了抵押,或者一方在去名前存在个人债务,法院在处理房屋归属时会区分房屋本身的归属和附属权益,尚欠贷款通常认定为责任方的个人债务。例外是:能证明该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属于一方个人挥霍的,另一方不仅不必分担,还可以主张过错方少分财产。
诉讼败诉避坑实操要点
这类案子败诉,原因高度雷同,几乎可以数出五条。
第一是起诉状里把请求写错了。有的当事人只写"依法分割房产",或者只请求离婚,不提确认份额、不写折价款金额。请求不明确,法院无从裁判,只能靠法官推断,主动权就丢了。正确做法是把诉讼请求写具体:确认房屋归某方所有,并由某方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若干元。
第二是只带着产证去开庭。产证只能证明登记情况,不能证明出资、还贷以及当初的约定。手里没有流水、没有合同、没有变更材料,即便事实清清楚楚,也可能因为举证不足而拿不到应得的份额。起诉前至少要做一次证据清单,把每一件材料对应的待证事实写清楚。
第三是在法庭上被绕进情绪陈述。"他从来不管家里""这套房子是他爸妈的钱"这类话,即便句句属实,对财产分割的帮助也很有限,还容易被对方引导到过错认定上去。回答法官发问要就事论事,回答什么、在什么时候回答,都是技术活。
第四是错过时间节点。一方发现另一方可能转移、变卖房屋时,应当尽早申请财产保全;对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在法庭指定期限内提出评估申请,逾期再提,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判决书生效后对方不履行过户义务的,应及时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第五是沟通话术上的失误。跟对方沟通时随口说出"房子我不在乎""你要多少都行",很容易被录音固定下来,成为法官认定双方已有分割合意或者一方放弃权利的依据。谈判可以,但不能让情绪化的表态变成书面证据。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动作:起诉之前先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房屋的抵押、查封、异议登记情况。很多房屋隐藏着你不知道的抵押或者查封,等到判决下来了才发现房子根本过不了户,那时再补救成本高得多。
风险提示
房产分割涉及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与证据组织都相当专业,条文看似简单,落到具体案件里却千差万别。本文所引案例系基于真实裁判逻辑改写的示意案例,情形与细节均有调整,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案例仅供参考,切勿直接套用。法律纠纷细节决定成败,盲目起诉极易造成不可逆损失。
本文由孙青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撰写,仅供普法交流之用
孙青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拥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理人多项专业资质,十余年民商事与家事法律实务经验。专注处理高净值客户复杂法律事务,深耕婚姻家事与不动产交叉争议,擅长运用诉讼、仲裁、调解多元途径处理权属纠纷,代理一审、二审、再审、检察院抗诉等全流程诉讼案件。在遗产管理、家族财富传承领域持续深耕,孙律师秉持“专业、审慎、高效”的服务准则,长期为高净值家族提供系统性法律解决方案。业务涵盖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房产确权、房产分割、房产继承、房屋买卖、动迁房纠纷、公房纠纷、商铺与厂房租赁、买卖、拆迁纠纷等各类疑难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