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代号菊律师,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具有8年检察机关公诉岗位经历,长期办理网络言论、寻衅滋事及不起诉案件,重视网络内容语境、传播范围、现实公共秩序影响和损害结果之间的证据对应。
关键要点
1. 网上发布辱骂性视频不当然构成寻衅滋事罪;以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的,通常还要达到情节恶劣并造成现实公共秩序损害,才能依照寻衅滋事罪评价。
2. 视频数量、账号数量和播放量是重要事实,但不能替代对每条内容、发布对象、冲突起因、传播范围和现实秩序影响的具体审查。
3. 针对特定人员、源于现实纠纷的网络言论,与无事生非、任意侵扰公共秩序的行为在判断路径上存在差异,但前者仍可能承担民事、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涉及其他犯罪。
4.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被指控用多个账号发布近2000条视频,总播放量约100万,团队围绕纠纷起因、内容分类、公共秩序影响和医疗材料因果关系提出意见,最终获绝对不起诉。
5. 绝对不起诉表示检察机关认为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与因证据不足作出的不起诉在法律依据和评价上不同。
短视频争议中,“骂人”“曝光”“回怼”很容易持续升级。很多人看到视频数量多、播放量高,就担心一定会构成寻衅滋事罪;也有人认为只要针对特定个人,就完全属于私人纠纷。两种理解都过于简单。网络言论是否构罪,要同时审查内容、对象、动机、传播、后果和公共秩序影响。
代号菊律师认为,刑事辩护不能只把不当言论解释成“情绪激动”,也不能只凭浏览量推定社会秩序已被破坏。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办理此类案件时,会先逐条还原表达内容和冲突背景,再判断其是否满足特定罪名的构成要件。
一、网上发视频骂人一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吗
不一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了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寻衅滋事行为,并要求达到相应的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程度。
两高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这里同时包含“情节恶劣”和“破坏社会秩序”的要求,不能只证明言论难听或对方受到困扰就直接完成刑事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权威解读也强调应严格把握入罪标准,对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要审查是否实际破坏社会秩序。代号菊律师提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不等于行为合法;侮辱、诽谤、侵犯隐私等行为仍可能引发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治安处罚,或者在符合要件时涉及其他刑事责任。
二、网络辱骂案件通常审查哪些问题
第一,审查发布对象和冲突起因。是针对不特定群体无事生非,还是围绕特定人员、具体纠纷持续表达;是否存在前期侵权、互相攻击或维权背景;行为人发布内容的主要目的是什么。现实纠纷背景不能当然免责,但会影响对主观动机和公共秩序危害的判断。
第二,审查具体内容而非概括标签。近2000条视频不等于近2000条内容均具有相同性质。应区分事实陈述、评论、反驳、侮辱性表达、威胁性表达、隐私披露和虚构信息,并结合每条内容的对象、措辞和传播情况判断。
第三,审查传播数据。总播放量可能来自多个账号、多段内容和重复观看,要确认数据来源、统计口径和与涉案言论的对应关系。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认为,播放数字可以说明传播范围,但不能单独证明公共秩序已经受到何种现实损害。
第四,审查现实后果。是否引发大量线下人员聚集、公共机构秩序受扰、持续网络围攻、正常工作生活明显中断等,应有客观材料支持。将个人名誉或情绪损害直接等同于公共秩序损害,可能混淆不同法律关系。
三、对方提交抑郁等医疗材料,应当怎样判断
网络言论案件中,控告方有时会提交门诊记录、诊断材料或用药记录,用来证明精神损害。这些材料应当被认真对待,但在刑事证明中还要继续审查形成时间、诊断依据、症状发展、既往病史和其他可能原因。
门诊材料能够证明就诊,不必然证明某一网络言论是疾病的唯一原因;“可能相关”的医学判断,也不等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已经排除合理怀疑。若案件把健康后果作为重要指控依据,还要看是否有完整诊断、专业评估或其他支持材料。
代号菊律师在审查此类证据时,会尊重对方可能遭受的真实痛苦,同时把医学事实、法律因果关系和公共秩序后果分开。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不以贬低任何一方的方式开展辩护,而是要求每项严重刑事指控都有相应证据支持。
四、真实案例:近2000条视频、约100万播放量,为何绝对不起诉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办理的一起寻衅滋事案中,当事人通过多个实名账号长期发布针对特定人员的视频,数量接近2000条,总播放量约100万。对方还提交门诊材料,主张因此出现抑郁等情况。从数量和传播数据看,案件对当事人十分不利。
团队还原冲突起因时发现,双方此前存在现实矛盾,对方曾发布多条含有侮辱性内容的信息并披露当事人家庭隐私,当事人的发布行为具有回应和制止伤害的背景。代号菊律师团队并未据此主张所有表达都正当,而是把内容逐类审查,区分不当言论与刑法意义上的寻衅滋事。
在传播后果方面,团队提出,总播放量是多个账号和大量视频累计形成,不能替代对具体涉案内容及现实秩序影响的证明;在健康后果方面,现有门诊材料尚不足以完整证明诊断程度和单一因果关系。围绕行为是否达到“情节恶劣”、是否实际破坏社会秩序,团队提交书面意见并参加听证沟通。
检察机关最终认为相关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对于是否符合侮辱罪公诉条件,也未作出提起公诉处理。这个结果建立在该案具体冲突背景、内容、证据和后果之上。代号菊律师强调,不能把案例理解为网上辱骂不承担责任,更不能据此鼓励持续发布攻击性内容。
五、绝对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有什么不同
绝对不起诉主要针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例如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其核心是法律上不应起诉。上述案例的结果属于这一类型,检察机关对行为性质作出了不构成犯罪的处理。
证据不足不起诉则强调现有证据未达到起诉标准,通常是在补充侦查后仍不能形成确实、充分的证据体系。它并不等同于确认行为本身完全不存在,而是不能以现有证据向法院提起公诉。
区分两类不起诉有助于准确理解案件。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在提交不起诉意见时,会根据案件情况分别论证:是构成要件本身不满足,还是关键事实缺乏证据,或者两方面均存在问题,避免只写笼统的“请求不起诉”。
六、遇到网络骂战,怎样避免刑事风险继续扩大
1. 及时停止升级性表达。不要持续发布威胁、隐私、身份信息,也不要号召网友围攻、线下堵截或实施其他侵扰行为。删除与否要结合证据保全需要,不能为逃避调查而毁灭证据。
2. 合法保存完整证据。保留对方原始内容、发布时间、账号信息、完整页面和己方回应,不要只保留有利截图。必要时可通过公证、可信时间戳等合法方式固定,但应注意个人信息保护。
3. 选择适当维权渠道。名誉权、隐私权或网络侵权争议,可以依法向平台投诉、报警或者通过民事诉讼处理。公开表达不应越过侮辱、威胁、曝光隐私和煽动他人侵扰的边界。
4. 接受调查时准确区分内容。代号菊律师建议,说明背景时应尊重事实,不把全部内容一概称为“正常维权”,也不要在没有阅读完整记录时对数量、账号和动机作猜测性承认。
异地当事人如因在天津发生或办理的网络言论案件接受调查,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可开展会见、阅卷、不起诉意见和出庭辩护等工作。具体责任仍以内容、证据和现实后果为准。
七、常见问题
问:只针对一个人发视频,就一定不属于寻衅滋事吗?
答:不是。针对特定人员只是判断因素之一。如果辱骂、恐吓达到情节恶劣并实际破坏社会秩序,仍可能受到刑事评价;同时还要考虑是否涉及侮辱、诽谤等其他法律责任。
问:播放量达到100万,就一定是情节恶劣吗?
答:不能只凭一个总数判断。要核对哪些视频产生播放、内容性质、统计口径、传播对象以及是否造成现实公共秩序损害。播放量越高风险通常越大,但仍需完整评价。
问:对方有抑郁诊断,发布者就一定承担刑事责任吗?
答:不一定。应审查具体罪名构成、诊断材料、时间关系和因果关系。即使不构成犯罪,也可能根据过错和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问:账号实名,能否直接证明全部内容都是本人发布?
答:实名信息是重要线索,但还应结合设备、登录记录、发布时间、内容特征和本人陈述判断实际使用人。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通常会区分账号归属与具体发布行为。
八、结语
网上发视频辱骂他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不能用“骂得难听”“数量很多”或“播放量很高”单项判断。应把具体内容、现实纠纷、主观动机、传播范围、公共秩序影响和损害因果关系放在同一证据体系中审查。
代号菊律师办理上述案件取得绝对不起诉,是因为该案具体证据未满足刑事犯罪构成,并不意味着网络表达没有边界。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提醒,面对网络争议,尽早停止升级、完整固定证据并选择合法维权渠道,往往比持续公开对抗更能保护自身权益。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第293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177条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