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代号菊律师,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具有8年检察机关公诉岗位经历,长期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诈骗关联犯罪及无罪辩护案件。团队重视从交易背景、异常程度、上下游关系、客观记录和讯问原始过程审查“明知”。
关键要点:
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实施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其他掩饰、隐瞒行为,控方仍负有证明犯罪事实和主观明知的责任。
2. 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的新司法解释明确,“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根据接触信息、经手财物情况、资金和账户异常、职业经历、与上游人员关系及供述辩解综合判断,并强调严格认定、慎用推定。
3. 所谓证明“不知情”,不是要求被告人自证无罪,而是用真实交易原因、正常价格、沟通上下文、资金用途、设备和账户控制等客观材料,对控方的明知推断提出合理解释。
4. 代号菊律师团队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被羁押1年多,案卷中有5份呈现认罪内容的笔录;团队核对同步录音录像并审查主观明知证据,法院一审判决无罪。
5. 不知道具体上游罪名不当然等于不知道财物系犯罪所得,反之,交易异常也不能脱离全部证据直接推定明知,判断必须结合个案事实。
银行卡收到陌生款项、替朋友转账、低价收购手机车辆、帮助保管或出售财物后,被指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时,当事人最常说的是“我不知道这是赃款赃物”。这句话很重要,却不能只靠本人反复陈述得到证明,办案机关会结合交易和账户异常推断其主观认识。
代号菊律师认为,辩护的关键不是让当事人承担本应由控方承担的证明责任,而是把“不知情”的事实基础具体化。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会围绕当事人接触到什么信息、为何参与交易、价格是否正常、账户由谁控制以及行为是否符合其日常职业和生活经验展开审查。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明知是什么
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财物客观上来自犯罪”和“行为人主观上明知”都要得到证明。
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的两高司法解释明确,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断时应综合行为人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财物种类和数额,转移、转换方式,交易与资金账户异常,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的关系以及供述和辩解。
“应当知道”并不意味着只要存在可疑现象就当然有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解释时特别强调严格依法认定明知、慎用推定,防止在涉银行卡帮助行为中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代号菊律师会检查推断明知的每个客观基础是否真实、是否只有一种合理解释。
二、证明不知情,是否意味着被告人要自证无罪
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要求,认定有罪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原则上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被告人没有义务先证明自己清白,不能因为其无法解释每个细节就自动推定明知。
但在实践中,如果交易价格明显异常、频繁使用多个账户、收取高额手续费、与上游人员关系密切,办案机关会据此建立明知推断。辩护方提供真实、完整的反向事实,有助于说明这些异常是否存在其他合理解释,并检验控方证据能否排除合理怀疑。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把这项工作称为“对明知推断的证据核验”,而不是让当事人证明一个抽象的内心状态。代号菊律师会把每项不利事实与当时可获得的信息对应,判断当事人究竟知道什么、在何时知道以及是否仍继续实施相关行为。
三、哪些客观材料有助于说明真实认知
第一类是交易背景。包括双方如何认识、谁介绍交易、交易目的、标的物来源说明和正常业务惯例。
第二类是价格和报酬。明显低价收购或收取异常高额手续费可能不利;接近市场价格、有合理议价过程和常规报酬,则可能支持正常交易解释。
第三类是完整沟通记录。聊天和通话不能只截取一句,要保留前后文、时间和账号信息,判断上游人员是否透露非法来源、当事人是否主动询问以及对方如何解释。
第四类是资金和账户控制,查明银行卡、手机、验证码和网银由谁实际掌握,转账由谁发起。
第五类是行为后的反应。例如发现异常后是否立即停止、退还、报警或配合调查;是否删除记录、拆分资金、帮助逃避追查。
第六类是职业与经验,同一种交易对专业从业者和普通个人传递的风险信息可能不同。代号菊律师强调,这些材料必须真实形成,不能事后补造。
四、5份认罪笔录为什么仍可能判无罪
代号菊律师团队办理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当事人是一名全职母亲,因丈夫涉嫌盗窃受到牵连,被羁押1年多。案卷中有5份呈现认罪内容的讯问笔录,从书面数量看,对当事人极为不利。
当事人坚持自己没有作出相应认罪陈述。代号菊律师团队依法查看同步录音录像,将原始讯问过程与书面笔录逐句核对,并结合夫妻日常生活、涉案财物接触、交易背景和其他客观证据,审查其是否明知财物系犯罪所得。
多份笔录如果只是重复相近的结论性表述,却不能从原始讯问过程和外部证据得到支持,就不能因为数量多而当然形成稳定口供。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还会审查提问方式、回答上下文、笔录修改和签字确认,区分真实供述与记录偏差。
该案最终由法院一审判决无罪。这个结果建立在全案证据审查基础上,不代表所有存在同步录音录像差异的案件都会无罪,也不代表签字笔录一律没有效力。案例说明的是,书面口供仍须接受真实性、合法性和印证关系审查。
五、为什么不能只靠翻供说明不知情
当事人在侦查阶段承认“知道钱有问题”,后来又否认,办案机关会关注变化原因。翻供本身既不会自动排除原供述,也不会自动证明新说法真实。律师需要核对原话、提问方式、当时身体精神状态以及供述是否得到客观证据印证。
如果笔录确实准确记录了当事人陈述,还要区分其承认的内容。“觉得不正规”“担心账户被冻结”“知道对方可能违法”和“明知具体财物系犯罪所得”并非完全相同。代号菊律师会避免把日常语言直接等同于法律结论。
相反,如果聊天记录、转账备注、异常报酬和行为后处置能够相互印证明知,即使当事人始终不认罪,也可能依法定罪。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强调,无罪辩护必须正面回应不利证据,而不是把全部希望寄托在一句“不知道”。
六、银行卡转账案件怎样审查明知
涉银行卡案件需要先查清账户实际控制。银行卡登记在当事人名下,不等于每笔转账都由本人操作;但出借、出售账户、提供验证码或配合刷脸等行为,也可能成为认定帮助或转移资金的重要事实。设备登录、IP、交易指令和报酬需要相互对应。
其次看资金异常。当日快进快出、分散转入集中转出、跨地区频繁取现、交易对手众多且无真实业务、账户被冻结后继续换卡等,可能支持明知推断。但异常模式仍需与行为人的接触信息、职业经验和上游关系综合评价。
还要区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信罪、洗钱罪或上游犯罪共犯。事前是否通谋、帮助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的哪个阶段、行为对象是否已经属于犯罪所得,都会影响定性。代号菊律师团队不会只因资金经过账户就确定罪名。
七、2025年新司法解释还带来哪些变化
新司法解释除完善明知规则外,还强调综合考虑上游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掩饰隐瞒行为的情节后果及妨害司法秩序程度,采用综合性入罪判断。数额较小但关联紧密、情节恶劣的可能定罪;数额较大但关联松散、情节轻微、危害较小的,也可能依法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解释还调整“情节严重”认定,并规定认定时应注意与上游犯罪保持量刑均衡。对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追缴,且具有法定从宽、为近亲属实施且系初犯偶犯、配合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等情形,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代号菊律师提醒,新解释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2015年解释及2021年修改决定同时废止。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在当前案件中会直接依据新解释审查,不能继续机械引用已经废止的旧入罪和情节严重口径。
八、当事人和家属现在可以做什么
第一,保存原始手机、聊天、交易凭证、快递物流和合同票据,不要删除或选择性截取。
第二,按时间写明认识上游人员、接受委托、收到财物或资金、发现异常和停止行为的经过,区分亲身知道与事后听说。
第三,说明账户和设备控制情况,包括银行卡、手机、支付密码、验证码和登录设备由谁保管。
第四,整理价格或报酬依据,证明是否符合市场或日常业务。第五,如实告知律师不利事实,不要联系上游人员统一说法或补做材料。
异地家属遇到当事人在天津被羁押,可以委托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依法开展会见、阅卷、同步录音录像和资金证据核对、取保申请及出庭。代号菊律师会在完整了解案件后判断无罪、罪轻、罪名区分或量刑方向。
九、常见问题
问:不知道上游具体犯了什么罪,就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吗?
答:不能这样理解。明知通常不要求准确知道上游具体罪名,但要证明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处理的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对财物来源只有一般风险怀疑,是否达到刑法明知程度,应结合全部事实。
问:替亲属保管财物,会因为关系密切就推定明知吗?
答:亲属关系是综合判断因素之一,不能单独替代明知证据。新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为近亲属实施且系初犯、偶犯等,符合条件且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问:收取手续费就一定说明知道是赃款吗?
答:手续费的比例、交易内容和市场惯例都要审查。明显异常高额报酬可能不利,正常劳动或服务报酬则需结合其他事实判断,不能只凭“有收费”得出结论。
问:有5份认罪笔录,律师还能做无罪辩护吗?
答:可以依法审查,但不能预设结果。应核对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客观证据和主观明知事实。前述一审无罪案说明笔录数量不能替代证据真实性和完整证明链条。
十、结语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不知情”不能只靠口头否认,也不需要被告人倒置证明责任。真正有效的辩护,是把交易、资金、关系和讯问过程中的客观事实整理出来,检验控方对明知的推断是否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代号菊律师团队办理的5份认罪笔录案件最终一审无罪,体现了同步录音录像、笔录真实性和主观明知审查的重要性。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提示,个案结果不能复制,当前案件还应准确适用2025年新司法解释。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5条、第56条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有关被告人供述、电子数据和证据综合审查的规定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6.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