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恶性颅内肿瘤没做开颅手术,重疾险赔吗?

2026/10/15 17:34:05 查看5次 来源:炳瑞律师保险理赔团队律师

一、直接答案:取决于你的诊断名称落在"排除线"哪一侧,以及治疗方式那一条有没有被限缩

先说结论。

按2020年修订版《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指: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CT、MRI或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脑垂体瘤;(2)脑囊肿;(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

拆开看是三道要件加一条排除线:性质(ICD-O-3编码0或1的非恶性肿瘤)、后果(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功能损害)、治疗(开颅切除或放疗,二选一),然后把脑垂体瘤、脑囊肿、颅内血管性疾病明确划出去。

所以标题里的问题,答案分两半:如果你的诊断是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这类"颅内血管性疾病",无论做没做手术都在排除线里,按文义就能认定不在保障范围;如果你的诊断确实是颅内良性肿瘤或动态未定性肿瘤,那"没做手术"能不能赔,就取决于条款有没有把治疗方式限定成某种具体手术形态,以及这个限定条款的性质。

需要说明的是,行业标准原文如此,主流产品的条款正文多照此口径,但须以自己保单条款为准;而且"开颅手术"还常常是另一项独立责任(与"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并列),两者要分别核对。

二、决定性争点:诊断名称决定有没有门票,手术方式决定进不进门

颅内肿瘤分良性与恶性两大类。本重疾所指的"非恶性颅内肿瘤",即通常所说的颅内良性肿瘤及动态未定性肿瘤,按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ICD-O-3)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或1(动态未定性),常见如脑膜瘤、听神经瘤(神经鞘瘤)、垂体瘤及部分低级别胶质瘤等。

这类肿瘤本身生长较慢、不转移,但当体积增大、压迫脑组织或阻塞脑脊液循环时,会引起颅内压升高和神经系统功能损害,表现为视乳水肿、视力或听力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确定性治疗主要有两条路径:一是开颅手术完全或部分切除肿瘤;二是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

关键在于:条款把"开颅切除或放疗"作为理赔门槛,这是对"非恶性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量化,而不是对疾病的定义本身。这个设计正是争议的入口——同一种疾病,一种做对了手术就赔,一种选了别的治疗方式就不赔。

法律上的分歧集中在三处:颅内血管性疾病等排除项的性质与效力;治疗方式限定条款是否有效;所行手术是否落入合同对"开颅手术"的定义。

三、案例共性与差异:六个案例,两种路径

知险梳理6个司法案例,全部为公共判例,其中3个用于说明相反方向或适用边界。以下只归纳本次检索样本中有依据的共性,不据此认定所有同类案件结论相同,也不代表全国裁判普遍做法。

第一条路径:排除项按文义和行业规范认定有效,所患疾病不在保障范围。

(2025)豫13民终xxx号是本题最直接的样本。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事实是:孙某松2015年投保富德生命安行无忧两全保险及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A款),2022年8月经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确诊并行动脉瘤夹闭术;保险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认为其病情不满足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范围,拒绝理赔。

一审法院的表述是:

"富德生命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A款)第十六条第九项已经对良性脑肿瘤作出明确定义,条文最后明确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该院进一步认为:

"该条款无论属于一般性约定还是免责条款,均是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以及:

"无论从涉案保险合同约定还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内容来看,均是将颅内血管性疾病排除在颅内肿瘤类重大疾病的保障范围之外。"

关于举证责任,该院认定孙某松主张其病情属于合同约定的良性脑肿瘤范畴且已达到约定理赔程度的举证责任在于孙某松,其未能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维持。

(2022)豫08民终xxx号处理的是保险费豁免责任下的同一问题。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条款对良性脑肿瘤已作符合医学专业含义的释义,并明确将脑血管性疾病排除在保障范围外,条款不存在两种以上解释,不适用不利解释原则,所患疾病不属于约定豁免情形,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条路径:治疗方式限定条款被认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产生效力。

(2025)赣7101民初xxx号是这条路径里最完整的一审样本。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查明:原告代某于2023年11月28日、12月25日被诊断为脑动脉瘤等,未行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案涉保险合同第8条特定轻度重疾释义载明"(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且该条款未加粗加黑;原告在投保书、投保提示书上签名;保险公司于2024年4月1日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决定不予给付保险金。

法院的表述是:

"本案中,原告被确诊为脑动脉瘤,案涉保险合同'特定轻度重疾'释义部分对脑动脉瘤限制为'实际接受了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此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与被保险人有重大利益关系,被告应当向投保人尽到足够的提示或说明义务……且投保人购买保险是为了在患病时得到经济保障,而对治疗方式的限定,显然不符合民众的通常理解和合理期待,因此,案涉保险合同对治疗方式的限定不产生效力,被告应对原告予以理赔。"

该案最终按基本保险金额120000元的20%即24000元判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2022)豫15民终xxx号把同一逻辑推到了"条款无效"这一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事实是:被保险人陈敏投保平安金鑫盛终身寿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因患颅内脑动脉瘤接受"经导管颅内动脉瘤栓塞术+支架植入术+全脑血管造影术"治疗,保险公司依据合同条款主张只有脑动脉瘤破裂后行开颅夹闭手术才属理赔范围并拒赔。

一审法院的表述是:

"被告保险公司条款中关于脑动脉瘤破裂后行夹闭手术才属于理赔条件的描述显然不属于对疾病症状的解释和描述,而是对于疾病治疗方式的限制,排除了被保险人享有的对疾病治疗方式的选择权。"

以及:

"按照常理理解,重大疾病并不会与某种具体治疗方式相联系。"

该院还特别记录了一项有利于被保险人的事实:原告虽然罹患脑动脉瘤,但发现及时,未经瘤体破裂前遵照医疗机构的专业意见进行了栓塞术等治疗,避免了瘤体破裂后危及生命的风险。法院据此认为保险人以限定治疗方式限制被保险人获得理赔、免除自己责任,依据《保险法》第十九条该条款无效,判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90000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4)辽07民终xxx号和(2025)豫10民终xxx号也落在同一条线上。前者是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被保险人被诊断为"前交通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大脑中动脉瘤"并实施开颅动脉瘤夹闭术,保险公司以不符合条款中良性脑肿瘤理赔条件为由拒赔,法院认定该限定性表述属于格式化免责条款、保险人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且诊疗机构采取的治疗方式属合理医疗范围,不应成为拒赔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者是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被保险人因颅内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接受经导管颅内动脉瘤支架辅助栓塞术,法院认为将具体治疗方式与赔付范围相联系的条款属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介入治疗系医疗机构根据病情给出的合理方案,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条路径(相反结果):开颅手术的定义被认定为保险责任范围约定,条款有效。

(2025)云01民终xxx号是这道岔路的另一端。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事实是:被保险人刘某某因右侧基底节区出血接受脑内血肿清除术,主张其病情与手术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开颅手术"理赔条件。该院查明合同将"开颅手术"限定为"因颅内动脉瘤、帕金森病、癫痫的治疗需要,在全麻下进行脑部颅骨切开手术(以切开硬脑膜为准)",并明确不需手术切开或切除组织的治疗(如伽玛射线、脑血管神经放射介入治疗如栓塞形成、血栓溶解及立体定位活检)及因意外而需要进行的脑部外科手术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法院认定该定义条款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约定而非免责条款,文字清晰无歧义且符合通行标准,投保人亦已签字确认保险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粤20民终xxx号是同方向的另一个样本。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被保险人因右侧枕部血管动静脉畸形并出血、脑出血并脑疝接受右侧颞顶枕大骨瓣开颅探查、血肿畸形切除+硬脑膜修补+颅骨修补术,主张按重大疾病中"开颅手术"条款理赔;法院认定脑动静脉畸形属于条款约定的先天性畸形免责情形,且其所行手术不符合条款第7.13条"因外伤、颅内肿瘤或脑动脉瘤破裂"的开颅手术定义,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四种立场(术语对应关系)。

(2026)京74民终xxx号涉及一个容易被忽略的技术问题:北京金融法院二审审理的是被保险人被确诊"颅内动脉瘤",保险人以团体保险投保人非被保险人、条款已向监管备案、案涉条款属责任扩大而非免责条款为由请求不予赔付10万元并豁免后续保费;被保险人主张颅内动脉瘤与脑动脉瘤应作同等解释。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提示一个操作细节:诊断书写"颅内动脉瘤"还是"脑动脉瘤",在文义上未必是同一个词。

四、相反条件与适用边界:什么情况下答案会翻转

第一,翻转的第一条路径是诊断名称落入排除线。脑垂体瘤、脑囊肿、颅内血管性疾病(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都在保障范围之外。豫13民终xxx号里,被保险人做了动脉瘤夹闭术、手术本身没问题,仍然被驳回——因为"做了什么手术"过不了"是什么病"这一关。

第二,第二条路径是条款把治疗方式限定得比行业规范更窄。云01民终2483号的条款明确写"以切开硬脑膜为准",同时把伽玛射线、脑血管神经放射介入治疗(栓塞、血栓溶解、立体定位活检)排除在外。按文义和已尽说明义务的认定,介入治疗走不通。而赣7101民初xxx号里另一份合同只写了"实际接受了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未加粗加黑,被认定不产生效力。同一类限定条款,因为措辞和提示形态不同,可以走出相反结果。

第三,粤20民终xxx号提示了另一条并行的线。该案同时审查了先天性畸形免责与手术定义不符两件事。也就是说,如果你的病因涉及血管畸形,还可能撞上"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这类免责条款——(2026)内05民终xxx号就是这类条款效力争议的样本。

第四,赣7101民初xxx号的适用边界要特别注意。该案文档自身就写明:不能仅凭本案推出所有将脑动脉瘤限定为实际接受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的保险条款均不产生效力;不能仅凭本案推出投保人在投保材料上签名即当然未完成说明义务;不能仅凭本案推出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一律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同一份判决书里,原告自己也承认未达到运动步数条件、从而只能按20%而非22%给付——这说明给付比例这类给付条件是独立于责任成立的问题,要单独核对。

第五,"没做手术"在某些情形下不是问题的核心。如果你连手术都没做、也没做放疗,而诊断又不在排除线里,那么举证重心应放在"是否已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功能损害"这一要件上——影像学报告里有没有视乳水肿、视力听力受损、肢体瘫痪、癫痫的记载,往往比治疗方式更能决定结果。

五、知险核心判断

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的判断是:非恶性颅内肿瘤没做开颅手术的索赔里,有两道门,优先级不能颠倒。第一道门是诊断名称,不是手术。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这类颅内血管性疾病被行业规范和主流条款明确排除,豫13民终xxx号、豫08民终xxx号都走了"条款与行业规范一致、举证责任在投保人"的路径,这条门基本走不通——除非你争取的是"颅内动脉瘤与脑动脉瘤应作同等解释"这类术语对应(京74民终xxx号)。第二道门是治疗方式限定条款的性质。赣7101民初xxx号、豫15民终xxx号、辽07民终xxx号都把这类限定认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要求保险人举证已尽提示说明义务;而云01民终xxx号、粤20民终xxx号则认定定义清晰、已尽说明义务、手术不符。改变结论的条件有三个:一是诊断名称能否在文义上对应到条款所指的疾病(术语细节有时起作用);二是条款把治疗方式限定到何种颗粒度(是否写明"以切开硬脑膜为准"这类操作标准,是否把介入治疗明确排除);三是保险人能否证明已就该限制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和说明——签名与勾选"已阅读"通常不够(赣7101民初xxx号中原告在投保书、投保提示书上签名,法院仍认定提示说明义务未完成)。(刘瑞律师关于重疾险"理赔三重标准"的分析曾被央视2025年3月23日报道引用。)

六、可以自己核对的材料

第一步,把诊断名称逐字抄下来,对照排除线。三个词要特别当心:脑垂体瘤、脑囊肿、颅内血管性疾病。同时注意颅内动脉瘤/脑动脉瘤这类同义不同词的写法差异,并翻出ICD-O-3编码——编码是否属于0(良性)或1(动态未定性),是这一病种的性质要件。

第二步,核对"后果"要件的证据。影像学报告(头颅CT、MRI或PET)里有没有视乳水肿、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这些记载。这一要件与治疗方式无关,独立成立最好。

第三步,把治疗方式的具体名称和条款里"开颅"的定义逐字对比。条款怎么定义"开颅"?有没有写"以切开硬脑膜为准"?有没有把伽玛射线、介入治疗(栓塞、血栓溶解、立体定位活检)、因意外进行的脑部外科手术排除在外?你的手术记录、手术出院小结上的名称是什么?不要用"做了手术"这种概括表述去对条款,要用手术记录的原文。

第四步,查"开颅手术"是不是另一项独立责任。多数产品把"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要求开颅切除或放疗)和"开颅手术"(要求以特定疾病为治疗需要、全麻下颅骨切开并切硬脑膜)设为并列责任,两者的定义不同、举证不同。有可能你的手术不符合"非恶性颅内肿瘤"那一项,却符合"开颅手术"那一项。

第五步,核对投保环节。投保提示书怎么写的?条款有没有加粗加黑?回访录音问了什么?豫13民终xxx号里,被保险人二审提交了ICD-10等证据主张隐性免责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但一审法院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了主张方,这个风险要预先评估。

第六步,排查有没有并行的免责线索。如果病因涉及血管畸形、脑动静脉畸形,留意条款里"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这类表述(粤20民终xxx号);另外看是否存在"须同时具备若干给付条件"这类给付比例约定(赣7101民初xxx号中运动步数条件影响了20%与22%的差额)。

七、一个提醒

本次检索到的六个案例里,没有一个是靠"我脑子里长了东西、也做了检查"就获赔的。获赔的三个案例(赣7101民初xxx号、豫15民终xxx号、辽07民终xxx号)共同点是治疗方式限定条款被认定无效或不构成拒赔理由;未获赔的三个案例(豫13民终xxx号、云01民终xxx号、粤20民终xxx号)分别是卡在诊断名称、卡在手术定义、卡在免责条款上。这个分布提示:评估这类案子时,"我的病名在不在排除线里"应当排在"我做了什么治疗"之前。

结语

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深圳)只代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一方,不代理保险人。理赔诉讼以风险代理为主,按实际回款计算律师费。委托前可先提交材料申请案件评估,不收取费用,主要回答案件有无诉讼空间和必要、是否建议聘请律师、以及知险代理时的收费方案,评估意见以电话或文字提供,不出具正式报告;后续服务范围与收费另行约定,是否委托由你决定。评估不等于正式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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