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答案与成立条件
先说结论:双耳失聪的赔付关口是一个可以被数字直接检验的门槛——500、1000、2000赫兹三个语音频率下的平均听阈是否达到条款约定的数值,且经条款认可的听力检测证实,并且"永久不可逆"这一状态有证据支撑。没到数值,或不可逆举证不成立,都可能不赔。
2020年修订版《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第13种重度疾病"双耳失聪"的定义原文是: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91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拆成四个要件:
1.双耳:须是双耳,单耳失聪通常属轻症责任,不在本重疾项下;
2.数值门槛:500/1000/2000赫兹三个语音频率的平均听阈≥91分贝(注意:不同产品条款可能写作90分贝,须以自己保单为准);
3.检测证实:须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ABR)之一或多种证实;
4.永久不可逆:不少产品条款另有释义,约定为"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这是一个需要单独举证的事实要件。
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现实:司法实践里真正卡住理赔的,往往不是第2项数字,而是第4项。数字是检测报告上的读数,可以比对;而"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恢复"是一个需要过程证据的事实,法院会追问:确诊后治过没有?治疗记录在哪?
二、决定性争点与理由:分歧集中在两处
争点一:听阈数字是否达标,达标以哪一次检测为准
这是最表面的一层。真实情况是同一个被保险人往往有多次检测报告,其中部分达标、部分不达标。争议因此变成:条款要求的是"某一次检测达标"还是"整体状态达标"?二审期间新做的检测算不算数?
争点二:"永久不可逆"由谁举证,以及治疗行为缺失的后果
条款把它定义成"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这里嵌了一个前提:"经过积极治疗"是被保险人需要完成的动作。如果确诊后未按医嘱对症治疗,法院可能认为无法判断在现有医疗条件下积极治疗180天后能否恢复,从而该事实不予认定。
争点三(反向):条款本身是否清楚、有无歧义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法院都会对这类条款作扩张解释。有的法院认为条款对双耳失聪的界定足够准确,普通人对"需达到一定数值才能认定为双耳失聪"不会出现理解偏差,因而不适用保险法第三十条的不利解释规则——本批已核实案件中就有这样的立场,也有法院明确认为该条款的类别划分与限制条件超出了常人理解、应作通常理解解释。这两种立场在同一时期并存,这是本病种最需要如实告知读者的一点。
三、案例共性与差异:5个已核实案件的三种走向
以下案件均为公开裁判文书,按案号去重后逐案取得原文依据。
走向一:听阈达标且不可逆状态获认定,判赔。
•(2025)内05民终xxx号,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保险人韩某某(2019年出生)经其母投保重疾险,基本保额30万元。合同约定双耳失聪须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丧失、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并经纯音听力测试等证实,"永久不可逆"指确诊后经积极治疗180日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法院认定:2024年12月19日确诊双耳重度感音神经性聋,2025年8月6日纯音听力测试平均听阈右耳97、左耳92分贝,双耳平均听阈均大于90分贝,据最初确诊已超过180日,且相较2025年2月8日测试(右107、左73)未见实质性改善,足以说明双耳听力丧失状况未能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二审认定符合重大疾病双耳失聪情形,维持赔付重疾保险金并豁免相应保费的判决。
•(2024)鲁08民终xxx号,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被保险人2021年被确诊为神经性耳聋进而双耳失聪,经医院纯音听阈检查双耳平均听阈均大于91分贝。法院认定符合本案保险合同约定的双耳失聪这一重大疾病定义。争议另涉及"初次发生":保险公司主张2017年已确诊神经性耳聋、2021年诊断并非初次发生。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到及时的审查义务、亦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2017年的诊断是否符合本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畴,故对该项主张不予采信;一审依条款判付保险金20万元,二审予以维持。
走向二:数字未达标或证据不能证明达标,不予支持——这是必须交代的反面。
•(2024)苏09民终xxx号,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被保险人陈某国依2019年1月、2023年3月及2024年1月的病历与检查报告主张符合双耳失聪。法院逐项审查后认为:其纯音听力测试未达到条款约定的平均听阈标准;声导抗检测结果不能反映听力异常;脑干诱发电位报告单所载V波反应阈值减去矫正值后,不能证明达到合同约定的"双耳失聪"标准;即使其提交的2024年3月的纯音听力测试符合特定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的标准,因该检测本身具备一定主观性、且系在二审诉讼过程中作出,不符合其起诉时疾病状况,仍需结合脑干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综合判断。一审期间经承办人向医院耳鼻喉科工作人员咨询,该人员陈述脑干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结果与实际听阈有误差、一般高于实际听阈5至10分贝。二审认定其主张重大疾病保险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2022)吉02民终xxx号,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涉及单耳失聪轻症责任(条款载明单耳失聪须500/1000/2000赫兹平均听阈大于91分贝并经检测证实)。法院认定被保险人经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诊断为右耳感音神经性耳聋(全聋型)后,未对右耳疾病进行检查治疗,故无法判断其在现有医疗条件下经积极治疗180天后能否恢复,其亦未举证证明属"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对该事实不予认定。
走向三:条款解释分歧——同一份条款被作两种处理。
•(2025)豫17民终xxx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是一个值得注意的样本,包含两组方向相反的说理:
四、相反条件与适用边界
以下五种情形,本批案件显示对被保险人不利:
1.未达数值。苏09民终xxx号中,即便有一次检测达标,因其余检测未达标、其他检测手段不能证明达标、且达标检测系诉讼中作出,仍被认定"缺乏事实依据"。一次达标不够,要看证据链整体。
2.声导抗与脑干诱发电位不能直接替代纯音测听。苏09民终xxx号中,声导抗不能反映听力异常;V波反应阈值需扣减矫正值,矫正后不足以证明达标。耳鼻喉科工作人员关于"脑干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结果一般高于实际听阈5至10分贝"的说法,在该案中被用来解释误差方向。
3.确诊后未治疗。吉02民终xxx号中,未检查治疗直接导致"永久不可逆"无法认定。这是最容易造成不可逆损失的一步。
4.保险公司能证明投保前已有同类诊断。鲁08民终xxx号中,法院明确指出若保险公司能就投保前诊断完成审查并提供有力证据,主张就可能成立——该案结论建立在保险公司"未尽到及时的审查义务、亦未提供有力证据"之上。
5.条款可能写作90分贝而非91分贝。本批案件中两种数值都出现过(内05民终xxx号为90分贝,苏09民终xxx号、豫17民终xxx号为90分贝,标准文本与吉02民终xxx号单耳失聪条款为91分贝)。差1分贝可能就是全部争议,必须逐字核对自己的保单。
也要说明不能一般化的两处:一是豫17民终xxx号的"通常理解"路径有明确前提,即出院诊断记载为"双耳重度感音神经性听觉丧失",即临床诊断本身与双耳失聪一致;若出院诊断未作此表述,单靠某一两份检测报告未必能得出同样结论。二是内05民终xxx号的"不可逆"认定依托于"相较此前测试未见实质性改善"这一两份以上检测的时间序列对比——单次检测无法形成这种对比。
五、知险核心判断
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对本案的判断是:双耳失聪纠纷表面上是数字之争,实质上是"有没有一份能被采信的证据把三个要件串起来"——把听阈数值、双耳、永久不可逆连成同一条链。理由在于,这三个要件在证据上来源不同:数值来自听力检测报告,双耳来自报告的左右耳分列,永久不可逆来自确诊后的治疗过程与时间序列。实务中被忽略的往往不是数字本身,而是把三者割裂提交——只交一份达标报告而缺少治疗记录,或只有治疗记录而检测报告方向相反。把检测报告按时间排序、标注是否在积极治疗期内、说明每次检测所用方法与矫正处理,本身就是决定成败的动作。
改变这一判断的条件也很明确:其一,若保单条款已就"永久不可逆"作出明确定义并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则该要件的举证要求会实质提高,本案路径不再适用;其二,若确有多个检测报告方向相反且无法解释,则本判断指向的"串联证据"路径会失效;其三,若被保险人在确诊后曾接受系统治疗并有完整记录,则不可逆要件的举证难度大幅下降。以上是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所作的研究分析,不是对任何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
六、可以核对的材料与下一步
1.逐字核条款。确认三件事:听阈数值是91分贝还是90分贝;检测方式被限定为哪几种;"永久不可逆"在条款释义中的定义(是否含"积极治疗180日"这一前提);是否另有关于承保年龄的特别说明。
2.调取全部听力检测报告,按时间排序。标注每次检测的日期、左右耳分列数据、平均听阈、所用方法(纯音测听/声导抗/听觉诱发电位)、报告出具科室。特别关注:是否有连续两份以上报告显示无实质改善——这是"不可逆"最有力的形态。
3.确认确诊后是否按医嘱治疗。门诊记录、住院记录、购药记录、听力复查记录都要。吉02民终xxx号的教训是:没治疗,"180天后能否恢复"这个问题就无法回答。
4.区分单耳与双耳。若只有单耳听阈达标,本重疾项下不成立,应转向轻症责任项核对。
5.收到拒赔后先分辨拒赔理由落在哪一项。是"数值未达标""非永久不可逆""非初次发生",还是"未按医嘱治疗导致无法认定"——这四种的补证方向完全不同。
材料齐备后,是否主张、以何种方式主张,取决于保单文本与检测报告之间能否形成闭合证据链,这需要个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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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深圳)位于深圳,只代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一方,不代理保险人一方,也不从事保险销售。目前保险理赔诉讼以风险代理为主,客户委托时不预付基础律师费,按实际回款及具体委托约定支付律师费。客户在正式委托前可提交案件材料申请免费案件评估,评估由理赔负责人和律师共同完成,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由刘瑞律师参与;委托前案件评估不收费,也不等于正式委托,后续服务及收费方式需另行约定,客户也可在收到评估意见后自行决定是否委托。刘瑞律师关于重疾险"理赔三重标准"的分析曾被央视2025年3月23日报道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