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实践中常因“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认定标准模糊,成为控辩双方激烈交锋的领域。尤其当案件涉及民营企业经营者时,一方认为其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另一方则可能主张其并无主观恶意、事出有因。这类案件一旦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能否争取到不起诉决定,往往取决于对证据细节的精准把握和对刑事政策的有效运用。
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在杭州地区办理的一起拒执罪案件中,通过细致阅卷与专业沟通,成功将指控金额大幅核减,并促成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文还原这起案件的辩护全过程。
一、案情还原
当事人王某某,男,四十余岁,在杭州市经营一家小型企业。数年前,王某某因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被法院判决向对方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一百余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现王某某名下银行账户曾有大额资金进出,且其将部分款项用于支付供应商欠款及员工工资,遂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后移送杭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王某某到案后辩称,自己并非恶意逃避债务,企业当时已陷入经营困难,账户资金主要用于维持企业运转和支付工人工资,并非个人挥霍。但面对公安机关的指控,他感到十分无助。“我不是不想还钱,是真的拿不出来,企业倒了,工人怎么办?”王某某后来回忆道。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王某某家属经多方打听,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委托泽良刑事律师介入辩护。
二、争议焦点:罪与非罪,核心在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中,控方认为王某某在判决生效后,账户仍有大额资金流转,却未用于履行生效判决,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而辩护方需要厘清的核心问题是:王某某的资金流转是否属于“有能力执行”?其将资金用于支付供应商和员工工资,是否具有逃避执行的恶意?涉案金额究竟应当如何认定?
三、律师办案过程
泽良刑事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检察院阅卷,逐笔核对银行流水与执行案件卷宗。通过分析,律师发现公安机关认定的“涉案金额”存在重大疑点:部分资金流转发生在判决生效之前,不应计入拒执金额;部分款项虽在判决后支出,但确系用于支付企业正常经营所必需的供应商货款和工人工资,且王某某个人并未从中获取任何私利。
在此基础上,泽良刑事律师形成了三层辩护思路:
第一,从主观方面入手,论证王某某不具有逃避执行的故意。其资金支出均用于维持企业生存、保障工人工资,属于经营行为而非个人挥霍,主观恶性较小。
第二,从客观方面核减金额。通过逐笔比对,将指控金额从最初认定的数十万元核减至数万元,并指出其中部分款项的性质认定缺乏证据支持。
第三,从刑事政策角度,强调王某某系民营企业经营者,企业仍在经营,具有分期履行意愿和能力,若对其判处刑罚,将导致企业停摆、工人失业,社会效果不佳。同时,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继续履行判决义务。
在形成书面辩护意见后,泽良刑事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类案不起诉案例,并促成王某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四、办案结果
经过多轮沟通与补充材料,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王某某虽存在未及时履行判决的行为,但综合考虑其资金用途、主观恶性、企业经营状况及和解情况,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王某某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长舒一口气:“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刑事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企业保住了,我也能继续想办法还钱。”
本案的办理,体现了泽良刑事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证据的精细审查能力,以及在服务民营经济、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专业价值。对于类似案件,及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全面梳理资金流向、准确界定涉案金额、有效沟通刑事政策,是争取不起诉结果的关键。
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泽良刑事律师,专业刑事律师一对一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