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认罪认罚案:泽良刑事辩护律师突破量刑建议,成功获刑期罚金双调减

2026/10/16 01:37:22 查看9次 来源: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在刑事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应是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理的重要路径,但实践中,不少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却发现,检察机关给出的量刑建议偏重,法院往往直接采纳,导致“认罪认罚”反而成了“认命认罚”。认罪认罚后还能不能争取更轻的处罚?量刑建议是否绝对不可动摇?这是许多当事人和家属最关心的问题。


事实上,认罪认罚并不等于放弃辩护权利,量刑建议也并非法院判决的“天花板”。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在审判阶段介入案件,通过精准的量刑辩护,完全可能在认罪认罚基础上进一步争取刑期和罚金的调减。本文讲述的,就是发生在广州的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当事人王某某在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情况下,经泽良刑事律师有效辩护,最终成功获刑六个月,罚金亦减半。


王某某系广州市某企业经营者,长期从事食品流通行业。2022年底,王某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广州市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某销售金额较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王某某考虑到自身法律知识有限,加之对认罪认罚制度理解不深,便在检察机关的安排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然而,签署具结书后,王某某内心始终觉得量刑过重。他认为自己并非主观恶意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涉案时间较短,且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人身损害后果,一年刑期对其家庭和生意都是沉重打击。王某某的家属也感到困惑:既然已经认罪认罚,为什么还要判这么重?还有没有争取更轻处罚的空间?


带着这些疑问,王某某的家属在案件移送法院审判阶段后,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泽良刑事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迅速组织集体研讨,对案件证据和量刑情节进行了全面梳理。律师发现,王某某虽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对部分从轻情节未予充分考量,且涉案金额的认定存在一定争议空间。


针对本案,泽良刑事律师确定了三个关键突破点:第一,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中未予充分体现;第二,王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第三,王某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有限。围绕这三个突破点,律师指导王某某家属补充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自首证明、退缴凭证、企业经营状况说明等,进一步补强了从轻处罚的事实基础。


在审判阶段,泽良刑事律师与承办法官进行了充分沟通,提交了详细的量刑辩护意见,指出虽然王某某认罪认罚,但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其具有自首、退赃、初犯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未充分体现这些情节,请求法院在认罪认罚基础上进一步调减刑期和罚金。同时,律师也预判到公诉机关可能坚持原有量刑建议,提前准备了多组证据和类案判例,以支持辩护观点。


庭审中,公诉机关坚持认为王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认罪认罚具结书合法有效,建议法院采纳一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泽良刑事律师则当庭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在于“从宽”,而非简单“确认”,法院应当根据全案情节依法裁判,不能机械采纳量刑建议。律师重点阐述了王某某的自首情节,指出其在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强调王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悔罪态度诚恳,再犯可能性低,建议对其适用更轻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泽良刑事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在认罪认罚基础上,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罚金数额亦较原量刑建议减半。王某某及其家属对结果表示满意,认为泽良刑事律师的专业辩护让他们在认罪认罚后仍争取到了实实在在的从宽处理。


王某某在判决后感慨道:“签了认罪认罚书以后,我以为只能接受一年的刑期了,是泽良刑事律师让我知道,认罪认罚不是终点,专业辩护还能争取更公平的结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从轻处理的机会,但并不意味着放弃辩护。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依然可以通过精准的量刑辩护,挖掘自首、立功、退赃、初犯等从轻情节,说服法院在量刑建议基础上进一步调减刑罚。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深耕刑事辩护十余年,累计办理各类刑事案件五百余起,在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食药犯罪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实行一体化管理、集体研讨、多律师协作,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流程、专业化的刑事辩护服务。


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泽良刑事律师,专业刑事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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