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财犯罪侦查阶段的追赃挽损

2026/10/16 10:27:13 查看21次 来源:王之虎律师

侵财犯罪侦查阶段的追赃挽损

作者:上海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  王之虎

侵财类刑事案件始终是我国刑事司法治理的重点领域,此类犯罪不仅侵害社会财产安全秩序,亦会造成被害人实质性经济损失,极易引发次生社会矛盾。在刑事诉讼全流程中,侦查阶段作为涉案财物查控处置的起始环节,是实现追赃挽损、修复被害人财产权益的核心阶段。相较于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侦查程序具有及时性、主动性、前置性等优势,是阻断赃款赃物转移、隐匿、挥霍的最佳窗口期。当前司法实践中,侵财案件普遍存在资金流向复杂、资产混同严重、第三方权属交织、善意取得认定困难等现实问题,导致大量案件追赃率低、挽损效果有限。基于此,本文从刑事规范依据出发,系统梳理侦查阶段追赃挽损的制度价值与运行现状,剖析当前实务工作中的突出难题,并从侦查机关、辩护律师、被害人代理人多角度构建规范化、可落地的追赃挽损实务路径,以期完善侵财案件涉案财物处置机制,实现刑事打击与权益保障的双重司法价值。

一、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业态的多元化发展,传统侵财犯罪与新型网络侵财犯罪交织叠加,盗窃、诈骗、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等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与暴力型犯罪不同,侵财类案件被害人的司法诉求不再局限于对行为人定罪量刑,财产损失的有效挽回已成为当事人最为核心、最为迫切的诉讼需求。

追赃挽损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刑事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是衡量刑事司法精细化治理能力的重要指标。司法实践表明,绝大多数涉案资产流失、被害人全额受损的案件,根源均在于侦查前期财产查控不及时、资金溯源不彻底、财物处置不规范。因此,立足侦查前置程序,系统化完善追赃挽损工作机制,厘清涉案财物追缴边界、规范财物处置流程、平衡多方主体权益,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务意义。

 

二、侦查阶段追赃挽损的法律规范与制度价值

(一)核心法律规范依据

我国刑事法律体系已构建起较为完整的涉案财物处置规则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明确了涉案财物处置的基本原则,确立了“违法所得全面追缴、被害人财产优先返还、违禁品及作案工具依法没收”的裁判规则,为全流程追赃挽损提供实体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进一步细化侦查机关的职权范围,赋予侦查机关在侦查程序中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资产的法定权限,明确审前财物返还、特殊财物先行处置的适用条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从司法政策层面对审前返还制度作出严格限定,确立“权属清晰无争议、无损第三方权益、不影响诉讼进程”的三重适用标准,明确权属存在争议的财物不得在侦查阶段处置,统一了公、检、法三机关涉案财物处置的司法尺度。

(二)侦查阶段追赃挽损的制度价值

第一,前置阻断资产流失,保障被害人实体权益。侦查阶段是唯一能够第一时间锁定涉案资产的诉讼阶段,及时查控可有效避免赃款赃物被转移、隐匿、挥霍、抵债,最大限度留存可退赔资产。

第二,优化刑事治理效果,化解社会矛盾。有效的追赃挽损能够实质性修复受损财产关系,降低被害人信访、申诉概率,实现案结事了的司法目标。

第三,规范涉案财物处置,平衡多方主体利益。科学的审前处置机制,既可以严厉惩治财产性犯罪,又能够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避免过度追缴侵害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

三、侵财犯罪侦查阶段追赃挽损的实务工作内容

(一)资金链条穿透溯源,全面固定涉案资产

资金流向核查是侵财案件追赃工作的核心基础。侦查机关应当依托银行流水、网络支付数据、交易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及书证材料,完整梳理赃款的流转路径,查清资金最终去向,包括消费挥霍、对外赠与、债务清偿、不动产购置、股权投资、贵金属交易等各类处置方式。

在溯源核查过程中,不仅需要核查犯罪嫌疑人本人名下资产,还应当穿透审查赃款流向第三人账户、关联账户的交易事实,对涉案流入资金对应的资产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形成完整的资产查控体系。

(二)分层甄别财产属性,严格限定追缴范围

坚持刑法罪责自负原则,追缴范围仅限于与犯罪行为具有实质关联的涉案财产,严禁牵连处置案外人合法财产。实务中可将涉案财产划分为四类予以差异化处理:

其一,被害人原有财物。权属明确、来源清晰、无权利争议的原物,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依法审前返还;

其二,犯罪违法所得及孳息。全部属于追缴范畴,应当无条件予以查控、追缴;

其三,嫌疑人个人合法财产。可作为后续退赔执行的责任财产,但侦查阶段不得随意处置;

其四,案外人善意取得财产。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依法排除追缴范围,维护市场交易安全。

(三)依托认罪认罚制度,构建多元退赔机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侦查阶段主动退赃退赔提供了制度支撑。侦查机关可通过释法说理,引导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主动配合退赔工作,通过自愿退赃、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的方式获得从宽处理空间。

需要明确的是,退赔从宽属于量刑激励机制,司法机关不得以撤案、终止侦查、不予追诉等结果作为退赔对价,确保追赃挽损工作始终在法治框架内开展。

(四)特殊涉案财物的先行处置机制

针对股票、基金、理财产品等价格波动剧烈,以及生鲜物品、易损耗物资等价值易贬损的特殊财物,司法规范设置了先行处置制度。侦查机关经内部审批程序后,可依法对该类财物进行拍卖、变卖,留存处置价款随案移送,通过程序性变通最大限度保全资产价值,减少被害人损失范围。

四、当前侦查阶段追赃挽损工作的司法困境

(一)资金混同复杂,违法所得甄别难度大

多数侵财案件中,犯罪违法所得与嫌疑人个人合法资金长期混同,资金经过多次转账、拆分、合并、跨平台流转后,原始赃款形态彻底灭失。司法实践中难以精准区分合法资金与犯罪所得,导致追缴范围难以界定,出现追缴不足或过度追缴的双重问题。

(二)第三人交易行为复杂,善意取得认定困难

赃款赃物流入市场后,往往通过民间借贷、商品交易、投资合作、无偿赠与等多种方式流转至第三人。侦查阶段办案周期短、取证压力大,难以快速查清第三人主观善意与否、交易对价是否合理,导致大量涉案资产处于处置僵局。

(三)多主体受损场景下财物处置受限

在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等涉众型侵财案件中,被害人人数众多、损失金额不一,而查控资产往往无法覆盖全部损失。在财产权属、分配比例尚未经司法裁判确认前,侦查机关无法开展分配返还工作,致使被害人无法在审前获得有效救济。

(四)传统侦查理念重打击、轻挽损

部分办案机关仍延续“以破案为中心”的传统思维,将工作重心锁定在嫌疑人抓捕、口供突破、事实定罪层面,对资金穿透溯源、资产全面查控重视不足,错失侦查黄金窗口期,造成涉案资产事后无法追回。

五、侦查阶段追赃挽损的规范化实务路径

(一)侦查机关:构建全链条财产查控体系

侦查机关应当树立“破案与追赃并重”的办案理念,将资金核查、资产查控贯穿侦查全过程。全面制作涉案财物清单,规范查封、冻结、扣押程序,严控超范围、超标的查封;对权属清晰财物依法快速返还,对争议财产严格随案移送,杜绝擅自处置。

(二)被害人及代理律师:主动行使程序救济权利

被害人代理律师应当及时固定损失证据,主动向侦查机关提交资产线索,依法申请对涉案财物采取强制措施。对符合审前返还条件的财物,应当书面申请办案机关依法返还。针对侦查机关程序违法、消极处置、超范围查控等问题,依法启动检察监督程序,维护被害人合法财产权益。

(三)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精准区分合法财产与涉案资产

辩护律师在追赃挽损程序中承担权益制衡功能。律师应当全面梳理当事人资产结构,精准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对不当查封、违规冻结的情形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同时在合法框架内制定合理退赔方案,通过有效退赔实现量刑从轻,兼顾当事人权益与被害人损失修复。

六、结语

侵财犯罪侦查阶段的追赃挽损工作,是新时代刑事司法提质增效的重要抓手,是平衡犯罪惩治、财产保护与社会治理的关键制度环节。当前司法实践中,资金混同、权属争议、善意认定困难、办案理念滞后等问题,仍在制约追赃挽损实效。

对此,司法机关应当进一步细化涉案财物处置标准,强化全流程资产溯源查控;辩护人与代理律师应当充分发挥专业作用,规范参与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厘清财产边界、平衡各方利益。唯有坚持程序规范与实体公正并重、打击犯罪与权益保障并行,才能真正提升侵财案件追赃挽损质效,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治理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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