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大量强奸、强制猥亵案件之后可以发现,很多“一对一”证据冲突的案件,致命问题并非言词证据本身,而是关键客观物证在侦查阶段被遗漏,导致事实无法得到客观检验。其中裤子、内裤物证的收集缺失,属于高频出现的证据瑕疵。
实务中经常出现这样的局面:被告人始终稳定供述自己没有脱下裤子及内裤,被害人陈述存在插入性行为,但侦查机关没有完整扣押双方涉案衣物,仅仅依靠言词证据推进诉讼。面对该类侦查疏漏,辩护律师不能仅在庭审中口头提出异议,需要依托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构建体系化的辩护策略,把物证缺失所带来的合理怀疑转化为法定的辩护意见。
一、阅卷阶段的精细化审查
拿到卷宗之后,不能只看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和DNA鉴定意见,必须逐项核查扣押清单、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和物证照片。
重点审查几个核心问题:案发时被告人、被害人所穿外裤、内裤是否全部被扣押在案;物证照片是否完整呈现衣物整体状态,还是仅截取局部用于提取生物检材;如果衣物没有扣押或已经灭失,卷宗内是否对衣物灭失、未提取作出合理解释。
很多卷宗会出现一种隐蔽缺陷:仅提取被害人内裤做生物检材,而没有扣押被告人案发时的裤子内裤。此时,被告人供述“没有脱裤子”与被害人陈述插入行为之间的矛盾,完全没有客观物证予以验证。这就是辩护的重要切入点。辩护律师应当将卷宗中的证据缺失点逐项摘录,形成阅卷笔录,为后续法律文书做好事实铺垫。
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的主动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辩护人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侦查机关应当收集而未收集的无罪、罪轻证据材料。当卷宗显示裤子、内裤物证未被收集,或者只做生物鉴定而没有做痕迹检验时,辩护律师应当书面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或《补充侦查申请意见》,而不是简单口头沟通。
申请书当中,不能笼统要求调取物证,应当讲清楚事实逻辑和法律后果:被告人稳定供述未脱卸裤子内裤,该事实直接关系强奸既遂能否成立;侦查机关未扣押涉案裤子内裤,导致该关键事实无法得到客观印证;现有证据体系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申请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
需要客观认清实务现实:部分案件衣物因案发时间延后,已经被清洗、丢弃,客观上丧失了补检条件。此种情形下,辩护意见的重点应当调整为:因关键物证永久灭失,导致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无法查证,该不利后果不应当由被告人承担。依据疑罪从无原则,指控的犯罪事实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三、会见被告人的细节固定
多次会见过程中,需要向被告人详细核实案发时裤子、内裤的状态:拉链、纽扣是否解开,内裤是否褪落,衣物有没有被拉扯,是否发生破损,案发之后衣物如何处置,有无清洗、丢弃。将这些细节固定在会见笔录之中。
同时向被告人释明,该组事实直接关系既遂未遂、此罪彼罪,在每一次讯问当中,都应当将该关键事实完整、稳定地向办案机关陈述,避免笔录简略遗漏核心辩解。
四、审查起诉阶段的鉴定意见质证
实务中存在一种普遍误区,认为衣物物证只有检出DNA、精斑才有价值。辩护律师要在质证意见中明确阐释:即便没有生物物质检出,裤子、内裤的物理痕迹同样具备独立证据价值。纺织品的破损、缝线撕裂、异常褶皱,能够反映案发时是否存在拉扯、褪除衣物的行为。
侦查机关仅进行生物物证鉴定、放弃痕迹检验,属于对物证证明价值的片面使用,没有穷尽侦查手段。该部分应形成书面质证意见提交检察院,将该问题纳入审查起诉的考量范围。
五、审判阶段的质证与辩论
庭审质证环节,针对物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逐项质证,明确指出侦查行为的疏漏:对于直接关系犯罪既遂与否的关键物证,侦查机关没有全面收集、没有充分检验,造成控方赖以定案的被害人陈述缺少客观物证印证,控方证据链条存在缺口,无法排除被告人辩解成立的合理怀疑。
辩论阶段需要厘清三个逻辑层次。第一,实体层面,是否脱卸裤子内裤,直接决定能否完成插入行为,区分强奸既遂和强制猥亵。第二,程序层面,侦查机关有义务全面收集有罪以及无罪证据,遗漏关键物证属于未能穷尽侦查手段。第三,证明标准层面,性侵案件一对一言词对抗,在关键客观物证缺失的前提下,仅依靠被害人陈述,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法定证明标准。
当然,辩护律师也应当保持理性客观,不能机械认为只要没有裤子物证就当然无罪。要结合全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比如人身检查伤情、现场环境、报警经过、前后陈述是否稳定等。但只要双方在“是否脱卸裤子内裤”这一核心事实严重对立,而该物证本有条件收集却被侦查机关忽略,辩护方就应当抓住该证据瑕疵。
性侵案件辩护,不是对抗被害人,而是守住证据裁判原则。当客观物证缺位,言词证据矛盾无法得到检验时,司法就应当恪守存疑有利于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把侦查环节被忽视的客观证据价值重新挖掘出来,用证据规则约束言词证据的证明效力,防止仅依靠言词认定重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