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个字组合在一起,几乎是所有离婚房产纠纷里最想争的一件事:谁是过错方。但真到法庭上,多数人会发现,证明自己是无过错方,和让法院在分割上真的偏向自己,中间隔着的不只是事实,还有一整套诉讼技术。
案件介绍
A某与B某于二〇一四年三月登记结婚,双方均为上海市居民。婚前A某与B某名下各有一套自住旧房,婚后长期居住在B某的旧房内。
二〇一八年六月,A某、B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共同购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某小区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一百一十八平方米,成交总价七百二十万元。首付款三百万元由双方各出资一百五十万元支付,其中B某的那一半来自其婚前的售房款;剩余四百二十万元以A某为借款人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期限三十年。同年七月,案涉房屋办理登记,权利人登记为A某、B某,共有情况栏载明"共同共有"。自同年八月起至二〇二五年二月,按揭贷款每月由夫妻二人的共同账户转账偿还。
二〇二一年起,B某发现家庭开支出现大额缺口。经核对共同账户流水,B某发现A某在两年之内,先后将一百八十万元分八十余笔转出,去向为案外人C某的账户。后经进一步查明,A某还用其中部分资金为C某购置了车辆,并支付了C某名下房屋的装修款三十余万元。B某当场质问,A某承认与C某长期保持关系,并称这笔钱是自愿赠予。
此后双方矛盾彻底公开化。二〇二五年三月,B某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予离婚,确认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判归自己所有、由自己负责清偿剩余贷款,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主张A某少分或者不分房产,并请求A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二十万元。
A某辩称,案涉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应当按照平均分割处理;转账给C某的钱款是自己对其的资助,不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少分,也不同意支付损害赔偿。
裁判结果与理由
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准予A某与B某离婚;案涉房屋归B某所有,剩余按揭贷款由B某负责清偿;B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A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七十万元;A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B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五万元、共同财产返还款九十万元。
判决理由分三层,讲得其实很直白。
第一层,房屋已登记为共同共有,分割先以均分为基础。案涉房屋的合同签订、首付款支付与权属登记,均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已登记为共同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谓共同共有,就是两个人同为房子的主人,不分先后。在没有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均分是默认的起点,也就是A某可取三百二十五万元。
第二层,A某存在与他人同居及转移财产的行为,B某属于无过错方,依法应予照顾。结合共同账户的流水、转账凭证、车辆购置与装修付款记录、C某的陈述以及双方就此事的全部沟通记录,法院认定A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关系,并将一百八十万元共同财产转出用于该关系,属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把与他人同居列为导致离婚的情形之一,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隐藏、转移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第三层,各项数额综合确定,相互抵扣后A某仍应支付。案涉房屋现值七百二十万元,剩余贷款三百九十五万元,净值三百二十五万元。考虑A某的过错程度、转移财产的具体数额与性质,以及B某实际居住、无其他住房等因素,法院没有机械地对半切开,判归B某所有,A某的折价款酌定为七十万元。至于被转移的一百八十万元,其中用于购置车辆与支付装修款的部分,法院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关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无效的规定,支持B某主张返还,酌定由A某支付返还款九十万元。上述款项相互抵扣后,A某实际应向B某支付九十五万元。
法官裁判思路解析
照顾无过错方听起来简单,落到判决上却要过好几道工序。法官心里有一把尺,这把尺既是原则,也是可以调松紧的绳索。
法官最先看的,从来不是情绪,而是三层事实。第一层是婚姻关系本身,结婚证或者起诉状受理通知确认婚姻存续期间;第二层是房屋的时间点与出资,购房合同签订于结婚前后是一道分水岭,共有方式的登记也是关键点;第三层是过错行为,也就是婚姻存续期间有没有出现法定情形,以及有没有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这三层里任何一层缺了证据,后面的倾斜就失去了支点。本案B某之所以能拿到房屋、又要回九十万元,关键就落在第三层——她把每一笔转账都还原成了可核对的流水。
看完全部材料后,法官接下来会盯住三样东西。第一是购房与还贷的完整流水,一笔一笔对得上;第二是资金去向的完整轨迹,转给谁、用于什么、有无对应的对价,这一层决定转移财产能否被认定;第三是过错证据的类型与证明力,租赁合同、居住登记、门禁记录、沟通记录、车辆与装修付款凭证各自能证明什么,能不能互相印证。这三样构成事实认定的骨架,缺一样,很多事实就会卡在各执一词上。
法官的内心裁量标准,可以概括成一句话:先看是不是共同财产,再看谁是过错方,最后看过错有多重。先看性质,是判断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再看过错,是看有没有法定情形、有没有转移财产;最后看过错的权重,是看这一过错对婚姻破裂和财产减损的影响有多大。三步走完,一个大致的方向就确定了,剩下的只是把数字填进去。
法院对这类纠纷的倾向性态度,这些年越来越清晰。其一,绝不接受登记即归属的简化逻辑,房屋婚后购买,另一方的份额不会因为没写名字而消失。其二,对转移财产的认定相当严格,只要能查到资金去向无正当理由、无对价交易,认定概率很高,对应的往往是不分或者大幅少分。其三,对无过错方主张房屋归属的,只要其有居住需求、有抚养子女的实际需要,获得房屋的概率相当高。
哪些情形法官一般不予支持,也值得记下来。主张房本没我名字所以我没份的,不予支持;主张只要对方过错就一分不能拿的,通常也不予支持,法律只写了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以我把钱转给父母治病为由主张不算转移的,需要拿出真实的票据,一般难以仅凭口头说明采信;还有一类常见误区,是以为照顾无过错方就是无过错方全拿,这句话只在差距极大时成立,多数案件里倾斜是在均分基础上的加减。
庭审中法官的重点发问通常集中在几个问题上:这套房子什么时候买的、登记在谁名下?首付款从哪个账户出的?婚后每月还贷的钱谁在管?家里的日常开支与大额支出由谁经手?转给C某的钱是什么时候、分几笔、用途怎么说的?房子的现值和剩余贷款大概多少?这些问题没有一个是刁难,它们恰恰是法官搭建心证的路径。
同类案件的裁判底层逻辑,说到底是把三个层次分开。第一个层次是财产怎么定性,用的是夫妻财产制,婚后取得的财产原则上是共同的,登记为共同共有的更直接;第二个层次是过错怎么认定,用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法定情形,加上第一千零九十二条针对财产行为的规定;第三个层次是分割怎么倾斜,用的是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照顾原则。房子既是两人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又是两人之间的共同财产,三种身份分别适用不同规则,不冲突,也不必强行统一。
法律分析
孙青律师提示:本案的核心问题只有一个,照顾无过错方这一原则在房产分割中到底怎么落地。答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里写得很清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房屋在婚后购买,登记在谁名下都不改变共同财产的性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注意这一条文里出现了三个照顾方向,子女、女方、无过错方,三者可以叠加。这就是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直接出处,它不是一个单独的制度,而是这一条里的一个要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赔偿请求权必须与离婚诉讼一并提起,离婚后单独起诉主张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这一条与前面的过错情形不同,,它针对的是财产本身的行为,一旦查实,不分是可能发生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还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再次分割。
如果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违反忠实义务的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明确支持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并依照法律规定处理返还事宜。本案转移给C某的一百八十万元,其中用于购置车辆与支付装修款的部分,就是沿着这条路径处理的。
关于双方可以在什么范围内自行安排,答案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婚内财产协议一旦签署并生效,其效力优先于法定共同财产制,这是很多人忽略却最有效的一件工具。
通俗地讲,这套规则可以翻译成三句话。共同财产是默认状态,不因为写谁的名字而改变;无过错方的照顾体现在分割比例上,不是凭空多出一块;想拿到倾斜,靠的不是吵,而是把出资、过错、资金去向这三件事变成法庭上认得出的事实。
完整证据链搭建指南
照顾无过错方型房产案子的胜负手,往往在起诉之前就已经决定了。围绕本案事实,可以从三个层次来搭建。
必备证据,是缺了就可能直接改变结论的那几样。结婚证,用来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商品房买卖合同与不动产权证书,用来证明购房行为、登记情况与共有方式;首付款支付凭证与银行流水,用来证明付款金额和资金路径;还贷明细与还款账户流水,用来证明婚后还贷金额;共同账户的完整流水,用来锁定每一笔转出的去向与时间。这几样齐不齐,直接决定法官能不能锁定婚后购买与转移财产这两个基本事实。
补强证据,是在必备证据存在但说服力不够时把它们钉死的那一层。购房款的资金来源证明,例如B某婚前售房款的买卖合同与到账记录;婚后还贷资金来自共同账户的证明;资金去向的凭证,包括转账回单、车辆购置合同与付款记录、装修合同的付款凭证;证明对方与他人持续共同居住的材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及同住人登记、门禁与物业出入记录;子女出生证明与就学材料,用来证明婚姻存续时长与实际照护情况;房屋评估报告或同小区近期成交价,用来锚定房屋现值。
辅助证据,是让法官形成心证更顺畅的那部分。双方就转账与往来异常做过沟通的微信记录与短信;对方名下异常的财产变动与消费记录;物业费、水电煤缴费凭证,用来佐证房屋实际由谁居住;邻居与物业人员的证言。
有两类材料不但没用,还可能反过来伤到自己。第一类是手写便条、口头承诺、没签字的所谓分房产协议,以及为了凑证据临时去找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第二类是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安装录音录像设备、翻阅对方私密设备取得的材料。这类材料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法院一般不予采信,严重的还可能涉及治安甚至刑事问题。
正确的收集、固定与保存方法,可以总结成四件事。买房时的所有原件,包括合同、发票、收据、付款凭证,一次性扫描存档;银行流水不要只在手机银行里看,要到银行柜台打印带公章的版本,并尽量按年度连续打印,避免断章取义;聊天记录不要只截屏半句,要把上下文完整导出,最好连同对方的头像、昵称、时间一并保留;凡是涉及金额的往来,尽量通过银行转账而非现金,转账时备注清楚用途。发现对方持续转移财产的,第一时间申请财产保全,转移一旦完成,追回的成本会成倍上升。
特殊情形
有些细节,普通人很容易忽略,但到了法庭上足以改变结果。
一种情形是无过错方是男方。照顾无过错方与照顾女方是并列的两项,如果过错方是女方,男方作为无过错方同样可以主张多分,这一点在实践中常被忽略。
第二种情形是房屋登记在过错方一人名下。此时无过错方仍可主张为共同财产,但要多花力气证明出资与还贷事实,举证负担明显更重。因此发现登记情况与预期不符时,越早核实越好。
第三种情形是无过错方自己也有轻微过错。如果双方均有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法院会比较过错程度,据此调整倾斜幅度,结果是双方都拿不到额外的照顾,争来争去可能只是一场零和。
第四种情形是转移财产发生在离婚之后。如果B某在起诉前发现账户已被动用,可以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如果离婚后才发现的,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再次分割,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但要注意证据的时效性。
第五种情形是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但未处理房产。如果协议中只写双方自愿离婚、子女由母亲抚养,对房屋与存款只字未提,那么相关财产仍属未处理的共同财产,可以在离婚后另行起诉请求分割。
诉讼败诉避坑实操要点
这类案子败诉,原因高度雷同。
第一是起诉状里把请求写错了。有的当事人不提确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不提确认共同共有,只笼统写分割房产,或者干脆只请求离婚。定性请求不明确,法院无从裁判,最后只能靠法官去推断,主动权就丢了。正确做法是把诉讼请求写得具体,把少分或者不分一并写明,同时单独列明离婚损害赔偿的金额。
第二是只主张过错,漏掉了转移财产这一条。过错影响的是分割比例,转移财产适用的是另一套规则,后果可能更重。只提同居而不提转移,等于放弃了最有力的一件事。
第三是只带着产证去开庭。产证只能证明登记情况,不能证明出资、还贷、资金去向与过错。手里没有流水、没有合同、没有转账凭证,即便事实清清楚楚,也可能因为举证不足而拿不到应得的份额。起诉前至少要做一次证据清单,把每一件材料对应的待证事实写清楚。
第四是错过时间节点。发现另一方可能转移、变卖房屋的,应当尽早申请财产保全,这是最要紧的一个动作;对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评估申请;判决书生效后对方不履行过户义务的,应当及时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第五是沟通话术上的低级失误。跟对方沟通时随口说出房子我不要了、你要多少都行,很容易被录音固定,成为法院认定双方已有分割合意或者一方放弃权利的依据。谈判可以,但不能让情绪化的表态变成书面证据。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动作:起诉之前先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房屋的抵押、查封、异议登记情况,同时把对方名下异常的银行流水、大额转账梳理一遍。很多房屋隐藏着你不知道的抵押或者查封,等到判决下来了才发现房子根本过不了户,那时再补救成本高得多。
风险提示
照顾无过错方、过错认定与财产转移的认定三者叠加,涉及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与证据组织都相当专业,条文看似简单,落到具体案件里却千差万别。倾斜的幅度在哪里结束、资金去向怎么还原、证据怎么取得才合法,都很依赖个案细节。本文所引案例系基于真实裁判逻辑改写的示意案例,人物、公司、金额均为化名与虚构,第三人信息已作脱敏处理,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案例仅供参考,切勿直接套用。法律纠纷细节决定成败,盲目起诉极易造成不可逆损失。
本文由孙青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撰写,仅供普法交流之用
孙青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拥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理人多项专业资质,十余年民商事与家事法律实务经验。专注处理高净值客户复杂法律事务,深耕婚姻家事与不动产交叉争议,擅长运用诉讼、仲裁、调解多元途径处理权属纠纷,代理一审、二审、再审、检察院抗诉等全流程诉讼案件。在遗产管理、家族财富传承领域持续深耕,孙律师秉持“专业、审慎、高效”的服务准则,长期为高净值家族提供系统性法律解决方案。业务涵盖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房产确权、房产分割、房产继承、房屋买卖、动迁房纠纷、公房纠纷、商铺与厂房租赁、买卖、拆迁纠纷等各类疑难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