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分割|婚后擅自赠与第三者房产怎么办|孙青律师

2026/10/16 20:57:56 查看7次 来源:孙青律师

发现配偶把钱和房子给了婚外对象,第一反应往往是"把钱要回来"。可真正动手才知道,事情不止要回钱这么简单:房子已经登记在对方名下,钱已经被花掉,对方还拒不承认。这时候能走的,其实不止一条路,而不同路线的结果差别很大。

先把结论摆出来。追回财产、请求在共同财产中少分、请求在还不离婚的情况下先分割,这三条路径的法律依据不同、对象不同、提出的时间也不同,但可以组合使用。怎么选,取决于你现在最想解决的是哪一件事。

案件介绍

A某与B某于二零一七年四月登记结婚,均为上海市居民,婚后共同生活,未约定分别财产制,家庭财产主要由双方的工资收入构成。

二零二二年下半年,A某发现B某与C某往来频繁,但当时并未在意。二零二三年上半年,A某通过核对B某的账户流水,发现其于二零二二年十月至二零二三年二月期间,先后十二笔向C某的账户转款共计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同年五月,A某又查明,B某在二零二三年四月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总价六百二十万元购入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某房屋一套,首付款三百一十万元于当月付清,其中二百一十万元直接来源于前述转款,其余一百万元由C某自行筹集;剩余价款三百一十万元以C某名义办理了二十年期贷款。同年六月,该房屋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权利人登记为C某单独所有。此后房屋由B某与C某共同使用,装修与家具添置支出共计四十五万元,由B某分次支付,物业与水电费用亦从B某账户扣除。

二零二三年八月,A某与B某就此事发生冲突。B某出具书面情况说明一份,承认与C某的不当往来,并称部分款项系"C某代持自己去化的投资款"。二零二四年一月,A某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出三项请求:请求确认B某对C某的赠与行为无效;请求判令C某返还人民币二百五十五万元;请求判令C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C某抗辩称,与B某之间不存在赠与,上述款项是投资合作,房屋也是其自行购买;同时主张其父母曾表示愿意资助购房,因此不同意返还。

裁判结果与理由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第一,确认B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C某转款二百一十万元、并以其资金支付房屋首付款及装修家具款共计四十五万元的行为无效;第二,C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A某返还人民币二百五十五万元;第三,驳回A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判决的说理分三层。

第一层,先定性。A某与B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B某未经A某同意,将二百一十万元转给C某,并进一步用这笔钱支付购房首付款,还替C某支付了装修与家具款四十五万元,这些处分行为都超出了夫妻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也明显违背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法院确认B某的上述处分行为无效。

第二层,再定返还。《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C某取得的相关财产没有任何合法依据,应当全额返还。返还的范围包括两部分:一是B某转付的二百一十万元购房款,二是B某支付的装修与家具款四十五万元,两项合计二百五十五万元。C某提出的投资合作、父母资助等抗辩,均未提供充分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第三层,关于A某同时提到的后续问题。法院查明,A某在本案中并未提出离婚请求,因此本案处理的只是A某与C某之间财产返还的法律关系,不涉及A某与B某之间的离婚财产分割。B某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另可在离婚诉讼中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主张少分或者不分,A某若有需要,可以另行主张。法院在庭审中就这一点向A某释明,A某表示保留相应权利。

这一点要在判决中写清楚:本案返还的对象是C某,返还的数额是二百五十五万元,性质上是把钱拿回来;而将来在离婚分割中少分的对象是B某,性质上是把账算清楚。两者指向不同的人、不同的法律关系,法院严格区分,没有混在一起处理。

法官裁判思路解析

这类案子走到法庭上,法官的脑子里通常先有一张图:谁处分了财产、处分给了谁、这笔钱原本属于谁、现在还能不能追回来。四个问题各有对应的证据,也各有对应的法律结论。

法官优先审查的材料,集中在五类。第一是资金往来的材料,包括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收款账户信息,用来锁定款项从哪一方账户流出、流向何人;第二是房屋权属与出资的材料,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贷款合同、不动产权证书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用来确定房屋登记情况和出资的对应关系;第三是婚姻关系的材料,包括结婚证与婚姻登记档案,用来确定处分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四是C某的抗辩依据,包括投资合作协议、借条、父母出资的转账凭证,用来判断其抗辩能否成立;第五是行为性质的佐证,包括双方关系的时间线、共同使用房屋的记录、费用缴纳凭证,用来印证赠与目的的存在。

法官的内心裁量标准,在这类案件里可以概括成一句话:先看钱是不是共同财产,再看处分的目的,最后看能不能全额返还。这句话的顺序不能变,因为每一环都会影响下一环的结论。

法院对同类纠纷的倾向性态度相当明确。其一,对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婚外对象大额转移共同财产的,认定为无效并支持返还,几乎是稳定的裁判取向,没有因为款项已经用于购房、房屋已经登记而改变。其二,对"借贷""投资""代持"这类抗辩,只要缺少书面依据或者依据与流水对不上,一般不予采信。其三,对返还范围的把握,坚持回到"取得多少返还多少"的原点,不因为房屋升值而加重返还义务,也不因为款项已部分消耗而减少返还数额。

哪些情形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也需要提前记在心里。其一,主张只应返还一半,理由是共同财产双方各半,这种主张于法无据,无效行为的后果是全额返还;其二,主张自己是房屋的共有权人,理由是出资曾经进入购房环节,返还请求一旦改成物权确认请求,法律关系就变了,结论自然不同;其三,主张适用诉讼时效抗辩,追回财产的请求通常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对方反诉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的,需要注意时效问题;其四,主张房子已经过户、第三人已善意取得,由于房屋登记在C某名下,且C某明知B某有配偶,善意取得的主张难以成立。

庭审中的发问方向,往往很直接:转款的十二笔分别发生在什么时间、经由哪个账户?收款账户是否确为C某本人?购房合同上的付款时间,与转款时间能否对应上?C某主张的投资合作,有无书面协议、有无实际经营内容?房屋登记之后由谁居住、费用由谁承担?装修款的付款凭证上,付款人写的是谁?这些问题都不涉及情绪,全部落在证据上。

同类案件的裁判底层逻辑,落在"对外无效、对内另算"这六个字上。向外看,B某的处分因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C某应当返还取得的财产;向内看,B某的处分同时构成对共同财产的不当处分,将来在分割时应当少分。这两条评价各有各的依据,互不替代。法院把返还的判决与分割的预留分开写,正是为了避免出现"追回来的钱又去抵销分割份额"这类算不平的账。

法律分析

孙青律师提示:面对配偶擅自处分财产的情况,法律给的选择不止一个,选错方向会白白错过主张时机。

先说财产的性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意味着,处置共同财产应当双方共同决定,一方单独将大额财产给出去,属于超越日常生活需要的处分,构成无权处分。

再说最直接的追回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据此,配偶一方可以请求确认处分行为无效,并要求取得财产的一方返还。

关于返还的后果,《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也就是说,如果原物还在,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已经消耗或者无法回复原状,折价补偿。

同条第二款还留了一条并行的路径,这一点特别重要。《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句话包含了两条可用的路线:婚姻关系还在的,可以先请求婚内分割;准备离婚的,可以在分割时主张少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条的意义在于,不必等到离婚。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则规定,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分割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把这几条放在一起看,路径的划分就清楚了:主张返还,对象是取得财产的第三人;主张婚内分割,对象是还没离的这家共同财产;主张少分,对象是离婚分割时的份额。三条线,各有各的适用条件。

完整证据链搭建指南

这类案子能不能赢,几乎完全取决于资金链条是否闭合。可以按三个层次来搭。

必备证据,是能直接锁定出资与登记的核心材料。银行转账回单与完整账户流水,覆盖从第一笔到最后笔的全部期间;《商品房买卖合同》与付款凭证,用来证明购房价款的具体构成;不动产权证书与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用来证明房屋登记状态与登记时间;装修与家具的付款凭证与发票,用来证明四十五万元的实际支出;结婚证与婚姻登记档案,用来证明处分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补强证据,用来回应对方的抗辩。B某婚内收入与其账户流水的对应关系,用来证明款项来源是婚后共同财产;转款账户归属的证明,如账户信息确认单、开户资料;购房合同中的付款时间与转款时间的对照表,用来证明资金与购房的衔接;C某收款后的资金流向记录,用来追踪款项去向;双方关系的时间线证据,用来证明处分的动机。

辅助证据,服务于目的与情节的认定。房屋由B某与C某共同使用的记录,包括水电煤与物业缴费凭证、装修现场的照片视频;邻居、物业、中介的证言;C某明知B某有配偶的证据;双方沟通的记录,包括A某与B某的谈话录音、B某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房屋当前的市场价值与剩余贷款信息,用来为后续的折价补偿做准备。

有两样东西在这个方向上特别容易造成被动。第一样是与B某或者C某沟通时的录音里出现"这些钱算我借你的""以后还你一部分"这类表述,一旦成立,性质可能从赠与转化为借贷,全额返还的主张就失去了原有基础。第二样是只提交片段式的聊天记录截图,缺少原始载体核对,对方当庭否认来源,法院便难以采信。

收集、固定与保存,有四个动作要落实。其一,发现异常后立刻到银行柜台打印带印章的完整流水,手机上的截图很难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其二,把每一笔转款的时间、金额与购房付款时间制表对照,法庭上直接出示;其三,涉及房屋登记的,及时查询并打印登记信息,注意记录查询时间;其四,凡是可以形成书面材料的沟通,尽量以书面形式进行,面谈能录音的应当录音,录音中把时间、地点、人物说清楚。

特殊情形

几种情形下的结论,跟常规思路差别不小,需要单独判断。

第一种,出资没有直接转给第三者,而是转给了对方指定的第三方,或者干脆直接付了房款。此时资金的链条变长,但只要能够证明最终的受益人是第三者,返还请求依然可以成立。难点在追踪,所以从第一笔转账起就注意留存收款方信息非常重要。

第二种,房屋登记在第三者与他人共同名下。返还的对象就不单一了,处理上通常先确认夫妻一方的出资份额,再由实际取得财产的一方返还相应的价值,实践中更倾向于请求折价而不是恢复原状。

第三种,第三者抗辩款项系借款并出具了借条。法院会审查借条的形成时间、款项的实际交付、借款用途与偿还情况。借条系事后补写、与实际往来不符的,抗辩不成立;确属真实借贷的,需要另案处理,不能在本案中一并返还。

第四种,出资中混入了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能够证明部分款项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这部分不属于共同财产,返还的范围相应缩小。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分账户管理,在这种情形下就是一项实实在在的利益。

第五种,处分行为发生在离婚之后。此时已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仍可能构成不当得利,可以另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与离婚诉讼分开处理,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败诉避坑实操要点

这类案子输在哪里,复盘时通常能找出几条共性。

第一,只主张追回,不主张分割。追回是对外的,分割是对内的。只提返还请求,等于放弃了在共同财产中少分一方的机会,而这部分往往金额更大。

第二,把返还请求写成物权确认。请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与请求确认处分无效并返还财产,是两个不同的请求,法律关系的性质完全不同,结果自然也不同。

第三,起诉前没有做保全。房子已经过户、资金已经转移,等到判决生效再执行,很可能什么都拿不到。发现出资异常的当务之急是申请财产保全。

第四,错过婚内分割的时机。婚姻关系还在、对方正在转移财产的时候,及时依据相关规定请求婚内分割,比等到离婚之后再算要主动得多。等对方把财产转移完毕,可主张的内容就落空了。

第五,沟通中说错话。在没有掌握证据的阶段,向对方发出的书面或者口头表述里出现"钱我不要了""就当借给他的",都可能被固定下来成为对方抗辩的依据。

第六,庭审发问时情绪化。追问第三者"你们到底是什么关系",既问不出答案,又拖长庭审。发问应当围绕资金与事实,把情绪留给庭后的调解。

最后还有两个动作别忘。一是起诉前查询房屋与对方的名下资产情况,为保全与执行摸清底牌;二是提前想清楚,如果法院支持返还,是让对方返还出资款、还是主张房屋增值后的折价更符合自己的实际需要,这个选择要在起诉时就表达明确的倾向。

风险提示

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引发的争议,往往牵涉多重法律关系,事实认定与法律评价交织在一起,证据要求严苛。本文所引案例系依真实裁判逻辑改写的示意案例,金额、情节与人物均有调整,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案例仅供参考,切勿直接套用。法律纠纷细节决定成败,盲目起诉极易造成不可逆损失。

本文由孙青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撰写,仅供普法交流之用

孙青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拥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理人多项专业资质,十余年民商事与家事法律实务经验。专注处理高净值客户复杂法律事务,深耕婚姻家事与不动产交叉争议,擅长运用诉讼、仲裁、调解多元途径处理权属纠纷,代理一审、二审、再审、检察院抗诉等全流程诉讼案件。在遗产管理、家族财富传承领域持续深耕,孙律师秉持“专业、审慎、高效”的服务准则,长期为高净值家族提供系统性法律解决方案。业务涵盖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房产确权、房产分割、房产继承、房屋买卖、动迁房纠纷、公房纠纷、商铺与厂房租赁、买卖、拆迁纠纷等各类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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