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孩子留个保障",是很多人加名时最真实的想法。但等到夫妻两个要分开了,这句话的代价才显现出来:房子上有一个名字写的是你们的孩子,这套房还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能不能理直气壮地分走一半?
这类问题在上海的离婚诉讼里不算少见。尤其在为孩子考虑而把子女名字一起写进产证的案件中,一方往往理直气壮地主张"房子有我一半",却忽略了产证上还有第三个人的名字。下面这个案子,讲的正是两位父母在法庭上争夺一套登记着孩子名字的房屋,最后法院怎么处理孩子那一块份额。
案件介绍
A某与B某于二零一二年登记结婚,均为上海市居民,婚后在杨浦区共同生活。
二零一四年,双方之子C某出生。二零一六年四月,双方购得上海市杨浦区某小区房屋一套,建筑面积八十八平方米,成交总价四百三十万元。首付款一百六十万元中,一百万元来自A某婚前的银行积蓄,六十万元为婚后二人的共同存款;剩余二百七十万元以A某为借款人向某银行办理住房按揭贷款,贷款期限三十年。
同年五月,双方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时,在登记申请书共有情况一栏中选择了"共同共有",权利人一栏同时载明A某、B某、C某三人,份额各处三分之一。自登记之日起,房屋一直由A某、B某与C某共同居住使用,水电煤与物业费由夫妻共同账户支付。
二零二三年起,双方矛盾加剧。二零二四年,A某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案涉房屋系婚后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房屋归其所有并向B某支付折价款一百七十万元;同时还主张,虽然产证上有C某的名字,但C某尚未成年、未曾出资,该部分份额理应由父母双方代为处理,其应得份额应当先行析出后再行分割。
B某则辩称,房屋登记为三人共同共有,C某享有三分之一份额,这部分既不是A某的个人财产,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不能一并处理;C某现在由B某直接抚养,房屋亦应由B某负责居住管理。双方因此僵持不下。
裁判结果与理由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准予A某与B某离婚;案涉房屋归C某所有,由直接抚养方B某代为管理,尚未归还的按揭贷款由A某负责清偿;驳回A某关于确认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予以分割的诉讼请求。
法院的说理分三层。
第一层,登记情况怎么样,首先决定权利归属于谁。依照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上,权利人是A某、B某和C某三人,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份额各占三分之一。也就是说,这三分之一的份额在孩子名下,这一点在离婚诉讼中先被确认下来,不需要再去探究实质。
第二层,属于孩子那部分的份额,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一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C某虽然未成年,但他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权,登记在其名下的份额属于他的个人财产,既不属于A某,也不属于B某。A某主张"孩子没出资所以份额应由父母处理",这种理解站不住脚——出资与权属是两回事,钱是谁出的,不改变登记在谁名下这个法律事实。
第三层,剩下的部分怎么处理,法院按实际情况一并作出安排。A某与B某在房屋中的份额,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但考虑到房屋长期由双方与孩子共同居住、C某由B某直接抚养、A某是贷款的借款人等因素,为了减少讼累、保持孩子居住稳定,法院确定房屋归C某所有,由直接抚养方B某代为管理,尚未归还的按揭贷款仍由A某负责清偿。A某要求确认整个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分割一半的诉请,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裁判思路解析
这类涉及未成年人名下房产的离婚案件,法官处理时会格外谨慎,因为既要解决夫妻之间的财产争议,又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两头都不能偏。
法官最先看的材料,与一般房产案件有相同之处,但也有特别的关注点。第一类是不动产权证书与不动产登记信息,重点看权利人一栏到底写了几个人、份额是怎么分配的、登记时间是哪一天;第二类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与付款凭证,看购房时间、付款金额与资金来源;第三类是贷款合同与还贷流水,看谁是借款人、贷款由谁偿还;第四类是子女的出生证明与户籍材料,看子女的年龄与实际状态;第五类是离婚起诉状、答辩状以及双方围绕房屋归属提出的完整主张,看争议焦点究竟在定性与分割之间落在哪一处。
法官内心的裁量标准,可以概括成一句话:先看登记,再看出资,最后看谁的抚养责任更重。先看登记,就是确认房子上到底写了几个人的名字、各占多少;再看出资,就是看首付款与还贷是谁出的、能不能另外构成债权;最后看抚养,就是在房屋的使用、管理、贷款负担上,向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度倾斜。三步走完,判决的轮廓基本成形。
法院对这类纠纷的倾向性态度,体现在三个层面。其一,严格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孩子名下的份额一律不进入夫妻分割的范围,这一点态度相当明确。其二,对父母出资购房后又主张返还出资的请求,一般不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而是告知当事人另行主张,避免把两个法律关系混在一起。其三,在房屋的使用与管理上,尽量保证未成年子女的居住稳定,不会因为父母的婚姻关系破裂而让孩子失去住所。
哪些情形法官一般不予支持,也要留意。主张"孩子没出资所以名下份额可以拿来分"的,不予支持;主张"房子明明是我们出的钱,就该算夫妻共同财产"的,通常也不予支持,除非有证据证明登记在孩子名下只是形式上的安排、双方存在明确的代持合意;主张"孩子份额可以在离婚案中一并处理"的,法院往往不予采纳;还有一类是把子女份额算进自己一方的分割基数里,再要求对方支付折价款的算法,同样不会被采纳。
庭审中法官的重点发问方向,多集中在几个具体问题上。产证上是哪几个人,份额是怎么写的,办理登记时双方是怎么商量的?购房合同是谁签的,首付款从哪个账户支付?每月按揭款是谁在还,孩子的生活费用由谁承担?子女的抚养关系是怎样约定的,孩子目前由谁直接照顾?房子现在谁在住,有没有考虑过变更登记?这类问题听着琐碎,却是法官判断各项因素的依据。
同类案件的裁判底层逻辑,核心是两条线并行且互不越界。一条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适用夫妻财产制,解决的是双方之间怎么分;另一条是未成年人的财产关系,适用物权登记与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则,解决的是孩子那部分由谁保管、由谁受益。法院不会因为父母要离婚,就把孩子名下的财产一并拿来重新切分;同样也不会因为孩子未出资,就否定他已经取得的份额。
法律分析
孙青律师提示:房子上写了孩子的名字,不等于就全给了孩子,但也不等于夫妻就能随便分。判断的关键在于登记的公示效力与夫妻财产制之间的分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这句话的意思是,登记具有公示效力,登记簿上写谁,对外就推定谁是权利人。案涉房屋登记了A某、B某与C某三个人,那么这三个人各自享有的份额,就先按登记确定下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反过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则列举了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其中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C某名下那三分之一,既不是A某的婚前财产,也不是B某的婚前财产,它是孩子通过登记取得的权利,不能算进夫妻任何一方的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一条约束的只是夫妻共同财产本身。孩子的份额不在这个范围之内,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不能一并分割,这一点在各地审判口径中也是一致的。
至于出资的问题,需要另当别论。如果一方要求返还自己的出资款,那属于另一层法律关系,法院一般会释明当事人另行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为处理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情形提供了参考,具体适用要结合出资时间与约定内容来判断。
说到底,这套规则可以翻译成三句话。产证上写几个人的名字,就先按几个人的份额来看;孩子名下那份,是孩子的,不是夫妻的,离婚时不进分割的范围;父母出的钱能不能要回来,是另一件事,要走另一条路。
完整证据链搭建指南
涉及未成年人的房产案件,证据准备的重点与一般离婚房产案略有不同。可以从三个层次来搭建。
必备证据是决定定性走向的那几样。不动产权证书与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用来证明权利人范围与份额,这是本案最核心的证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与付款凭证,用来证明购房时间与出资情况;贷款合同与还贷明细,用来证明借款人与还款情况;子女的出生证明与户口簿,用来证明未成年人的年龄与身份关系;结婚证,用来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起诉状与答辩状,用来固定双方争议的焦点。
补强证据是在必备材料之外,把事实细节补实的那一层。首付款的资金来源证明,例如婚前账户余额、婚前旧房出售款的转账记录;婚后还贷来自共同账户的流水;水电煤、物业费的缴费凭证,用来佐证房屋由谁在实际使用;子女生活、教育支出的凭证;房屋现值材料,包括评估报告或者同小区近期成交价;双方围绕是否写孩子名字、份额怎么分配的沟通记录。
辅助证据是让法官形成完整印象的部分。双方就房屋安排与子女抚养问题交谈的录音;学校、邻居关于孩子居住情况的说明;房屋内部的装修与添置凭证。这类材料不决定定性,却能影响房屋由谁管理使用、贷款由谁承担的具体的判项。
有两样材料不但没用,还可能产生反作用。第一类是临时找亲属出具的"孩子当时没有出资""房子其实是父母出的钱"这类书面说明,这类材料带有明显的人证痕迹,通常不会被单独采信;第二类是没有对方参与的所谓"家庭协议""份额确认书",一旦对方不认可,反而会让法官对整套证据的稳定性产生怀疑。
收集与保存上,可以注意四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记录要打印带查询时间的最新版本,过旧的版本可能因房屋发生变动而失去意义;银行流水到柜台打印带公章的版本,不要用手机截图代替;涉及份额约定的沟通内容,尽量以文字方式确认,避免只停留在口头;子女的相关证件与材料单独归档,不要与购房材料混放,以免遗漏。
特殊情形
有些细节容易被忽略,但处理方式可能与预想完全不同。
一种情形是房屋并非共同共有,而是按份共有。如果登记时写明各方具体份额,例如父母各占四成、孩子占两成,那么在分割时,法院首先会把属于夫妻的部分按份额确定下来,再对这部分进行分割,孩子名下的两成完全不参与。实践中最容易出问题的,是登记时只写了份额比例,却没有解读清楚共有性质的表述,事后各方理解不一致。
第二种情形是父母出资购房后主张返还出资。有的当事人以为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就等于白给了,其实出资与权属可以分开看待,出资方可以另行主张相应的权益。不过这类主张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法院一般会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而不会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容易踩坑的隐蔽情形是:错过另行主张的时机,或者因为举证不足而在另案中失败。
第三种情形是房屋设定了抵押或者尚有较多贷款未清偿。此时即便确定了房屋的归属与实际管理人,过户与解押仍需要资金。法院通常会在判项中明确由取得房屋权益的一方负责清偿贷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另一方保留相应的追偿权。很多人忽略这一步,等判决生效后才发现房子因为抵押无法办理任何变动。
第四种情形是一方擅自处分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屋。处分共有的不动产,以及对共有不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需要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父母一方在离婚前后擅自出售、抵押这类房屋,通常构成无权处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受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对此有明确规定,遇到这种情况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考虑保全。
第五种情形是子女已经成年。子女成年后,其名下份额由其本人处分,父母不能再代为管理。离婚时如果房屋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法院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思路更为清晰,但也可能出现子女本人另有权属主张的情况。此外,若子女名下还有其他财产,分割时仍需逐一查明,避免遗漏。
诉讼败诉避坑实操要点
这类案子败诉,原因比较集中,几乎可以数出几条。
第一是诉讼请求写错方向。有的当事人只请求离婚,不提房产;也有的在请求中回避份额与折价款的具体数额,导致法院难以裁判。正确的做法是把请求写完整:确认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与份额、请求分割相应部分、明确房屋归属与贷款清偿责任,各项都要落到具体数字或者具体处置方式。
第二是只盯着产证上看不到的部分。有的当事人反复强调"这套房我出了一半的钱""房本上明明有我名字",却忽略了第三人份额这一层,结果主张的分母本身就错了。起诉之前先查清楚登记信息,包括权利人、份额、共有性质,再决定怎么提请求。
第三是庭审中被带偏到过错争论上。一方反复强调对方存在其他问题,忽略了本案真正的争点其实在份额定性。回答法官发问要就事论事,把力气花在能改变结果的地方。
第四是错过时间节点。对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评估申请;发现对方可能转移、变卖登记在孩子名下房屋的,应当尽早申请财产保全;判决生效后对方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五是在沟通中说错话。跟对方谈到房子的分配时,随口说出"等孩子大了再说""房子我迟早要拿回来",很容易被录音固定。这类表态对争取份额没有任何帮助,反而可能被用来解释双方真实的意思。
第六是忽略了另行主张的路径。本案中A某的出资权益属于另一层法律关系,法院会释明另行主张。听到释明之后不要放弃,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另行起诉,同时注意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别让权利在等待中过期。
风险提示
房产分割涉及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与证据组织都相当专业,条文看似简单,落到具体案件里却千差万别。本文所引案例系基于真实裁判逻辑改写的示意案例,情形与细节均有调整,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案例仅供参考,切勿直接套用。法律纠纷细节决定成败,盲目起诉极易造成不可逆损失。
本文由孙青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撰写,仅供普法交流之用
孙青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拥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理人多项专业资质,十余年民商事与家事法律实务经验。专注处理高净值客户复杂法律事务,深耕婚姻家事与不动产交叉争议,擅长运用诉讼、仲裁、调解多元途径处理权属纠纷,代理一审、二审、再审、检察院抗诉等全流程诉讼案件。在遗产管理、家族财富传承领域持续深耕,孙律师秉持“专业、审慎、高效”的服务准则,长期为高净值家族提供系统性法律解决方案。业务涵盖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房产确权、房产分割、房产继承、房屋买卖、动迁房纠纷、公房纠纷、商铺与厂房租赁、买卖、拆迁纠纷等各类疑难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