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宅拆迁后,上海一位父亲把自家的购房指标无偿赠与小儿子,用指标购得的回迁房也登记在小儿子名下,全家人当时都没有异议。几年后父亲去世,小儿子却翻脸不认账,声称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就是自己的财产,拒绝配合办理更名。女儿拿着父亲的赠与承诺告到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小儿子必须将房屋过户。拆迁指标赠与到底合法吗?挂名人凭什么必须强制过户?
一、核心解析
拆迁购房指标是拆迁补偿权益的一部分,属于被拆迁人可以支配的财产性权利。父亲将自己名下的购房指标赠与子女,是处分自己权益的行为,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赠与合法有效。指标赠与后,用指标购得的房屋登记在受赠人名下,是赠与履行的一种方式,房屋的真实归属应以双方真实约定为准。
本案的关键在于:弟弟只是名义登记人,还是真实的受赠人?如果父亲在赠与协议或家庭成员协议中明确“指标赠与弟弟、房屋归弟弟”,那么弟弟就是真实权利人,姐姐无权主张;如果指标与房屋实际上归父亲所有,弟弟只是代为挂名,那么登记只是代持,真正的权利人仍是父亲。法院查明双方真实意思后,若认定赠与关系成立且已实际履行,弟弟便负有配合过户或返还的义务。
二、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适用提示:拆迁指标赠与同样是赠与合同,成立要件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父亲签署赠与协议并将房屋登记在弟弟名下,属于对赠与的实际履行。
《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适用提示:本案中赠与已经通过登记过户实际履行,所有权已经转移,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随之消灭,弟弟不能再以“父亲可以撤销”为由拒绝过户。
三、上海法院案例分析
上海某区法院审理过一起脱敏案件:被继承人周某名下老宅拆迁,获得两套回迁安置房购房指标。周某书面表示将其中一套指标赠与次子,次子以自己名义签约购房,房屋登记在次子名下,房款由周某的拆迁补偿款抵扣。周某去世后,长女主张该房屋是父亲遗产,要求与次子分割,次子则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将指标赠与次子并允许其以自己名义购房登记,是真实意思表示,赠与已经完成,房屋不属于遗产;长女未举证证明赠与不真实或存在欺诈,其分割请求没有依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长女诉讼请求,确认房屋归次子所有。上海法院在类似案件中的口径是:拆迁指标赠与经查明意思真实、已实际履行的,应当予以尊重,登记名下的受赠人无需向其他继承人让渡房屋。
孙青律师认为,本案实质是“登记外观”与“真实权利”的较量。孙青律师提醒:拆迁指标赠与最好形成书面协议,明确指标归属和购房出资;孙青律师还提醒,如果指标与房屋实际归父亲所有、子女仅挂名代持,则子女必须按约定配合过户,拒不配合将承担违约责任。
四、实务建议
对当事人(被拆迁人):处分拆迁指标前应慎重决策,书面写明指标赠与的对象、范围和条件,必要时办理公证,避免身后亲属争议。
对继承人:父亲生前已明确赠与并完成登记的房屋不属于遗产,不要轻信“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遗产”的片面说法;主张继承应针对真正属于遗产的财产。
对证据与操作:保留拆迁补偿协议、指标分配文件、赠与承诺、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家庭成员协议;挂名代持的情形下,代持协议与真实出资记录是关键证据。
五、实务深化
常见疑问:赠与已经过户,其他子女还能否主张房屋是遗产?孙青律师认为,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受赠人,房屋不再是赠与人的财产,继承无从谈起;除非能证明赠与系虚假意思表示或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否则难以推翻。常见疑问:如果父亲只写了“指标给弟弟”但没有过户,弟弟还能拿到房吗?这种情况下赠与尚未完成,父亲生前可撤销,父亲去世后则涉及继承,处理结果会完全不同。
场景具象化:实践中常出现“先挂名、后过户”的操作,子女用父母拆迁指标购房后登记在自己名下,约定将来再还。一旦家庭关系破裂,挂名方拒绝过户,被挂名方或继承人可起诉确认权属并要求过户;若挂名方擅自出售房屋,还可能面临赔偿责任。
六、结语
拆迁指标合法赠与,登记完成即尘埃落定;口头约定留隐患,书面证据保平安。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法律交流之用,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专项法律意见。个案事实千差万别,遇类似问题请携带合同、权属证明、遗嘱、判决书等材料,向专业律师当面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