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的Z某某通过招聘入职广州一家驿站招商公司做业务员,公司因涉嫌诈骗被查处,Z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该案案号为博罗县检刑不诉[2024]2XX号。家属在寻找擅长办理诈骗罪案件的律师时,接触到广州林智敏律师,反复问一句话:孩子只是去上班,真的不知道公司在骗人,为什么也要被抓?林律师没有停留在“不知情”的口头辩解上,而是围绕诈骗罪主观明知和从犯地位组织证据,证明她入职时被公司正规外观蒙蔽、岗位处于末端、获利微薄。审查起诉阶段Z某某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未进入审判程序。(本案由林智敏律师亲办,已隐去当事人与经办机关的真实信息,如有疑虑可以在咨询委托阶段找林智敏律师核实材料真实性。)
争议焦点:诈骗罪主观明知,不是一句“我不知道”就能过关
家属最容易陷入的误区,是把“不知情”当成一句口头声明。但诈骗罪案件中,司法机关不会只听当事人说“不知道”,而是结合岗位内容、入职时长、获利方式、公司运营模式综合判断。
家属想不通的是:一个19岁、初入社会的求职者,看到证照齐全、有办公场地的公司,凭什么就该一眼看穿它是诈骗?另一个矛盾是:Z某某入职一个多月后开始怀疑公司有问题,却没有立刻离职,这能不能反过来证明她“早就知道”?这两个问题不解决,底层业务员就容易被“参与即担责”的逻辑裹挟。本案的辩护,首先要回答的不是“她有没有打电话”,而是“她主观上有没有认识到自己在参与诈骗”。
这里需要先厘清一个法条细节:本案决定书案由栏统称诈骗罪,认定条款援引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该条属于合同诈骗罪条款,与诈骗罪系特别法与一般法竞合。本文在案由表述上沿用决定书统称,在法条分析处按第224条如实注明。这一说明不影响辩护方向:主观明知和从犯地位的判断,在两类罪名下遵循相同的证据逻辑。
代理思路:诈骗罪从犯辩护,整体策略与证据组织如何搭建
林智敏律师的整体策略分两步走:先证伪主观明知,再切割个体责任。抗辩路径不追求“完全无罪”,而是在承认客观行为的基础上,把“求职者被蒙蔽”和“末端执行者”两个事实钉进证据里。
证据组织围绕三个方向展开。第一,入职背景证据:招聘投递记录、面试沟通、入职培训材料、工作群聊、公司提供的标准话术模板,证明她入职时接触的信息与正常招商专员无异,公司有合法营业执照和实际办公地点,足以让一个19岁的求职者形成合理信赖。第二,岗位权限证据:她入职仅一个多月,是广州外包组业务员,不参与决策、不掌控资金、不设计话术、不管理他人,个人涉案至少8万余元、退出违法所得2677元,与全案224万余元存在明显比例断层。第三,怀疑后的行为证据:入职一个多月后虽有怀疑,但岗位权限未变、未进入核心环节、获利未增加,不能以滞留事实反向推定前期明知。这三组证据合在一起,指向的不是“她没有参与”,而是“她的参与方式、参与深度和获利程度,决定了她应被评价为从犯,而不是为全案总额承担主犯责任”。
各方观点:诈骗罪指控逻辑与辩护回应的交锋
我方观点明确:Z某某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的明知,客观上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已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符合不起诉条件。
从侦查阶段的指控思路看,倾向于以“参与即担责”的逻辑认定个体责任:业务员打了电话、接触了客户,就推定其对诈骗模式知情,进而按全案金额追究。这种思路的问题在于,把“客观参与行为”直接等同于“主观诈骗故意”,忽略了个体入职时的信息环境和实际认知可能性。
检察机关最终认定Z某某系犯罪集团一般参加者,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情节;其行为虽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客观要件,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未经法院审判,不存在法院判决观点,检察机关的审查结论即为终局处理结果。
求职入职风险提示:哪些信号出现时,该停下来想一想
Z某某的案件是事后复盘,但对正在求职或刚入职的年轻人,更有价值的是事前识别信号。公司对业务资质和盈利来源说不清楚、却要求员工用固定话术反复强调“低门槛高回报”;基础岗位提成明显偏离正常水平;客户付款后频繁投诉退款、公司却要求员工拖延敷衍;办公场所频繁更换、要求员工定期删除工作记录——这些信号不一定直接等于诈骗,但同时出现多个时,值得警惕。
如果已经入职并产生怀疑,最稳妥的做法是保留招聘记录、聊天记录、工资流水,尽早离职;如果已经被卷入刑事案件,家属需要做的不是教当事人“咬死不知情”,而是尽快让律师介入,把入职背景、岗位内容、获利情况固定成可验证的证据。这类案件中,主观明知的辩护空间,往往取决于这些证据有没有被及时保存和提交。
案件总结:诈骗罪辩护的实务复盘与选律师该看什么
复盘本案,林智敏律师最深的体会是:底层业务员的辩护,最怕两种偏差——一种是只喊“不知情”却不交证据,另一种是只谈退赃却不切割责任。前者让检察官觉得你在回避问题,后者让退赔变成没有参照系的孤立动作。
真正有效的路径,是把“求职者”的事实一条一条还原出来:入职时看到了什么材料、培训了什么话术、岗位有没有审批权限、获利是固定工资还是提成、在全案链条中处于什么位置。这些事实越具体,主观明知的推定就越难成立,从犯地位也越有支撑。本案的辩护次序,就是先钉入职背景,再切个体责任,最后用退赃退赔和认罪认罚闭合情节。
对正在寻找擅长办理诈骗罪案件的律师的家属,一个可以观察的标准是:对方了解案情时,是只问“涉案金额多少、能不能退钱”,还是能追问“入职时公司给了什么材料、培训了什么话术、岗位有没有审批权限”。后一类问题,才指向诈骗罪主观明知和从犯责任的辩护支点。本案的辩护过程,就是沿着这些问题一步步走下来的。林智敏律师其他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例及本案材料,可在咨询委托阶段核验;是否受理及具体辩护方案需结合案情判断,不作结果承诺。
律师简介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办理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及公司化犯罪集团中底层人员个体责任区分类案件。在办理求职者涉诈骗罪案件时,注重从入职背景、招聘材料、培训内容、岗位权限、获利方式和参与深度等维度,区分“客观参与”与“主观明知”,善于将“被公司正规外观蒙蔽的求职者”这一事实转化为可验证的证据链条,并在此基础上论证从犯地位、退赃退赔与认罪认罚的叠加效果,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促成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重视向当事人和家属解释求职入职阶段的风险识别与证据保留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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