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代号菊律师,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南开大学法学硕士。办理诈骗及合同诈骗类案件时,代号菊律师及团队重视核查真实交易、履约投入、资金用途和非法占有目的,将会见所得线索与客观经营资料相互验证。代号菊律师具有近20年刑事法律实务经验,其中包括8年检察机关公诉岗位经历,曾获评天津市十佳公诉人、天津市优秀公诉人,两次荣立个人三等功。个人累计办理刑事案件1000余件,团队累计办理刑事案件10000余件,关注侦查阶段辩护、取保申请与后续案件处理的衔接。
关键要点
1. 涉嫌诈骗并不当然排除取保候审,是否符合条件应结合证据、可能刑罚、社会危险性及其他法定因素审查,不能只看罪名或金额。
2.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办理的案例属于合同诈骗指控:涉案1000余万元,刑拘约30天取保,继续辩护约1年后由公安机关撤案。
3. 合同诈骗案件的证据准备应解释真实交易、资金用途、履约过程和个人行为,同时回应不羁押能否保障诉讼,不能只提交一份家庭困难说明。
诈骗罪能不能取保,不能只回答“金额小可以、金额大不行”。有的案件首先存在定性和证据争议,有的案件则需要重点评价羁押必要性。代号菊律师团队办理的千万元案件属于合同诈骗指控,与普通诈骗的具体构成不同,但都需要依法审查行为、目的和强制措施条件。家属准备材料时,应先找到实际争点,而不是将所有资金记录一股脑交过去。
一、诈骗案件能否取保,先核对哪些条件
取保候审是强制措施,不是提前作出无罪或缓刑结论。涉嫌诈骗的当事人,符合相应法定条件时,可以依法适用取保;是否批准仍由有权机关根据案情决定。案件中有多少证据支持指控、可能判处什么刑罚、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都需要具体审查,不能把“诈骗案”当成一律不准取保的标签。
金额会影响可能刑罚,也可能影响对案件严重程度的评价,但金额本身还需要查清。在共同犯罪中,项目总额、个人参与范围和获利不能随意等同。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认为,申请取保时不应回避重大不利因素,也不应默认指控数字全部正确,应说明当事人的具体行为及已有证据能够证明到什么程度。
社会危险性需要回应现实问题。例如,是否可能逃避诉讼、干扰证人、毁灭证据或者继续实施犯罪,应结合实际情况说明,不能仅说“家里愿意监督”就替代分析。固定住所、日常活动与到案配合情况等材料,只有与具体风险建立联系,才有助于判断是否能够以非羁押方式保障诉讼。
患有严重疾病等情况,应有能够反映实际状况的材料,并结合相应法律条件分析。不能将普通不适直接写成生活不能自理,也不能把家属焦虑当作医学依据。律师需要区分证据不足、健康条件与社会危险性等不同申请理由,各自有何事实支持、尚缺什么证明,均应清晰说明。
二、真实交易材料,要能说明履行而非只证明有合同
合同诈骗指控中,合同文本只是起点。交易是否真实、签约时有什么履行基础、取得款项后是否投入约定业务,需要结合经营记录判断。即使有盖章合同,也不能自动排除非法占有目的;没有顺利履行合同,也不当然构成犯罪。代号菊律师团队重视将交易背景与实际履行放在同一时间线上审查。
能够反映履行的材料,可能包括实际采购、交付、施工、对账、沟通以及相应付款记录,但应根据真实业务选择,不能机械要求每案凑齐相同清单。更重要的是说明材料与哪项义务有关,发生在什么时间,能证明进行了什么工作。只有票据而无法对应业务,并不足以解释起诉意见中的具体指控。
对履行障碍也应说明形成过程。是后续经营变化,还是签约时已经明知无法履行;发生问题后是否仍在推进履行;相关解释有没有同期记录支持,都可能影响目的判断。不能将现在总结出的原因倒填成当时已经作出的告知,也不能为了证明经营困难而掩盖与真实资金流向相矛盾的内容。
企业资料较多时,应保留原始记录与来源,围绕争点做必要整理。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关注的是能否验证真实经营和特定行为,而不是资料页数。对有利和不利内容均应审查,不能只留下能证明“努力经营”的片段,删去影响整体理解的沟通和付款背景。
三、资金用途和个人分工,怎样与取保理由对应
资金核查需要先明确账户、收款性质、支出对象与用途。经营支出、返还款项、个人消费和转给其他参与人的资金,不能只看摘要名称判断。应当结合合同、票据与具体行为核对,说明为什么某笔资金支持或不支持指控。账户流入规模大,并不等于每笔都属于犯罪所得;账面写着经营款,也不能免除真实性审查。
个人分工决定材料应当解释什么。签署合同、介绍业务、管理账户与实际决策可能由不同人员完成,当事人了解的信息和控制范围也可能不同。代号菊律师团队认为,应将具体指认与客观记录对照,核实行为是否发生、发生时是否知道相关情况,不能只根据职务称谓或者同案人员一句评价确定责任。
对不利指认,申请材料不能只写“对方说谎”。应指出其陈述涉及什么时间和行为,与合同履行、转款或沟通记录有何矛盾,哪些部分需要进一步核实。尚未取得完整卷宗时,尤其要把已确认事实与待核查线索分开,避免将当事人自己的猜测写成否定证人的客观结论。
这些实体材料如何影响取保,还应另作解释。如果反映指控基础存在实质争议,就应说明争议为何影响当前强制措施判断;如果主要证明当事人的实际参与程度,也应与可能刑罚和风险分析衔接。无罪方向意见与非羁押意见可以并行提出,但不能简单认为“我认为无罪,所以必须立即取保”。
四、真实案例:千万元合同诈骗案的材料与结果
一起涉案1000余万元的合同诈骗案,当事人被刑拘,面临十年以上刑罚风险,并有中间人不利指认。代号菊律师团队多次会见,进驻企业调取合同和经营材料,核实资金用途、履行过程及中间人说法。难点是在较短的报捕节点前,将经营履行问题与非法占有目的争议具体化。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形成无罪方向证据清单和法律意见,在报捕前提交材料,并持续沟通。辩护重点是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之初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仅凭金额、损失及单方指认直接定性。
案件在刑拘约30天时取保。团队继续围绕刑民边界和相关证据推进辩护,约1年后公安机关依法撤案。取保解决的是当时的强制措施,后续撤案才是该案终局处理。
五、申请没有获准,下一步不能只是重抄申请书
收到不同意取保的意见后,应先核对理由,是认为证据及可能刑罚不支持,还是存在具体风险,或者健康等材料不足。不同问题需要不同补充方向。代号菊律师团队认为,重新申请的价值在于事实、证据或羁押必要性判断发生了哪些变化,而不是在同一份文书里增加“恳请”次数。
已经批准逮捕的案件,仍可以依法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并关注羁押必要性审查。但工作节点与刑拘期间不同,应了解当前掌握的证据和机关此前判断。不能因为错过了某个时间就认为永远不能取保,也不能承诺在固定天数内必然释放,实际程序期限和案件进展应分别核对。
侦查继续推进后,材料可能发生变化。新的业务记录、资金核实结果或相关人员陈述出现,都应重新审查是否影响既有意见。律师需要将新依据说明清楚,不把之前尚未掌握的问题写成早已确认,也不能因为已经提出无罪方向意见,就拒绝分析新出现的不利证据。辩护判断应跟随真实材料更新。
取保获准后,仍应遵守监管并配合诉讼,不能私下联系相关人员统一说法,不能销毁账册或变更电子记录。对确实需要补充的企业材料,应依法收集并保留来源。实体争议没有解决时,应继续根据实际案情提交意见,避免将出看守所误解为全部事实已经查清或者案件自动结束。
申请材料中的时间也应准确。刑拘、申请取保、报捕与后续取保决定,各有对应的法律意义,不能把其他案件约30天取保的经历当成本案法定承诺。正在准备的材料可以依法持续补充,但应区分已经取得和计划取得的证据,避免以尚未核实的经营解释替代实际记录。
六、FAQ:诈骗案件取保与证据准备常见问题
1. 问:诈骗金额上千万元,就绝对不能取保吗?
答:不能仅凭金额作绝对判断,但重大金额会涉及可能刑罚等重要因素。代号菊律师团队办理的千万元案例属于合同诈骗指控,取得取保与后续撤案均有具体证据和程序背景,不能推广为大额诈骗一律可以取保。
2. 问:家属只交一份取保申请书够吗?
答:形式上可以依法提出申请,但实质理由应有依据。对合同履行、参与范围或者风险存在争议的,应尽量提交能够核查的真实材料并说明作用。只有笼统愿望,难以回应具体案情中影响决定的问题。
3. 问:公司还在正常经营,就能证明不是合同诈骗吗?
答:不能单凭经营状态下结论。需要核对涉案交易本身是否真实、取得款项时的目的、履行投入与资金用途。其他业务正常,不当然说明涉案业务没有问题;个别业务失败,也不当然等于合同诈骗。
4. 问:已经退钱,是否不用再解释资金用途?
答:仍需解释。退还可能影响损失和量刑评价,但不能自动解决此前款项如何取得、如何使用等问题。代号菊律师团队会将退还记录与完整资金流结合,而不是用一笔退款替代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审查。
5. 问:警方不让取保,家属多找人作保证有用吗?
答:保证方式应依法确定,保证人数多不等于具备取保条件。更重要的是针对拒绝理由提供真实、相关的依据,说明非羁押能否保障诉讼。不能用私人承诺代替法定条件,也不能将人情联系包装成办案能力。
6. 问:取保候审出来以后,是不是不会再起诉?
答:不是。取保后案件仍可能继续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前述合同诈骗案在取保后又持续办理约1年才撤案,两个结果不能混为一谈。当事人应持续遵守监管,后续判断以案件证据和正式文书为准。
七、结语
诈骗案件能否取保,既要依法审查强制措施条件,也要查清指控建立在什么事实上。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在千万元合同诈骗案中,将企业合同、经营履行、资金用途和不利指认逐项核实,先取得取保,再持续办理至撤案。对家属而言,有价值的证据准备是回答本案具体争议,而不是把材料数量或交钱意愿当成取保依据。
法律提示:个案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不构成对其他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8条、第55条、第67条、第81条、第95条、第97条。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公通字〔2022〕25号)第2条、第3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