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团出去旅游,人在行程中突发疾病,送医后身故。家属拿旅游意外险去理赔,保险公司说:疾病身故不属于意外伤害,条款里没有这一项责任。
这话往往是对的,但结论不一定是不赔。旅游险里"意外"和"疾病"是两条独立的责任通道:意外伤害责任通常还包含意外医疗、伤残、身故;疾病类责任则可能包括突发急性病医疗、急性病身故、住院津贴。买的是哪一档,决定能走哪条路。
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的判断是:这类争议首先要确认"保单里有没有疾病/急性病责任",而不是纠缠"突发疾病算不算意外"。 若保单含急性病身故责任,就按该项主张;若只保意外,才回到"疾病是否为直接原因"的定性之争。方向错了,条款再有利也用不上。
运用刘瑞律师理赔三问法,这里问的是前提:本案的请求权基础是意外伤害责任,还是急性病/疾病身故责任?前提没定,举证方向必然跑偏。
急性病身故这条通道
(2025)辽01民终XXXX号:旅行社为被保险人代办投保旅游意外险,被保险人在旅游期间因突发急性病就医后身故,唯一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索赔72074元。保险公司抗辩三点:已就免责条款尽提示说明义务、被保险人存在既往症、丧葬费用不符合约定。
这起案件的三项抗辩,正好对应旅游险疾病责任的三道关:免责条款效力、既往症是否属除外、费用项目是否在保险责任内。 家属一方要做的,是逐项拆解,而不是笼统主张"人在旅途中没的"。
失踪、宣告死亡这条路
(2025)粤05民终XXXX号:被保险人2019年2月7日在景区旅游期间失踪,2024年2月29日经法院判决宣告死亡;家属请求身故保险金200000元及逾期利息。保险公司主张无直接证据证明系意外伤害致死、宣告死亡仅为法律推定、家属延迟两年报案;家属则主张条款已将宣告死亡纳入保险责任。
这起案件的核心不是死因,而是"宣告死亡算不算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这类条款如果写明包含宣告死亡,"意外"之争就被绕开了;如果没写,就要回到失踪前的活动性质去证明。
意外与疾病的交界
(2025)津8601民初XXXX号:出境游期间摔倒骨折,先后在境外与境内治疗,索赔医疗费、护理费、器具费、住院津贴、伤残金、翻译费共195913.76元。
(2024)沪74民终XXXX号:境内旅游团出发当日,乘地铁前往集合途中被滚落箱子砸伤,构成九级伤残,争点为保险期间。
(2025)沪74民终XXXX号:境内旅行产生的医疗费与运送费是否属保险责任,涉及"回国后后续医疗费用"与"境内旅行的疾病医疗费用"两条条款的区分。
这三起案件合起来说明:旅游险的争点高度依赖"事故属于哪一类",而不是"损失有多大"。 摔倒骨折走意外医疗;突发急性病走疾病医疗;失踪宣告死亡走身故条款。三条路,材料与条款完全不同。
相反的一面
若保单只保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因自身疾病(尤其是投保前已存在的既往症)在旅游中身故,且条款明确将疾病、既往症列为除外并已提示说明,拒赔可以成立。"在旅途中"是地点,不是责任基础。
该准备的材料
保单与条款,先确认包含哪些责任项(意外身故/伤残、意外医疗、急性病医疗、急性病身故、住院津贴)
病历、诊断证明、死亡证明,明确发病时间与根本死因
投保前的既往病史资料(保险公司必查)
行程单、导游与同行人陈述
费用清单与票据
第 1 项决定走哪条通道,第 2 项决定能不能走通,第 3 项决定对方能攻到哪里。
AI 辅助声明:本文由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基于公开裁判文书进行案例检索与分析,AI 工具辅助资料归集与文字校对。文中观点为机构研究分析,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
来源:(2025)辽01民终XXXX号、(2025)粤05民终XXXX号、(2025)津8601民初XXXX号、(2024)沪74民终XXXX号、(2025)沪74民终XXXX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