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意外险,出发途中受伤算不算

2026/10/22 15:01:04 查看8次 来源:炳瑞律师保险理赔团队律师

报了个旅行团,出门赶车的路上被砸伤、摔伤,人还没到景区。理赔时保险公司说:事故不在旅游行程内,不属保险期间。

这句话在判决里经常被否定。旅游意外险的保险期间,通常从保单载明的起始时间开始算,而"行程"是一个连续过程——从家门口出发到返程到家,中间的路途不是空白。

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的判断是:旅游险的第一争点是"事故在不在保险期间、在不在行程内",不是"伤得重不重"。 而判断这一点,要看保单怎么约定起止时间,以及条款里关于境内、境外旅游的期间规则是否被正确适用;不能拿境外游的条款去套境内游。

运用刘瑞律师理赔三问法,这里问的是前提:本案适用的是哪一条期间约定?保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与条款里的"行程期间"是不是同一个口径?

出发途中受伤,法院怎么看

(2024)沪74民终XXXX号是一份很干净的样本:时某参加2023年6月11日出发的境内旅游团,当日8时30分许乘地铁前往上海火车站集合途中,被滚落箱子砸伤,构成九级伤残;保单约定保险期间为2023年6月11日0时至6月20日24时。保险公司援引保险条款第2.4条主张不在期间内。

法院的处理是:第2.4条约定的是境外旅游情形,本案系境内旅游,不适用该条;应适用电子保单约定的保险期间;时某受伤发生在旅行开始过程中,属于保险期间范围。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件事值得记住:保单与条款冲突时看保单;条款的适用场景要看清楚;"旅行开始过程"是实体判断,不是保险公司一句"没到集合点"能否定的。

行程中断与失联

(2025)粤05民终XXXX号:被保险人2019年2月7日在福建德化九仙山风景区旅游期间失踪,2024年2月29日经法院判决宣告死亡;家属依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请求身故保险金200000元及逾期利息。保险公司主张无直接证据证明系意外伤害致死、宣告死亡仅为法律推定、家属延迟两年报案。

这起案件的争点被归纳为"宣告死亡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旅游险里,失联、失踪、宣告死亡这条路径能不能走通,取决于条款有没有把宣告死亡纳入保险责任。

突发疾病与意外的分界

(2025)辽01民终XXXX号:旅行社为被保险人代办投保旅游意外险,被保险人在旅游期间因突发急性病就医后身故,唯一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索赔72074元;保险公司主张已就免责条款尽提示说明义务、被保险人存在既往症、丧葬费用不符合约定。

旅游险通常把"意外"与"疾病"分成两条责任通道。突发急性病身故走的是疾病/急性病责任,不是意外责任;走错通道,条款再好也用不上。

境外与境内的费用口径

(2025)津8601民初XXXX号:刘某参加法意瑞三国旅游,2024年5月在意大利佛罗伦萨摔倒致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先后在境外及返回境内后住院治疗,索赔医疗费、护理费、残疾器具辅助费、住院津贴、伤残赔偿金、翻译费共195913.76元。

(2025)沪74民终XXXX号则围绕"回国后后续医疗费用"条款与"境内旅行的疾病医疗费用"条款展开,争点包括境内旅行产生的医疗费和运送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保单是否要求必须在境外就医。

这两起案件的共同提示是:旅游险的费用责任按"境外就医—回国后续治疗—境内旅行疾病"分条设计,每一条的适用条件不同,不能混着主张。

相反的一面

如果事故发生在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间之外(例如提前一天出发、返程后自行延长行程),或者明确属于条款列举的不保情形且已尽提示说明,拒赔可以成立。时间边界要自己先核对清楚,这是最容易被忽略也最难争的一环。

该准备的材料

  1. 电子保单(载明保险期间)与条款全文

  2. 行程单、旅行社通知、集合时间地点

  3. 事故证据:报警记录、现场照片、目击者

  4. 境外就医材料及翻译件、回国后治疗记录

  5. 与旅行社、保险公司的沟通记录

第 1 项定时间,第 2 项定"是否在行程中",两项对上,期间抗辩就很难成立。

AI 辅助声明:本文由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基于公开裁判文书进行案例检索与分析,AI 工具辅助资料归集与文字校对。文中观点为机构研究分析,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

来源:(2024)沪74民终XXXX号、(2025)粤05民终XXXX号、(2025)辽01民终XXXX号、(2025)津8601民初XXXX号、(2025)沪74民终XX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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