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看中一套动迁安置房,价格实惠,但因自己不符合购买资格,便以母亲的名义购买,钱由老王夫妻共同出资。几年后老王要求母亲配合过户,母亲却拒绝了,兄妹们还主张这套房是母亲的遗产。更麻烦的是,王太太当初并没有明确同意这笔借名安排。法院会支持老王吗?
一、核心解析
经济适用房、动迁安置房等政策性住房,购买资格与申购人身份、户籍、家庭情况直接挂钩,具有身份专属性。借名购买此类房屋,可能规避行政审核程序、损害公共利益,法院多数认定借名协议无效,不予支持确认权属和强制过户。
本案的另一关键点在于,购房款属于老王夫妻共同财产,但妻子未明确同意借名购房。依据《民法典》第301条,处分夫妻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配偶未同意的处分行为效力存在瑕疵,进一步削弱了借名主张的正当性。
二、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借名购买政策性住房的行为,因规避资格审核、违反政策目的,通常被认定无效。
《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适用提示:夫妻一方擅自以共同财产借名购房,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法院对权属确认与过户请求往往不予支持;出资一方只能依据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规则,主张返还出资款及相应利息。
三、上海法院案例分析
上海某区法院审理过一起脱敏案件:张某以母亲名义申购经济适用房,购房款由张某夫妻共同支付,房屋登记在母亲名下。母亲去世后,张某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配合过户,其兄妹则主张房屋系母亲的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济适用房申购资格具有身份专属性,张某借母亲名义购买并试图过户,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借名协议无效,张某的权属确认与过户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因购房款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且其配偶并未明确同意该借名安排,张某只能依据无效行为的法律后果,就出资款向遗产范围主张债权返还,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上海法院对此类政策性住房借名案件的裁判口径是:“资格不能借用,权属不能变通”,出资只能按债权处理。
孙青律师认为,福利房借名与普通商品房借名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普通借名可能判过户,福利房借名往往连所有权都拿不到,配偶未同意更是雪上加霜,最终辛苦出资可能只换来一笔折价款。
四、实务建议
对借名人:切勿以亲属名义申购经济适用房、动迁安置房等政策性住房,这类安排不仅过户难,还可能因违反政策被认定无效,得不偿失。
对出资人:若已陷入此类纠纷,应及时固定出资凭证,主张返还出资款及占用期间利息,同时评估是否有其他可弥补的损失;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应争取配偶书面确认以补强证据。
孙青律师建议,购买福利性质住房前先核清购房资格与政策限制;确需共同出资的,应明确约定出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并保留书面凭证,避免“钱房两空”。
五、实务深化
常见疑问:借名协议无效后,出资款还能要回吗?答:能。依据《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出资方可要求返还购房出资款及占用期间的利息,但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另一个需要区分的场景:动迁安置房与普通商品房不同,前者针对特定安置对象,资格与产权绑定,法院基本不支持借名过户;后者只要不违反限购等强制性规定,借名合同可能有效。两类房屋规则不同,诉讼策略也截然不同,务必先厘清房屋性质。孙青律师提醒,福利房借名案件若已涉诉,应尽快申请财产保全,防止房屋被再次处分。
六、结语
福利房借名,看似占了政策的便宜,实则踩了法律的雷,资格不可借用,权益终须回到合法轨道。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法律交流之用,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专项法律意见。个案事实千差万别,遇类似问题请携带合同、权属证明、遗嘱、判决书等材料,向专业律师当面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