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律师:限价房私下买卖合同因损害公共利益被认定无效

2026/10/23 09:16:31 查看12次 来源:孙青律师

上海的郑先生看中一套限价商品房,价格比市场价低了不少,但他不具备申购资格。朋友老潘符合条件,两人私下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郑先生以老潘的名义购买限价房,日后过户。几年后郑先生要求过户被拒,起诉到法院,法院却认定这份私下买卖合同无效。出钱买房还买不赢官司,问题出在哪里?

一、核心解析

限价房是面向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政策性保障住房,价格低于市场价,本质是国家政策向符合资格家庭的定向让利。借名购买限价房,实质是规避购房资格限制,让不具备资格的人享受政策性优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挤占了本应属于符合条件的家庭的购房机会。

依据《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借名购买限价房等政策保障房的约定无效。合同无效的直接后果是:借名人不能要求确权过户,但出名人应当返还已收房款;房屋增值利益不当然归借名人,法院会结合双方过错划分责任。

二、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适用要点:借名购买限价房违反保障性住房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借名人不能据此取得房屋产权。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适用提示:协议无效后,出资人可以要求返还购房款;能否获得增值损失赔偿,取决于双方过错程度,借名人明知无资格仍借名的,通常也需自担部分责任。

三、上海法院案例分析

上海某区法院审理过一起脱敏案件:郑先生无购房资格,与老潘签订私下协议,约定以老潘名义购买限价房,郑先生支付全部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数年后郑先生要求过户,老潘拒绝,郑先生起诉请求确认产权并办理过户登记。

法院认为,双方借名购买限价房规避住房保障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协议无效;郑先生要求确权过户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同时释明,郑先生可就已付购房款及老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另行主张,但房屋增值部分不能当然归郑先生享有。上海法院的裁判口径是:政策保障房借名协议一律无效,出资人的救济路径是“返还出资+过错赔偿”,而不是“拿房”。

孙青律师提醒,限价房、经适房、共有产权房的借名约定几乎不可能得到确权支持,千万不要把限价房当成“捡漏”的理财手段。孙青律师认为,此类案件中出名人同样可能被判决返还出资并赔偿损失,谁都无法全身而退。

四、实务建议

对借名人:已购买限价房的,应停止“要房子”的幻想,尽快梳理出资凭证,把诉讼目标调整为返还出资、折价补偿及过错赔偿,避免拖到房屋增值后被认定为过错主要方。

对出名人:不要以为合同无效就能白拿房子,法院仍可能判令返还出资并赔偿损失;擅自处置房屋还可能承担额外赔偿责任,应主动协商返还方案。

孙青律师建议,没有购房资格就应等待符合条件或选择合规途径购房,切勿借名购买政策保障房;任何承诺“低价限价房可过户”的私下交易,都是风险极高的法律陷阱。

五、实务深化

常见疑问:合同无效,出名人白住了几年房子,还要返还全部出资吗?答:无效后果是相互返还,出名人收取的房款应当返还,但其为购房支出的税费、贷款利息等合理成本可以从返还额中扣除,法院会综合双方过错确定最终数额。

场景具象化:出名人已把限价房出售给第三人并过户。此时房屋无法返还实物,借名人只能主张折价补偿与损失赔偿,但增值利益会因过错划分被大幅削减,借名人往往只能拿回本金加少量利息,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六、结语

政策红利不是套利工具,限价房借名的每一分差价,都可能变成日后诉讼里的每一分损失。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法律交流之用,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专项法律意见。个案事实千差万别,遇类似问题请携带合同、权属证明、遗嘱、判决书等材料,向专业律师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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