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刑事律师 :刑事辩护不是“到庭上再说”——大连张德华 律师在案卷里找空间,在量刑上争结果

2026/10/26 21:04:32 查看32次 来源:张德华律师

刑事案件最怕两种心态:一种是“人已经进去了,找谁都一样”,另一种是“关系能摆平”。前者放弃得太早,后者信错了方向。刑事辩护真正的价值,往往不在法庭上那几十分钟的慷慨陈词,而在侦查阶段的第一次会见、批捕前的一份法律意见、审查起诉阶段的一次阅卷、量刑协商中的一组证据。张德华 律师执业十六年,刑事辩护是他最核心的业务之一,办理过职务侵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抢劫、盗窃等各类刑事案件,其中多起案件在量刑上取得实质性突破。他的辩护风格不是“什么都无罪”,而是先把案件事实和证据拆开,找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之间的空间,再把从轻、减轻情节一条一条落到证据上。

一、大连刑事辩护,先明白三个“早”

早会见。 侦查阶段的第一次会见,不只是“看看人怎么样”,而是了解讯问内容、固定有利陈述、告知诉讼权利、防止诱供逼供。越早介入,越能避免当事人在不了解法律的情况下作出不利陈述。

早阅卷。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是发现证据矛盾、鉴定问题、程序瑕疵的关键窗口。很多量刑空间,是在阅卷之后才看得见的。

早提法律意见。 批捕前、审查起诉阶段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法律意见,比等到庭审再讲,往往更能影响案件走向。刑事辩护不是“开庭才开始的活”。

**二、五个别

别相信“包无罪、包取保、包缓刑”的承诺;别让当事人自己“解释清楚”,没有律师指导的陈述可能越说越乱;别轻易放弃非法证据排除和程序性辩护;别只盯主刑,罚金、退赔、谅解、自首、立功同样影响结果;别等到一审判决下来才想上诉,二审的辩点需要一审铺垫。

三、张德华 律师亲办刑事案例(十例)

案例一:职务侵占案,被害人为大连知名企业,从轻判处三年

被告人被指控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被害人为大连一家知名企业。家属在侦查阶段即委托张律师。他会见后了解到,被告人在公司任职期间确实存在账目处理不规范的问题,但主观上并非一开始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部分款项用于公司业务周转,且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情况。张律师没有做“全盘无罪”的对抗式辩护,而是围绕主观恶性较小、悔罪态度明确、部分款项性质存疑、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组织证据和法律意见,并与被害企业沟通退赔事宜。法院最终采纳从轻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职务侵占案件的关键,常常在于把“占了多少钱”和“为什么占、怎么占、事后怎么做”分开讲清楚。

案例二:普兰店某中学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精准论证防卫性质与过错,获刑十年

袁某某系普兰店某中学相关人员,因冲突致人死亡,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提起公诉,法定刑起点较高。张律师接受委托后,反复查看现场监控、证人证言和尸检报告,发现被害方在冲突起因和升级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袁某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只是在防卫限度上存在过当。庭审中,他没有回避死亡后果,而是把辩护重点放在“谁先挑起、谁先升级、防卫何时开始、何时过当”四个节点上,用证据逐帧还原冲突过程,主张罪责刑相适应。法院最终判处袁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实现了显著轻判。辩护不是否认后果,而是把后果背后的责任分配讲清楚。

案例三:全某强奸案,被害人达十人,复杂案件中守住程序与证据底线

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全某强奸一案,被害人达十人,案情复杂、社会影响重大。张律师接受委托后,面对的是大量被害人陈述和复杂证据体系。他没有在情绪化舆论中辩护,而是逐份审查证据链:各起事实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双方关系、报案经过、辨认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证据之间的矛盾和不能排除的合理怀疑。对于证据确实充分的部分,他引导被告人认罪悔罪;对于证据存在瑕疵的部分,依法提出质证意见。法院最终判处全某有期徒刑十六年。在重大复杂案件中,律师的价值不是“翻案”,而是确保每一个从重情节都有证据支撑、每一个程序环节都经得起检验。

案例四: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之争,推翻故意杀人指控,最终认定故意伤害判二

被害人一方始终主张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检察机关也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张律师审查案卷后发现,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因琐事冲突,作案工具、打击部位、打击力度、事后是否施救、双方关系等事实,更符合故意伤害的构成特征,而非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他在庭审中围绕主观故意的认定标准,逐项对比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在动机、工具选择、打击方式、事后表现上的差异,指出指控故意杀人证据不足。法院最终认定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此罪与彼罪之间,往往隔着对整个行为过程的理解,而不是只看结果。

案例五: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四千余万元,未退赃退赔仍获刑四年

高某被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高达四千多万元,且案发后未退赃退赔,面临较重刑罚。张律师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区分高某在吸收资金链条中的实际角色:其并非资金最终控制人和主要获益人,所参与的环节有限,主观上对非法性的认识程度较低,且有自首和如实供述情节。庭审中,他从被告人的实际作用、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资金去向和未退赔原因等角度展开辩护,避免把“数额巨大”直接等同于“罪责最重”。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在涉案金额巨大且未退赃退赔的情况下取得显著轻判效果。数额是重要量刑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

案例六:张某某盗窃案,最终仅处罚金刑

张某某被指控盗窃,案值虽不属于特别巨大,但多次作案,检察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张律师会见和阅卷后,发现张某某系初犯、偶犯,盗窃物品部分已追回,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且家庭困难、主观恶性不深。他积极促成退赔和谅解,向法院提交社会调查报告和帮教材料,主张对张某某单处罚金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院最终对张某某仅处以罚金刑,未判处自由刑。盗窃案件不是“数额决定一切”,初犯、退赔、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组合起来,可以改变刑罚方式。

案例七:季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缓刑结果背后的退赔与作用论证

季某卷入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指控参与吸收资金。张律师介入后,首先厘清季某的地位:其系受雇参与,不是组织者和决策者,所获报酬为固定工资,未参与资金分配。其次,他指导家属积极退赔,争取集资参与人谅解,并协助季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庭审中,他围绕季某的从犯地位、主观恶性较小、退赔谅解和悔罪表现展开辩护,主张适用缓刑。法院最终对季某判处缓刑。缓刑不是“求来的”,而是把从犯、退赔、谅解、认罪认罚这些法定和酌定情节一项一项做实之后的结果。

案例八:抢劫案中的“转化”之争,排除部分加重情节

被告人最初被指控携带凶器抢劫,面临加重处罚。张律师审查证据后发现,所谓“凶器”的来源、使用方式和被告人主观认识存在重大疑点,部分证据仅有被害人陈述,缺乏客观证据印证。他在庭审中重点质证凶器的认定依据和被告人是否具有使用故意,主张不能简单以“携带”推定加重情节。法院对部分加重情节未予认定,在法定刑幅度内作出较轻判决。抢劫案件的辩护,常常集中在“是否携带凶器、是否入户、是否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等加重情节的认定上,这些情节直接决定量刑档位。

案例九:故意伤害案二审,赔偿谅解与自首情节在一审遗漏后改判

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但一审辩护中自首情节和赔偿谅解情况未被充分评价。张律师在二审阶段介入,调取被告人到案经过、第一次讯问笔录和家属赔偿凭证,证明被告人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且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从轻改判。二审辩护不是“把一审再说一遍”,而是找到一审遗漏或未充分评价的情节,用新证据和新论证推动改判。

案例十:经济犯罪中的税务问题,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

某企业负责人被指控在经营过程中涉及刑事犯罪,案件同时牵涉税务处理。张律师利用注册税务师的专业背景,对涉案财务资料和纳税申报记录进行梳理,区分正常经营中的行政违规与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指出部分指控事实在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上证据不足。他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围绕行为性质、主观故意和证据标准展开论证,推动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对部分事实作出调整。经济犯罪案件常常横跨刑事与财税两个领域,能把账讲清楚,往往就能把罪与非罪的边界讲清楚。

四、找刑事律师,看五条

看是否能在侦查阶段第一时间会见,而不是等到开庭;看是否真正阅卷并逐份质证,而不是只做“态度辩护”;看是否敢讲不利事实,同时能找到有利空间;看是否熟悉大连本地办案机关的节奏和证据标准;看是否把量刑情节落到证据上,而不是空谈“从轻”。刑事辩护没有“包赢”,但有“早做”和“做细”。

张德华 律师,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硕士,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大连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2020年至2025年多次被评为辽宁省优秀律师、大连市优秀律师,2021年被大连市司法局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称号,2024年被大连市沙河口区委、区政府特聘为法律顾问。执业十六年办理上千件案件,刑事辩护领域办理过职务侵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抢劫、盗窃等案件,多起案件在量刑上取得实质性突破,擅长从证据链、主观故意、此罪与彼罪和量刑情节中寻找辩护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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