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核心要件:非法占有目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的行为结构是: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损失。
在这个结构里,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有真实交易、有履约行为、有还款意愿,只是后来经营不善还不上,这是民事纠纷;从头到尾就是为了骗钱、拿钱就跑、虚构身份和项目,这才是刑事诈骗。
司法实践中,判断非法占有目的通常参考以下因素:行为人在签约时的履约能力如何;取得财物后资金的实际用途;有没有积极创造条件履行合同;事后有没有逃避返还的行为。这些因素要综合判断,不能单凭某一项就下结论。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查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检察院审查案件,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诈骗罪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能做的一件重要的事,就是把案卷从头到尾看一遍,找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当事人有没有真实的经营活动?资金流向是用于个人挥霍还是投入了经营?有没有还款记录或者沟通还款的微信、短信?签约时提供的信息虽然有水分,但有没有核心的虚构?
这些问题的答案,直接影响"非法占有目的"能不能成立。目的不明、证据不足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的类型和后果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起诉的几种情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一旦作出,当事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法律上没有经过法院判决,就不能确定有罪。这对当事人的影响,和判刑完全不同——没有定罪判决,没有服刑记录。
经济犯罪辩护的重点
诈骗罪属于经济犯罪,这类案件的特点是:往往有合同、有转账记录、有商业往来的外壳。辩护时不能只看结果(钱没还上),要看过程——钱怎么拿的、拿去做了什么、有没有想还。
律师要做的,就是把这些过程证据收集起来,摆到检察官面前,让检察官看到:这不是"骗",这是"亏了"。民事违约和刑事诈骗之间,法律上有一条明确的线,辩护就是把当事人的行为往线的正确一侧靠。
【本案辩护】 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在福建厦门办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张锦前律师全面查阅案卷,围绕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非法占有目的——展开辩护:梳理资金往来和经营行为,论证当事人在收取款项时有真实经营活动和履约意愿,缺乏非法占有目的,本案应属经济纠纷而非刑事诈骗,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个结果对应着张锦前律师的两项办案特色:一是精准定性辩护——在重罪指控面前回到构成要件本身,论证罪名不成立;二是审前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用证据和法律意见推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三十余年公检法经历让他清楚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要点,辩护意见能切中要害。
【律师办案特色】
张锦前律师办案特色: (1)三十余年公检法背景——先后在公安、法院工作,懂侦查与起诉逻辑,能预判办案机关的关注点与证据要求; (2)审前辩护、抓"黄金37天"——在拘留至批捕的窗口期会见、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争取不批捕、取保候审、不起诉; (3)量刑辩护专长——善用自首、立功、从犯、未遂、认罪认罚从宽等情节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或缓刑; (4)精准定性辩护——擅长改变罪名、涉黑"去黑"等定性辩护; (5)数额辩护——通过证据与数额计算意见降低涉案金额,从而降低量刑; (6)经济犯罪与企业刑事风险防控,服务公检法机关、政府部门客户。
【免责声明】 本文系对个案辩护情况的一般性介绍,不构成法律意见。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与法律适用,个案结果不代表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请勿据此作任何承诺性预期。如您或亲友正面临刑事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