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上海再审律师 · 上海民事再审律师 · 调解让步证据
结论先行
上海再审律师、上海民事再审律师在代理谈判前,总会先给当事人讲清一条规则:调解桌上的让步不是证据。结论是:不能。为达成调解、和解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的妥协性认可,在后续诉讼中不得作为对让步方不利的根据,这是为保住协商空间设立的配套规则;但调解书、和解协议生效后的义务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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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和解中的让步表态不构成诉讼中的自认。
· 后诉不得以让步内容作对让步方不利的认定。
· 生效调解书、和解协议的义务必须依约履行。
一、让步不受不利评价的规则如何界定?
规则的目的在保护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9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要让当事人敢于让步,就必须保证让步不会反过来变成败诉的证据。
让步与自认性质不同。诉讼中的自认免除对方的举证责任,调解、和解中为换取和解空间而承认的事实,是策略性表态而非对事实的确信;相关规则明确这类表态不得在后续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
边界在协议成立与否。让步表态在协议未达成或者调解不成的场合受到保护;一旦双方签订调解书或者和解协议,协议载明的义务就构成新的约束,不履行时对方可以凭协议主张权利。
二、法院通常会怎么处理?
后诉对让步内容不予采纳。前次调解中承认过欠款、认可过质量瑕疵,后诉中对方援引这些表态的,法院不会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让步方无需担心对方拿调解笔录做文章,可以放心参与协商。
调解书本身是另一回事。调解书经双方签收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力,反悔的一方不能以当时只是让步为由拒绝履行;受保护的只是未达成协议前的让步表态,已经生效的文书必须遵守,界限不能混淆。
让步之外的材料仍可使用。调解中出示过、质证过的证据,其本身并不因调解程序而失效,后诉中双方仍可以重新提交并接受质证;受保护的是让步表态,而不是全部调解材料,这条分界要记清楚。
三、当事人容易踩哪些坑?
把口头让步当安全区。以为只要没签字就无风险,实际上笔录、录音都可能记录让步内容,事后解释起来平添争议;虽然规则保护让步方,但无谓的表态徒增程序负担,谈判中仍应遵循底线思维。
借调解拖延却暴露底牌。反复报出让步方案试探对方,即使法律上不受不利评价,也让对方摸清了心理价位,后手的谈判空间被压缩;让步的节奏与幅度应当由整体策略控制,而不是随口而出。
混淆生效协议与未生效表态。和解协议签订后觉得吃亏,径行毁约并指望回到原诉讼状态,结果面临违约追责;生效协议的违约代价远高于诉讼风险,签约前把条款评估到位才是真正的防线。
四、分情形应当怎么行动?
调解不成转入诉讼的:逐项梳理让步内容是否被对方作为证据援引,发现援引的当庭提出异议并请求不予采纳;同时重新搭建己方举证体系,用客观证据说话,不依赖让步表态的正反两面支撑事实。
打算认真参与调解的:事先确定可让步事项清单与底线,把让步表述尽量用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协商等弹性措辞上,保留回旋余地;涉及关键事实的表态,先与代理人确认后果再开口,防止误伤后诉。
已签和解协议又反悔的:核对协议的效力状态,未生效的按争议解决条款处理,已生效的评估违约成本;上海再审律师提醒,与其赌对方不起诉,不如在签约前把条件谈到能接受的位置。
五、实务提示
用清单管理让步:每次调解前书面列明可让步项、不让步项与报价区间,谈判结束后及时记录对方的表态与共识;清单化管理让让步可控可查,避免临场情绪化决定,也让后续复盘有据可依。
上海民事再审律师提示,调解材料的归档要有界限:让步相关笔录单独存放并标注不受不利评价的规则依据,防止后诉律师误用;确需引用调解中材料的,先核实属于证据还是让步表态,再决定用途。
上海再审律师建议把和解协议当合同写:金额、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条款逐项落实,签字前逐条核对;协议是让步的最终归宿,写清楚才不会让妥协变成新的纠纷。
常见问题解答
问:调解笔录里的让步内容,对方律师在庭审中念出来怎么办?
答:当庭提出异议即可。让步内容不得作为对让步方不利的根据,对方援引调解笔录证明让步方承认某项事实的,应当请求法庭不予采纳该部分内容,并说明该表态系为促成和解作出,不反映真实的事实态度。若对方还引用了调解中出示的证据,则需区分对待:证据本身可以质证后使用,让步表态则不进入事实认定;分界讲清楚,法庭的处理通常没有悬念。
问:和解协议签了但对方不履行,我能直接起诉原纠纷吗?
答:分协议性质处理。和解协议对双方有约束力,对方不履行的,可以依协议起诉请求继续履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原纠纷的请求权并未当然复活,直接回到原诉可能面临重复诉讼的质疑。更稳妥的做法是以协议为据主张权利,同时把原纠纷的证据作为事实背景整理备用;经法院确认的调解书生效后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不必再走诉讼,选择路径前先把协议条款看全。
问:我在调解中承认过收到货款,后诉对方拿这个说事怎么办?
答:主张让步保护规则并辅以客观证据。明确请求法庭不将该表态作为不利认定的根据,说明它仅为促成调解的妥协;随后用银行流水、发票、收货记录等客观证据重新证明收款事实的真实状态。让步保护解决的是表态的排除问题,事实的最终认定仍取决于证据;应对的重心是重建举证体系,而不是纠缠对方是否违规引用,两手都要做实。
关于本文作者
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5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600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获2020年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兼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方向为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
本文为面向公众的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方案请结合案件材料咨询执业律师。本文所引法律、司法解释均为现行有效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