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股权律师|公司章程能不能排除或限制股东的知情权?

2026/10/28 10:04:42 查看14次 来源:俞强律师

关键词:上海股权律师 · 上海股权纠纷律师 · 章程限知情权

结论先行

上海股权律师、上海股权纠纷律师的答复是:不能实质排除,可以合理细化。股东知情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57条赋予股东的法定权利,章程或者股东协议把它整体取消、实质架空的规定无效;但章程对查阅范围、行使程序作出合理细化,不抵触法律底线的,通常有效。

本文速览

· 股东知情权系法定权利,章程不得实质剥夺。

· 章程合理细化范围与程序的限制条款通常有效。

· 被拒绝查阅的,可依第57条提起查阅之诉。

一、股东知情权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知情权的范围由法律直接划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57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可依程序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范围与程序均有明文。

查阅会计账簿有程序与目的限制。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查阅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但须自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该权利兼具自益与共益属性。知情既是股东行使表决、分红、转让等权利的前提,也是监督公司治理的基础工具;正因如此,它的底线不能被意思自治突破,章程只能在法定边界内做程序性安排,不能做减法。

二、章程限制条款的效力怎么判断?

实质性排除的条款无效。章程或者股东协议规定股东一律不得查账、放弃全部知情权的,因剥夺法定权利、架空公司监督机制,超出章程自治的边界,相关条款通常被认定为无效,股东仍可依法行使知情权,签字不免除公司的法定义务。

合理细化的条款一般有效。对查阅地点、时间安排、保密义务、材料范围作出具体规定,只要不低于法定标准、不增设实质障碍,属于公司自治空间;章程把查阅材料限缩到法定范围之内的,同样被允许,边界之内章程说了算。

附加前置条件的要审查合理性。章程要求提前预约、缴纳费用、承诺保密不外泄的,未超出合理限度的可以支持;以高额费用、漫长等待变相拒绝查阅的,会被认定为实质剥夺,条款效力与拒绝行为一并接受审查。

三、当事人最容易踩哪些坑?

误区一是签署放弃知情权的协议。入股时被要求承诺不查账的,此类放弃条款因违反法定权利边界难以生效,签字不代表失权;真正失守的是慑于关系不敢主张,权利躺在纸面上睡大觉的才是常态。

误区二是请求时目的与范围写不清。查阅会计账簿必须书面说明目的,请求含糊的给了公司拒绝的口实;申请文件把目的、材料清单、时间安排写具体,公司的拒绝空间就被大幅压缩,规范请求本身就是武器。

误区三是拿到材料后乱用。查阅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客户信息向外扩散的,不仅面临保密责任,还会坐实不正当目的,为后续行使权利制造障碍;材料用于正当目的并妥善保管,才是长久之道。

四、分情形应当采取哪些行动?

股东一侧:先按第57条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留好送达凭证;公司逾期未答复或者拒绝的,及时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上海股权律师、上海股权纠纷律师建议诉求中列明材料清单与查阅方式,一次到位。

公司一侧:建立查阅申请的受理与答复流程,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对确有不正当目的的,固定合理根据的证据,别用拖延替代依法拒绝,程序合规才能守住审查主动权,也减少讼累。

五、实务提示

章程设计要点:知情权条款与第57条对齐,细化而不削减;上海股权律师、上海股权纠纷律师建议同步规定查阅的保密义务与违约责任,让细节落地而非变相设卡,条款经得起推敲才有效果。

证据归档清单:书面请求、送达凭证、公司答复、拒绝理由说明逐项留痕;诉讼中双方围绕目的正当性与拒绝根据举证,材料越完整,主张越稳,口头往来不留痕是这类案件最常见的败因。

争议路径:先函件请求,再行起诉,诉求写明查阅范围与方式;对拒绝查阅决定不服的,一并主张合理费用与损失,别把案子拆碎零打碎敲,一次主张到位更省成本,也更快拿到账簿。

常见问题解答

问:章程规定查账须经董事会批准,这样的条款有效吗?

答:要区分看待。知情权属法定权利,把是否允许交由董事会裁量,等于给法定权利设置许可门槛,实质剥夺部分通常无效;但章程对具体时间、地点、保密等事项作出程序安排的,可以认定有效。行动上被拒的按第57条直接提起查阅之诉,无须绕道董事会审批,别被内部程序拖着走。

问:股东自己开了同类公司,公司可以拒绝他查账吗?

答:有正当拒绝的空间。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竞争关系的业务,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查阅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书面拒绝并说明理由。行动上公司先固定竞争关系的证据再拒绝,股东则说明查阅目的与竞争无涉,双方都别空口主张,证据决定胜负。

问:前股东退股后还能主张查公司以前的账吗?

答:有条件可以。退股对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经营存有合理怀疑,且有初步证据表明其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有关司法解释的裁判口径可以请求查阅持股期间的特定材料,具体受理尺度以受诉法院最新要求为准。行动上围绕持股期间的损害疑点组织证据,再提出请求,盲目申请只会被拒。

关于本文作者

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5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600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获2020年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兼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方向为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

本文为面向公众的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方案请结合案件材料咨询执业律师。本文所引法律、司法解释均为现行有效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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