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理赔纠纷中,雇主责任险的赔付往往牵涉两个核心争议:一是被保险人的身份是否适格,二是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许多企业主为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可一旦员工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猝死,保险公司常以“非工伤”“主体不适格”等理由拒赔,让企业主和家属陷入无助。
保险合同的本质是分担风险,只要事故落在承保范围内,保险公司就应当依法履行赔付义务。本案中,三明某企业主为其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员工工作期间猝死,保险公司却以“非工伤、心源性猝死不属于意外”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扎实的证据梳理与精准的法律论证,最终帮助当事人获赔一百万元保险金。
当事人王某某是三明市一家小型企业的实际经营者。为了给员工多一份保障,王某某于年初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投保后不到半年,企业员工李某在车间作业时突然倒地,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记载为心源性猝死。事发后,王某某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派员查勘后,却向王某某送达了拒赔通知书,理由是:李某的死亡属于疾病导致,并非意外事故;且雇主责任险的赔付前提是雇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未经工伤认定,无法确认雇主责任,因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王某某既困惑又委屈。他觉得自己明明为员工买了保险,出事之后保险公司却百般推脱,连一个合理的说法都没有。更让他焦虑的是,李某的家属不断找他协商赔偿,他夹在保险公司和家属之间,感到前所未有的压力。经朋友介绍,王某某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委托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此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雇主责任险中,员工在工作期间猝死,保险公司能否以“非工伤”及“主体不适格”为由拒绝赔付?具体而言,需要厘清三个问题:一是王某某作为雇主,对李某的死亡是否负有经济赔偿责任,从而触发保险赔付条件;二是李某的猝死是否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承保风险;三是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锁定了三个关键突破点。
第一,关于主体适格问题。保险公司主张,未经工伤认定,无法确认雇主责任,因此王某某无权直接索赔。律师指出,雇主责任险的赔付基础是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而工伤认定只是确认责任的路径之一,并非唯一依据。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只要雇主与员工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且员工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雇主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了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流水、同事证言等证据,充分证明李某与企业之间的雇佣关系以及事发时正在工作的事实。
第二,关于猝死是否属于承保风险。保险公司辩称,心源性猝死属于疾病范畴,不符合意外伤害“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的构成要件。律师仔细研读保险条款后发现,该雇主责任险条款并未将猝死明确列为除外责任,且条款中对“意外”的定义存在模糊之处。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律师据此主张,在条款未明确排除猝死的情形下,保险公司不能单方面扩大免责范围。
第三,关于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律师审查投保材料时发现,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并未向王某某提供完整的保险条款,也未对免责条款进行加粗、加黑等显著标识,更无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一发现成为案件的重要突破口。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王某某全面固定了以下证据:一是投保单、保险单及保费支付凭证,证明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二是李某的劳动合同、工作证、考勤记录及工资流水,证明雇佣关系及事发时的工作状态;三是医院的抢救记录、死亡证明及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证明死亡原因和事发经过;四是与保险公司往来的理赔材料及拒赔通知书,证明保险公司已作出拒赔决定。同时,律师还申请了当时在场的同事出庭作证,进一步补强了证据链。
诉讼过程中,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会坚持“非工伤即不赔”的抗辩思路,并可能申请对猝死与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多份类似案例的裁判文书,并咨询了医学专家,就心源性猝死与工作强度、工作环境之间的关联性出具了专业意见。
庭审中,双方围绕两个关键回合展开交锋。第一个回合,保险公司主张:李某的死亡未经工伤认定,雇主责任尚未确定,王某某无权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律师回应: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工伤认定只是确定责任的一种方式,并非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前提。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定王某某作为雇主,在李某工作期间猝死后,已与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支付了赔偿款,其赔偿责任已经产生,保险赔付条件成就。
第二个回合,保险公司主张:心源性猝死属于疾病,不属于雇主责任险承保的意外事故。律师回应:保险条款并未将猝死列为除外责任,且保险公司未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同时,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意外”的理解存在争议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相关免责条款无效,且李某的猝死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与工作存在关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某支付保险金一百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王某某终于拿到了这笔迟来的赔款,企业的经营压力也得到了缓解。
拿到判决书后,王某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不能撑下去。这笔钱不仅救了我的企业,也让我对法律有了新的认识。”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同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业务覆盖意外险、雇主险、重疾险、医疗险、寿险、车险、财产险、责任险、航运保险等领域。如遇保险拒赔问题,可向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