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雇主责任险猝死被保司以非保险责任拒赔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突破主体不适格抗辩,助力获赔一百万元

2026/10/29 01:15:38 查看5次 来源: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猝死,究竟算不算雇主责任险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以“非保险责任”“主体不适格”为由拒赔,雇主和家属就真的只能自认倒霉吗?这背后涉及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认定、免责条款的效力以及保险金请求权的归属等一系列法律争议,直接关系到工伤亡者家属能否拿到应有的赔偿。


保险法明确规定,对保险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中,三明某企业为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后,员工在工作期间猝死,保险公司却以“心源性猝死不属于保险责任”“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拒赔。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精准锁定保险责任范围、厘清保险金请求权归属,历经一审、二审及再审审查,最终助力家属获赔一百万元保险金。


王某某是三明市某企业的一名员工,年过五旬,平日工作勤恳。企业为了分散用工风险,为包括王某某在内的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金额为一百万元。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某日上午,王某某在岗位上工作时突然感到身体不适,随即晕倒在地。同事发现后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将其送往医院抢救。然而,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王某某于当日被宣告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记载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王某某的突然离世,让家属陷入巨大的悲痛之中。家属认为,王某某是在工作期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企业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公司理应赔偿。企业方面也积极协助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却如同一盆冷水。保险公司认为,王某某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属于疾病范畴,不属于雇主责任险约定的“意外事故”导致的伤亡;同时,保险公司还提出,王某某的继承人并非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拒绝赔付。


“人是在岗位上没的,企业也买了保险,怎么到了理赔的时候,这也不赔那也不赔?”王某某的家属感到既委屈又无助。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家属一度不知道该怎么办。


经人介绍,家属找到了专攻保险拒赔案件的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存在明显的法律漏洞,决定接受委托,帮助家属维护合法权益。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第一,王某某在工作期间猝死,是否属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第二,家属作为继承人,是否具备主张雇主责任险保险金的原告主体资格?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发现,保险公司将“意外”限缩解释为“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的意外伤害,并以此主张猝死属于疾病、不属于保险责任。但律师查阅保险合同后发现,合同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的表述为“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并未将猝死明确排除在外。同时,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公司将猝死一概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属于对条款的限缩解释,不应得到支持。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保险公司主张家属并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指出,雇主责任险虽以企业为被保险人,但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雇员在受雇期间因工作遭受损害时能够获得赔偿。王某某在保险期间内因工作原因死亡,企业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已经确定,家属作为王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有权依法主张相应的保险金。保险公司以主体不适格为由拒赔,实质上是在逃避其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


在证据策略方面,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指导家属收集并固定了以下关键证据:一是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及保险单,证明保险关系存在及保险金额;二是王某某的死亡证明、抢救记录,证明死亡时间、地点及原因;三是企业出具的事故情况说明及劳动关系证明,证明王某某系在工作期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四是企业与家属之间的赔偿协议及支付凭证,证明企业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已经确定。


在办案预判方面,律师分析认为,保险公司在一审中必然会坚持“猝死非意外”“主体不适格”两大抗辩理由,因此提前准备了充分的类案检索报告和法学理论依据,并针对保险公司的可能抗辩进行了模拟推演。


最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一百万元。


一审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其拒赔立场,主张王某某的死亡属于疾病导致,不属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且家属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则从保险条款的文义解释、保险法的有利解释原则以及雇主责任险的制度目的等角度进行了充分论证。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定王某某在工作期间猝死属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家属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一百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经审查认为,被保险人王某某的继承人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保险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情形,依法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最终,经过一审、二审及再审审查,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助力王某某家属成功获赔一百万元保险金。


“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人没了,保险再赔不下来,这个家就真的垮了。”拿到判决结果后,王某某的家属感慨地说。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同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如遇雇主责任险、意外险、重疾险等保险拒赔问题,可向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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