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车险私车营运改装拒赔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突破免责条款抗辩,助力获赔六十八万元

2026/10/29 01:15:50 查看5次 来源: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车辆投保后改变使用性质、加装设备,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以“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未通知”为由拒赔,是车险纠纷中常见的争议类型。保险公司是否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车辆使用性质改变与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往往成为案件胜负的关键。


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就免责条款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三明车主王某某在车辆被以“私车营运、改装车辆”为由拒赔后,委托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和精准的法律论证,最终助力获赔六十八万元。


王某某是三明市一名个体经营者,日常使用一辆小型客车代步兼偶尔送货。2023年初,他为该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一年。投保时,保险公司业务员仅让其在电子投保单上签字,未对免责条款进行逐项说明,也未就“改变使用性质”“加装设备”等免责事由作出特别提示。


2023年8月的一天傍晚,王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三明市某路段时,因雨天路滑操作不当,车辆撞上路边护栏后侧翻,造成车辆严重受损、王某某本人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某第一时间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查勘后认为,王某某车辆后排座椅被拆除用于载货,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且“擅自改装”,同时认为其从事营运活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未通知保险人,据此出具拒赔通知书,拒绝赔付车辆损失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的相关费用。


王某某感到十分委屈。他觉得自己只是偶尔帮朋友拉点货,并非长期营运,拆除座椅也是因为货物尺寸需要,并非为了飙车或增加风险。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他一度不知道该怎么办。经朋友介绍,他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咨询。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保险公司能否以“私车营运、改装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未通知”为由主张免责,以及其是否就相关免责条款尽到了法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材料,确定了三个关键突破点。第一,审查投保流程,发现电子投保单中免责条款与其他条款字体、颜色一致,业务员未作口头说明,投保人仅被要求签字,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第二,分析车辆使用性质改变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事故系雨天路滑操作不当所致,与是否载货、是否拆除座椅并无直接关联,保险公司不能仅以车辆状态变化推定危险增加。第三,核实所谓“营运”事实,王某某并未以该车长期从事经营性运输,偶尔帮朋友运货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营运,保险公司对“营运”的认定缺乏证据。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了投保时的电子保单截图、与业务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事故认定书、车辆维修定损单、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并申请调取了保险公司的投保录音录像,发现其中并未包含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内容。同时,律师还委托保险公估专家对车辆损失进行重新评估,固定了损失金额。


预判到保险公司可能坚持“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抗辩,律师提前准备了类案检索报告,梳理了多地法院关于“私车营运”认定标准的裁判观点,并针对因果关系要件准备了详细的法律意见。


最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在车损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


庭审中,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某拆除座椅载货、从事营运活动,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通知保险人,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及合同免责条款应予拒赔。我方回应指出:首先,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相关条款不产生效力;其次,王某某的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事故直接原因是雨天路滑操作不当;再次,保险公司所称“营运”并无充分证据,偶尔帮运货物不能等同于营运。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且车辆使用状态变化与事故之间缺乏因果关系,故对保险公司的拒赔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某支付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赔款共计六十八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赔付义务。


拿到赔款后,王某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把我没想到的细节都想到了,让我觉得法律是讲道理的。”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同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业务覆盖车险、意外险、雇主险、重疾险、医疗险、寿险、财产险、责任险、航运保险等。如遇车险拒赔问题,可向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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