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险理赔纠纷中,最常见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保险公司以“既往症”或“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投保人往往在确诊重大疾病、急需用钱治疗时,才收到一纸拒赔通知,理由却指向投保前早已存在、自己甚至并不知情的体检异常。这类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投保人是否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既往症条款在本案中能否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且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的,须证明投保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存在严重影响。在济南,就发生了这样一起医疗险拒赔案件:王某某因心脏瓣膜疾病住院手术,保险公司以“既往症”及“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细致梳理病历与投保流程,突破健康告知争议,最终帮助当事人获赔五十八万元保险金。
【案情描述】
当事人王某某,男,四十七岁,山东济南人,从事个体经营。
二零二一年六月,王某某通过线上渠道投保了一份医疗险,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障范围包括住院医疗费用及特定门诊费用,年度赔付限额为一百万元。投保过程中,王某某根据保险公司设置的电子投保流程,逐项填写了健康告知问卷。对于问卷中询问的“是否曾患有心脏疾病、高血压、糖尿病等”问题,王某某均勾选“否”。
二零二二年三月,王某某因活动后胸闷、气促前往济南某三甲医院就诊。经心脏彩超等检查,被确诊为心脏瓣膜病,需住院接受瓣膜置换手术。随后,王某某住院治疗二十余天,期间接受了手术治疗,产生医疗费用共计六十二万余元。出院后,王某某整理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在审核过程中调取了王某某的医保就诊记录,发现其在二零一九年的一次体检中,曾被提示“心脏杂音待查”,但未进一步确诊或治疗。据此,保险公司向王某某发出《拒赔通知书》,理由是:王某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二零一九年体检发现的“心脏杂音待查”情况,属于“既往症”,且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故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
王某某对此感到十分委屈。他解释称,二零一九年体检时医生仅建议观察,并未确诊任何心脏疾病,自己也从未因此住院或服药,根本不知道这属于需要告知的“疾病”。面对高额医疗费,他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但对方态度坚决,拒绝通融。
在朋友的推荐下,王某某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初步审阅材料后,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二零一九年的“心脏杂音待查”是否构成保险法意义上的“既往症”?保险公司能否据此解除合同并拒赔?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的核心主张有两点:第一,王某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二零一九年体检发现的“心脏杂音待查”,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第二,该异常属于投保前已存在的“既往症”,根据保险条款,既往症属于免责范围。
王某某的真实感受是:自己从未确诊过心脏病,也没有任何治疗记录,投保时根本不知道这个体检提示意味着什么,保险公司现在拿几年前的一次模糊体检记录来拒赔,实在不公平。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可以归纳为:投保人未告知体检提示的“心脏杂音待查”,是否构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以及保险公司能否据此主张既往症免责?
【法律分析与策略】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制定了详细的办案策略,重点从以下三个关键点进行突破:
第一,发现关键问题:二零一九年的体检报告仅提示“心脏杂音待查”,并未确诊任何心脏疾病,且王某某此后两年内未进行任何针对性治疗或复查。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仅对其明知且保险人询问的事项负有告知义务。“心脏杂音待查”属于一种待排查的体征描述,而非明确的疾病诊断,不能等同于“既往症”。
第二,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保险条款对“既往症”的定义通常指“投保前已患有的、已知或应知的疾病”。王某某作为非医学专业人士,无法仅凭“待查”二字判断自己患有心脏瓣膜病。且保险公司在投保过程中仅以勾选方式询问,未对“心脏杂音”等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不能认定王某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第三,为什么这是突破口:保险公司若要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必须证明王某某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未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严重影响。本案中,王某某的瓣膜病变是退行性改变,与二零一九年的“心脏杂音待查”并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在证据策略方面,泽良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了以下关键证据:二零一九年体检报告原件,证明仅提示“待查”而未确诊;二零一九年至二零二一年间的全部就诊记录,证明其未因心脏问题就医;投保流程截图及电子保单,证明保险公司询问方式为概括性勾选;以及本次住院的完整病历,证明心脏瓣膜病的具体诊断与治疗情况。
在诉讼预判方面,泽良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会强调“心脏杂音”属于心脏疾病的早期表现,并申请医学鉴定。对此,律师提前咨询了医学专家,准备了关于心脏瓣膜退行性病变与心脏杂音关系的专业意见,以应对可能的鉴定程序。
最终,泽良律师决定向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五十八万元。
【办案结果】
庭审中,双方围绕“是否构成既往症”和“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展开了激烈交锋。
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某在二零一九年体检时已发现心脏杂音,却未在投保时告知,属于故意隐瞒,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
我方回应:体检报告仅提示“心脏杂音待查”,并非确诊疾病,且王某某此后未接受任何治疗,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形。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中的概括性询问要求投保人告知所有体检异常,不合理地加重了投保人的义务,且未对“既往症”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在投保时,保险公司仅以电子问卷方式询问,未对“心脏杂音待查”等专业表述进行解释,王某某作为普通投保人,难以据此判断自己患有需告知的疾病。且保险公司未能证明王某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也未能证明未告知事项与本次心脏瓣膜手术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依据不足。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某支付保险金五十八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按期履行了赔付义务。
【结尾】
拿到理赔款后,王某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面对这笔医疗费。他们不仅帮我理清了案情,更让我感受到了法律对普通人的保护。”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三百六十余人,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同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一万五千余件。
如果您也遇到医疗险拒赔问题,可联系泽良保险拒赔律师进行专业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