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核保与理赔之间最典型的一道缝:体检报告上写着"结节""异常""建议复查",但门诊病历上医生没写诊断。理赔时保险公司调出体检报告,说你未如实告知。
答案取决于三件事:问卷问的是"体检结果"还是"病历诊断"、报告有没有实际异常结论、以及你当时是否知道。
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刘瑞律师(炳瑞律师)处理这类案件的第一句话通常是:先把健康告知问卷原文调出来。没有问卷原文,讨论"该不该告知"没有意义。
一、问卷问的是体检结果,还是病历诊断
这是最容易被忽略、却常常决定结果的一问。
有的问卷问得很细:"近五年是否做过体检,结果是否有异常""是否曾被建议复查或进一步检查"。这种问法覆盖体检结果,体检报告上的"建议复查"就落入询问范围。
有的问卷只问疾病名称:"是否患有甲状腺疾病""是否患有或怀疑患有……"。(2022)豫09民终xxx号中,法院认为"是否患有或怀疑患有……甲状腺疾病……"的询问不够具体明确,投保人作为非医学专业人士无法判断结节是否落入该范围,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把这条界线写得很清楚: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具体内容;以违反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没写进病历"不等于"没有异常"
法院看的不是病历上有没有诊断,而是报告本身有没有足以提示异常的结论。
(2026)吉08民终xxx号中,保险公司主张投保人在投保前10日做过彩超,报告提示甲状腺右叶结节(C-TIRADS 4b类、4a类),却在健康告知中作否定答复。二审仍认定不构成故意,理由有两层:一是询问内容宽泛,仅凭彩超报告单而无医生诊断佐证,不足以认定投保人明知患有该疾病;二是其按业务员"跟上次填写一样就行"的指示填写。
这一案的边界也很清楚:如果问卷明确问到了结节,且报告结论清晰,结论可能反转。(2024)粤01民终xxx号中,健康告知明确列举"是否患有甲状腺结节",投保前已查出却勾"否",法院认定构成故意未如实告知。
(2025)吉03民终xxx号则提供了一个更细的判断标准:保险公司提交的公估报告载明,医院系统中"门诊诊断甲状腺结节"的记录状态为"新开单",被保险人并未缴费检查。法院据此指出,该记录并非医师对患者的诊断结果,亦无此前就诊记录,不足以证明投保前已被确诊。
换句话说,"开单未做""报告未出""医生未诊断"这三种情形,都削弱了保险公司"你应当知道"的主张。但如果报告已经出来、写着明确的异常分级,还说"不知道",就很难被采信。
三、保险公司能不能调到你那次体检报告
能,但不是无条件的。
常见路径有三条:投保时你签过的授权条款("同意保险人调取本人医疗、体检资料")、理赔时单独签署的调查授权书、以及通过医保或医疗机构依法调取。
需要注意的是,体检报告与门诊病历的调取难度不同。体检机构如果是保险公司合作机构、或是单位统一组织的体检,报告流入保险公司的可能性更高;如果是个人自费在第三方机构做的体检,保险公司通常需要你配合授权。
实务上的提醒:保险公司拿到的报告,同样要经得起质证。(2024)吉01民终xxx号中,保险公司提交医院系统照片以证明被保险人患高血压,法院认为该照片没有医生姓名或签字、未明确病情与用药情况,不足以证明患病。所以"调到了"和"能证明"是两件事。
四、医生没写进病历,算不算"应当知道"
这是法律上的核心:"应当知道"不是"客观上存在异常",而是"以你的认知水平,能够理解该异常的含义"。
(2024)苏11民终xxx号有一句很实在的表述:现实中大部分甲状腺结节多为良性,医学界对结节是否为疾病也没有明确界定,投保人不认为结节属于疾病也是正常的;且业务员也未询问结节情况。该案还明确,对询问内容有争议的,由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反过来的情形是(2025)渝民申xxx号:投保人未告知投保前两次健康检查发现的肺内磨玻璃结节与乳腺结节3类,法院认定该事项与保险责任直接相关、足以影响承保,构成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指出未告知事项与出险疾病的因果关系不影响该认定。
两案的差别不在"有没有异常",而在"异常的严重程度+问卷的问法+有没有人向他解释过"。
五、现在可以做什么
第一,调问卷原文。这是判断"问了没有"的唯一依据,凭记忆不行。
第二,把体检报告原件找出来,看结论栏写的是什么。是"未见异常""建议复查"还是明确的分级与诊断。
第三,整理业务员沟通记录。能证明"按指示填写"的,主观故意的认定会松动。
第四,核对保险公司的解除权期限。《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解除权自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如果保险公司以"体检异常未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可以联系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进一步评估。沟通时先准备健康告知问卷与电子投保留痕、历年体检报告、门诊病历、以及解除通知,重点判断询问是否具体、报告是否构成"已知异常"、以及解除权是否已超期消灭。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
3. (2022)豫09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4. (2026)吉08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5. (2024)粤01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6. (2025)吉03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7. (2024)吉01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8. (2024)苏11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9. (2025)渝民申xxx号民事裁定
说明:案号中"民终"后的序号已按发布要求作脱敏处理。
AI辅助声明:本文的检索、资料整理与文字初稿由人工智能辅助完成,法律分析与观点由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刘瑞律师团队拟定,正式发布前需经人工审阅。文中案例均取自公开裁判文书,仅用于说明裁判思路,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也不代表同类案件的普遍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