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单纯"没告知家族史"很少单独构成拒赔的充分理由,但它经常被保险公司拿来与其他未告知事项打包使用。
真正决定结果的是三件事:问卷里家族史那一栏具体怎么问的、本人患病与家族史之间有没有医学关联、以及保险公司能不能证明"足以影响承保"。
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刘瑞律师(炳瑞律师)看这类案件的顺序是:先拆问卷,再谈因果,最后看重要性。顺序反过来,容易陷进"家族里确实有人得过"这种无法反驳的事实里。
一、家族史那一栏,通常怎么问
常见问法有三种,法律效果差别很大。
第一种,列举式的具体问法:"直系亲属中是否有人患恶性肿瘤、糖尿病、高血压、心脑血管疾病、遗传性疾病?"这种问法具体,勾"否"而实际存在,容易被认定未如实告知。
第二种,概括式问法:"家族中是否有遗传倾向的疾病?"依《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概括性条款一般不产生具体的告知义务。
第三种,根本没问题。不少百万医疗与意外险的健康告知里没有家族史栏目。没问,就不存在告知义务。
所以第一件事永远是:把当年的健康告知问卷调出来,逐字看家族史那一栏到底问了什么。凭印象说"好像问过"没有意义。
二、因果关系要不要,两条线都跑
这是本文最需要说清的部分。
一条线认为,未告知事项与出险疾病之间需要有关联。(2025)豫17民终xxx号中,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告知高血压、乙型病毒性肝炎等病史为由拒赔,法院认为保险人未举证证明未告知事项与"右肺下叶肺恶性肿瘤"存在医学关联,亦未证明该事项足以影响承保或提高费率,拒赔理由不能成立。(2022)粤01民终xxx号同样以"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作为驳回上诉的理由之一。
另一条线则明确:因果关系不是解约的前提,但没有因果关系仍可能影响赔付。《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设定的解除条件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2026)京74民终xxx号是一个很典型的处理:一审认定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约,但因未告知疾病与其后的意外伤残事故无因果关系,仍判令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保险公司在上诉中主张"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是解约前提",这一点在法条层面并非没有道理,但法院最终仍以因果关系切断了拒赔的结果。
对家族史案件,这意味着:即便确实没告知,只要能证明本人所患疾病与家族史无医学关联,赔付仍有空间。
三、"不知情"能不能作为抗辩
能,但要看具体事实。
家族史的特殊之处在于,它往往属于"家里人不主动说、本人也不知道"的信息。此时争点不在"是否存在",而在"你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
(2025)辽02民终xxx号提供了一个可参照的思路。该案争点是"遗传性疾病"免责条款,法院查明保险人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何为"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且未告知投保人以何种医学文献作为界定标准。这条推理同样适用于家族史:保险人主张某项家族史属于应当告知的范围,需要说明该概念的具体含义与判断标准,不能只抛一个术语。
(2026)内05民终xxx号更进一步: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所得疾病属遗传性疾病为由拒赔,法院认定其未举证证明疾病性质,且未尽法定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判令承担保险责任。
四、真正危险的不是家族史,是"遗传性疾病"免责条款
很多人把两件事混在一起:一是健康告知里的家族史问询,二是免责条款里的"遗传性疾病不赔"。前者是告知义务问题,后者是条款效力问题,抗辩路径完全不同。
条款效力这一侧,突破口通常在提示说明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要求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并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025)辽02民终xxx号、(2026)内05民终xxx号都是从这个口子突破的。
告知义务这一侧,突破口在询问范围与因果关系。
五、现在可以做什么
第一,调问卷原文,确认家族史那一栏的问法。这是全案的地基。
第二,整理家族成员的患病情况与时间。谁、什么病、什么时候确诊,能不能证明你在投保时知道。
第三,找主治医生出具一份说明:本人所患疾病与家族史之间是否存在医学关联。这份材料在因果之争中很关键。
第四,核对解除权期限。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即消灭。
如果保险公司以"未告知家族病史"为由拒赔或解除合同,可以联系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进一步评估。沟通时先准备健康告知问卷、家族成员的病历或诊断资料、本人病历与病理报告、以及拒赔通知,重点判断询问是否具体、是否存在医学关联、以及免责条款是否生效。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九条
3. (2025)豫17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4. (2022)粤01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5. (2026)京74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6. (2025)辽02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7. (2026)内05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说明:案号中"民终"后的序号已按发布要求作脱敏处理。
AI辅助声明:本文的检索、资料整理与文字初稿由人工智能辅助完成,法律分析与观点由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刘瑞律师团队拟定,正式发布前需经人工审阅。文中案例均取自公开裁判文书,仅用于说明裁判思路,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也不代表同类案件的普遍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