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A某与B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在上海共同打拼,日子本也平顺。A某父母(也就是B某口中的公婆)年事渐高,一辈子在老家省吃俭用,攒下了一笔养老积蓄,一直惦记着给小两口在城里安个真正的家。2020年春天,经多方看房,A某父母拿出多年积蓄,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全款购置了一套两居室,房屋总价约五百八十万元,所有款项均由A某父亲名下银行账户,分两笔直接转入开发商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没有经过小两口任何账户周转。
当时出于对儿媳的信任,也为了方便办理各项手续,产权证上只登记了儿媳B某一人的名字,A某并未出现在不动产权证书上。老两口当时心里的想法很简单:钱是我们出的,写谁名字都是给儿子儿媳住的,一家人谈不上算得那么清。谁也没有想到,这份朴素的信任,会在几年后变成法庭上争得面红耳赤的焦点。
婚后数年,A某与B某因性格不合、育儿观念分歧以及家庭琐事频繁发生争执,矛盾一步步积累并最终激化。2024年初,B某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请中明确提出,系争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依照不动产登记的外观效力,应当属于其个人财产,要求判令房屋归自己所有,并由自己继续居住使用,同时主张A某搬离。A某父母得知起诉内容后强烈反对,认为房子是老两口掏空家底才买下的,若直接判归儿媳,等于自家毕生积蓄被"名正言顺"地分走,遂依法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A某所有,或至少判令B某返还全部购房出资五百八十万元。
庭审过程中,双方对于房屋性质争执不下。B某坚持认为,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就是自己,登记即所有,自己名下的房子与公婆没有法律关系;A某父母则提交了完整的银行转账记录,证明资金百分之百来源于他们,且当时写儿媳名字纯粹是出于亲情层面的信任,从未向任何人表示过要将房屋赠与B某个人。案件的争议焦点由此清晰集中在一点: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却登记在儿媳一人名下的房屋,在离婚分割时究竟属于儿媳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出资人子女一方的财产。
裁判结果与理由
法院经审理查明,系争房屋系A某与B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全部购房款五百八十万元均来源于A某父母账户,产权登记在B某一人名下,二人婚后无共同还贷情况,双方亦未签署任何书面赠与协议或借款协议来载明款项归属。
法院的判决主文分三层逐一处理。第一层,确认房屋出资性质。法院认为,婚后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在缺乏明确赠与约定的情形下,结合《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第二款以及民法典第1062条第一款第四项,该出资原则上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屋因此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属性;但法院同时指出,产权登记这一外观形式并不能完全等同于真实权属,真实权属仍须结合出资来源、赠与意思等事实综合判断,不能仅凭一本权证就下结论。
第二层,确定房屋的归属。法院援引《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出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本案的实际出资人为A某父母,出资人子女为A某,且房屋长期由小两口共同居住使用、出资事实清楚,故判令系争房屋归A某所有,由A某负责房屋的后续使用、处分等相关事宜。
第三层,确定补偿数额。法院综合考量婚姻关系存续时长、双方对家庭的具体贡献、是否存在导致离婚的过错、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以及B某在婚姻中的付出等因素,酌定由A某向B某支付房屋补偿款四十二万元。与此同时,法院准予A某与B某离婚。对于A某父母在诉讼中提出的"返还全部购房出资"主张,法院认为该出资已被依法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性出资,并非借款,故对该返还请求不予支持,出资贡献仅在财产分割环节体现为对A某一方的适当倾斜。
法官裁判思路解析
法官优先审查哪些材料。办理此类案件,承办法官到庭之后会首先调取并核对四类核心材料。其一是购房款的银行流水与转账凭证,必须能够从A某父母账户一路追踪到开发商监管账户,形成闭合且连续的资金链条,任何断点都会让事实存疑;其二是不动产权证书以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用以准确确认登记名义人究竟是谁;其三是婚姻登记档案,锁定出资行为究竟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这一决定性时点;其四是当事人之间有无签署赠与协议、借款协议或者对房屋归属作出过书面约定。这四类材料直接左右案件走向,缺少任何一类,基础事实都难以查明。
法官内心裁量标准,可以概括成一句话:当出资来源与登记名义出现错位时,先看双方有无真实的赠与合意,再依据出资贡献大小来确定房屋的最终归属。
法院对同类纠纷的倾向性态度有三条。第一,坚持出资来源决定基础权属,不盲目迷信登记的外观效力,尤其是在父母倾尽积蓄购房的情形下更要穿透形式看本质。第二,婚后父母出资又无明确约定的,法律先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在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形下,允许判决向出资人子女一方适当倾斜,以体现公平。第三,注重实质正义,防止任何一方借登记之名,无偿取得对方父母毕生的养老积蓄,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
哪些情形法官一般不予支持,需要特别留意。一是父母在子女离婚后才补写借条,又没有其他借贷合意证据佐证的,主张借款返还通常难获支持;二是仅以产权证记载为由,主张房屋完全归登记方所有且拒不向对方支付任何补偿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三是出资当时已经明确表示赠与双方、事后又反悔想要收回的,不予支持;四是主张房屋系借名代持,却拿不出书面借名协议,也无法证明自己对房屋有实际控制和使用事实的,不予支持。
庭审中法官重点发问的方向,集中在以下五个具体问题。第一,购房款具体由谁的账户支付,资金的最终流向何处,能否形成完整链条。第二,当初把房屋写成儿媳一人名字时,夫妻双方及父母之间有没有沟通过房屋归属或者赠与对象。第三,出资当时是否形成了借贷合意,事后有没有借条、有没有真实的还款行为。第四,婚后该房屋由谁实际居住,物业费、水电煤等日常费用究竟由谁承担。第五,除购房款之外,小两口有无共同还贷、共同装修或者其他资金投入。
同类案件的裁判底层逻辑在于:不动产登记确实具有公示效力,但这种公示效力主要解决的是对外交易信赖的问题;在夫妻以及父母内部的真实权利义务关系上,仍然必须回到出资事实与赠与意思本身。出资来源与登记名义的错位,正是这类纠纷产生的根源,法院以"出资事实加书面约定"的双轨审查方式,既努力保护老年人来之不易的养老积蓄,也兼顾婚姻共同生活的现实与对无过错方的照顾。
法律分析
孙青律师提示:本案的核心症结,是"婚后父母全额出资"叠加"登记在儿媳一人名下"所引发的权属错位,不能简单地套用某一条文草草下结论,而应当分三个步骤来冷静判断。
第一步,确定出资时点。本案的出资行为发生在婚后,依照《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第二款,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原则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换句话说,如果老两口当时白纸黑字写明了"只赠与A某一个,与儿媳无关",那么房屋就可以直接归A某;什么都没写,法律就会先往"这笔钱是给小两口过日子"这个方向去推。
第二步,看赠与意思是否明确。本案当中,双方没有任何书面协议,A某父母在法庭上也说不清楚当初是否只打算给儿子,法院因此无法认定"明确只赠己方子女"这一关键事实,所以出资被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屋因此带上了共同财产的底色。这里要特别提醒,很多老人家觉得"钱是我出的,还用写下来吗",恰恰是这种观念,让原本清清楚楚的出资在离婚时被推定为给小两口的共同财产。法律上讲究的是白纸黑字的合意,亲情层面的默契在法庭上很难被直接采信,这一点是无数家庭用教训换来的经验。
第三步,回到出资贡献来确定归属。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第一款,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时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再综合婚姻存续时间、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来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多少。这条规定,恰恰是为了平衡"钱是老两口出的"与"名字写在儿媳头上"之间的矛盾。通俗地讲,房子可以判给掏钱的儿子,但儿媳在婚姻里的陪伴、共同生活的付出,要用一笔补偿款来体现,绝不能是分文不给。
这里必须提醒一句,很多当事人容易把结婚前父母出资的规则(也就是《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第一款)错误地套用到婚后情形,这是方向性错误;也有人把共同还贷补偿对应的第78条到处乱用,本案根本没有共同还贷的事实,自然就与第78条无关。法条用错位置,整个结论就会全盘皆输,这一点务必警惕。
完整证据链搭建指南
结合本案的事实,同类案件的当事人应当从零开始,搭建以下这套证据链。
必备证据包括:婚姻登记证明,用以锁定出资行为发生在婚后;不动产权证书以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单,确认登记名义人到底是谁;购房款的银行流水,要求从父母账户到开发商账户全程留痕、环环相扣;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房屋的具体坐落、总价、付款方式与时间节点。
补强证据包括:父母在出资前的账户余额证明,证明其积蓄来源合法、具备出资能力;出资当时与父母、配偶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各方有无赠与或者借款的真实意思;如果主张只赠与己方子女,必须有一份书面赠与协议,清楚写明"仅赠与A某个人,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物业费、水电煤缴费凭证,证明房屋的实际使用状况;同小区近期的成交价或者专业评估报告,为补偿款的计算提供客观依据。需要强调的是,银行流水务必到柜台打印带有公章的版本,不要只提交手机截图,因为截图极易被对方质疑真实性,而盖章的流水在法庭上的采信度远高于截图。
辅助证据包括:亲属证言、房产中介经办人的情况说明,佐证购房的真实背景;婚后双方的收入与还贷能力证明,用于区分父母出资与夫妻共同投入的边界;微信、短信中关于房屋归属的对话内容,固定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
无用甚至会产生反作用的材料也要心中有数:离婚之后才补写的借条,证明力极其薄弱;没有对方签字确认的所谓"情况说明";情绪化、篇幅冗长的聊天记录;断章取义的片段式截图;以及没有任何付款背景支撑的现金交付主张。这些材料不仅帮不上忙,反而可能让法官对当事人的诚信产生怀疑。
特殊情形
第一种,婚前父母出资、婚后登记在儿媳名下。此时出资时点落在结婚之前,依照《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第一款,原则上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与婚后出资的规则完全不同,房屋更可能倾向归出资人子女一方,而非当然构成共同财产。
第二种,父母出资时签署协议明确"只赠与儿媳个人"。如果存在书面赠与意思明确指向儿媳的情形,房屋有可能被认定为B某的个人财产,出资人子女一方很难再主张返还或者确权,签署之前务必想清楚法律后果。
第三种,公婆部分出资、小两口共同还贷。这种情况下要适用《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第二款,以出资来源以及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各项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方进行合理补偿,与本案全额出资的处理思路存在明显差异。
第四种,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房屋写成两个人名字,通常被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直接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出资与登记之间的错位争大幅减少,纠纷也相对简单。
第五种,父母出资被认定为借款而非赠与。如果确实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有借条、还有事后还款记录,父母一方可以主张这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小两口返还本金,而房屋权属则另行按照共同财产的规则处理,两条路径不能混淆。
诉讼败诉避坑实操要点
第一,出资当时务必留下书面凭证。父母转账时备注栏要写清楚是"购房出资、赠与A某个人"还是"借款",区区几个字直接决定房屋最终归属,千万不要等到离婚纠纷爆发才去补材料。
第二,起诉之前一定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房屋的抵押、查封、异议登记情况,避免出现虽然赢了官司却根本无法实际执行房屋的尴尬局面。
第三,诉讼请求要写得具体明确。不要只在诉状里写"依法分割房产",而应当写明"判令房屋归A某所有、由A某向B某支付补偿款若干元",否则法院难以作出精准且有可执行性的裁判。
第四,法庭陈述要紧紧聚焦出资事实与赠与意思,不做情绪化的指责和宣泄。一旦被对方引导着偏离争点,极易在关键防线上丢失主动。
第五,在沟通和协商过程中切勿乱表态。随口说出"房子我不要了""给你也行"之类的话,一旦被录音固定下来,就会变成对自己极为不利的证据。
第六,对房屋价值存在异议的,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评估申请;判决生效之后对方拒不配合过户的,务必在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切勿错过法定期限。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案例仅供参考,切勿直接套用。法律纠纷细节决定成败,盲目起诉极易造成不可逆损失。
本文由孙青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撰写,仅供普法交流之用
孙青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拥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理人多项专业资质,十余年民商事与家事法律实务经验。专注处理高净值客户复杂法律事务,深耕婚姻家事与不动产交叉争议,擅长运用诉讼、仲裁、调解多元途径处理权属纠纷,代理一审、二审、再审、检察院抗诉等全流程诉讼案件。在遗产管理、家族财富传承领域持续深耕,孙律师秉持“专业、审慎、高效”的服务准则,长期为高净值家族提供系统性法律解决方案。业务涵盖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房产确权、房产分割、房产继承、房屋买卖、动迁房纠纷、公房纠纷、商铺与厂房租赁、买卖、拆迁纠纷等各类疑难案件。
